第一百零七章 段主任記憶猶新 幾句話振聾發聵
為了便於歐陽平、劉大羽和韓玲玲的理解,段主任用筆在一張紙上劃了三個彼此不關聯的圓圈,圓圈裡面分別寫著「間歇性抑鬱型精神分裂症」,「性格」和「1。12兇殺案」。
段主任用圖解法對三者之間的關係進行了說明。
概括起來,一共有五點:
第一,李冬庭得的是「間歇性抑鬱型精神分裂症」,由於治療及時,從發病到住院治療,前後只有四天,雖然病的來勢非常兇猛
段主任當即開出了住院通知書。
第二,李冬庭的複診記錄薄為空白,出院的時候,段主任在出院診斷書上給出兩個醫囑:
一,堅持定期服藥。如果一年以後不再複發,可試著斷葯或者減少葯的劑量,也可以適當延長服藥的時間,如發現心神不寧,情緒躁動不安不適癥狀,可隨時服藥或者適當增加藥的劑量。
二,每半年複查一次。
複診記錄為空白,這說明李冬庭自出院以後從來沒有複發過或者說,在藥物的作用下,患者已經能有效控制自己的病情了或者說患者已經完全痊癒了。
事實證明,李冬庭確實沒有複發過,他對自己的病情控制的也比較好,當李冬庭發現自己心神不寧,情緒躁動不安的時候,他就會主動請假,回家養病。
第三,在七年的時間裡面,李冬庭如果確實不曾複發過的話,那麼,在臨床上就可以認定是李冬庭的「間歇性抑鬱型精神分裂症」已經完全康復
第四,李冬庭患病的時間是在一九八八年的春天,時隔七年,李冬庭的精神病史和「1。12」兇手案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退一步講,即使李冬庭的「間歇性抑鬱型精神分裂症」沒有完全康復,只要能認定李冬庭在作案的時候,思維清楚,心智健全,慮事縝密,李冬庭同樣要承擔法律的制裁。因為抑鬱型精神分裂症屬於間歇性的精神疾病,發病的時候,病人的思想和行為不受自己的控制,但在正常的情況下,他是有基本的判斷力和自我控制力的有基本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就有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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