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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錢算個嗶毛啊

  「眾所周知,根據《民法通則》,民法糾紛之債的產生,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大類:侵權行為之債,違約責任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馮見雄縱橫捭闔,當眾侃侃而談。


  雖然這些話都是每一個法學生都懂的,在法庭上說出來卻讓人耳目一新。因為很少有人拿這種更偏向於學理性的總論來進行法庭辯論。


  所以,儘管人人都知道馮見雄說得對,卻不知道他後面要往哪個方向落地。


  如果只是空對空,沒法司法實踐化,那不成擺龍門陣了么?

  「盧哥,什麼叫侵權行為……反正就是那四種債來著?我怎麼聽不懂?」台下某個剛才已經問出小白問題過的新人女記者,又不得不悄聲問身邊的資深同事。


  「笨!就你這水平還來法製版?」那個被稱作盧哥的傢伙很是不屑,但也壓低聲音耐心回答了,

  「比如我開車撞了你、我養的狗無故咬了你,我要賠你,這叫侵權行為之債。


  我跟你有買房/買車合同,我違約了,要賠違約金,這叫違約責任之債。


  我撿到你的錢包,拾金『昧』下了,所以應該還你,這叫不當得利之債。


  我跟你是鄰居,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積雪壓塌了,你又不在家,我自費備工具、花時間,去把你家房頂上的積雪鏟了。等你回來問你要工具錢、勞務費,這叫無因管理之債。


  我說的不一定精確,這是為了通俗易懂,大致上就是這樣。民法上認定的債的責任產生,基本都可以歸到這四類裡面。」


  新人女記者想了想,追問道:「那馮見雄剛才的抗辯到底想幹什麼?他說來說去,還是承認馬和紗錯了啊。只不過是從這種錯變成了那種錯,該賠不是還得賠?有什麼用呢?」


  如此一想,很多不太明白關竅的圍觀吃瓜群眾,都對馮見雄的期待一下子降了下來。


  說來說去,也是在認錯嘛!無非是從這個錯變成那個錯!這有什麼好看的!


  然而,內行看門道。


  一些敏銳之士,已經嗅到了一絲危險的氣息。


  剛才被問到的那個盧哥在腦內腦補了一下,立刻不屑地指出身邊萌新的錯誤:「你懂個屁!如果馮見雄可以把損害定性為『違約責任之債』的話,那麼最後的處理方式,就絕對不可能存在『賠禮道歉』這種形式了!你翻遍民法通則、細則、《合同法》,哪裡見過違約還要賠禮道歉的?

  賠禮道歉,是只適用於侵權行為之債的!我傷害了你,才需要對你道歉。我跟你做生意欺詐了你,被查出來賠錢就行了,又沒道歉的道德義務!別以為『道歉』是很隨便的,在民事法律關係上,這玩意兒是跟侵權綁定的。拾金昧掉,被查出來也是不存在道歉一說的。


  只有侵權,可以要求道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恢復原狀』。違約的話,比如租房合同里,寫了不許租戶自己裝修、不許破壞原設計,但租戶就是破壞了。房東可以在訴求里寫要求恢復原狀,但租戶偏偏要爭口氣不回復,你也沒辦法。最多判他終止合同、搬出去、賠錢,然後房東拿著這些錢,去把房子裝修恢復原狀。」


  萌新女記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馮見雄是打算『承認違約、但拒不悔改,堅持繼續侵權』?」


  「不能叫『堅持繼續侵權』,最多只能叫『堅持繼續違約』。」盧哥糾正道。


  ……


  下面的吃瓜群眾竊竊私語越來越響,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維持秩序。


  不過,場面上馮見雄的條分縷析,也漸漸明朗起來,把他的意圖整個勾勒了出來。


  「所以,本案當中,我方當事人對蘋果公司的責任之債,毫無疑問可以歸納為100%的違約責任之債。也就是我方當事人在購買手機並使用時,點擊了『同意用戶協議』,然後又違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後果,這點我們直言不諱。


  但既然是違約責任之債,我們就有權依法選擇繼續違約、並且承擔違約後果就行了。合同從來不是拿來讓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個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堅持一直違約下去,也是法律賦予她的神聖權利。不然,又何來的『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概念呢?


  那台IPHONE-3GS手機是馬和紗小姐花錢購買的,她擁有手機的絕對物權,她也就擁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她使用這台手機的任何方法、行為模式,都應當由她決定。至於過程中違反了某些契約關係,按照違約責任追究就好了嘛!」


  話題辯論到這兒,杜丘明赫然發現,竟然上升到了「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的高度上了。


  相對而言,在這裡,物權,是一種支配權。手機是馬和紗買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麼用,都行。


  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當她的行為構成了債權之後,債權人只能請求她履行債務責任。但怎麼履行,以何種模式履行,選擇權依然是在物權人、絕對權人、支配權人、馬和紗手上的。


  那些他讀法律類學位時,說到過千萬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從來沒在這個角度用到過的話語,此刻居然變得如此鮮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輩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對物權/債權辨析的場合,無非也就是「一房二賣」這些經典模式了——A先跟B簽買房合同、後跟C簽買房合同。甚至錢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過戶給了C,那B就沒辦法了,只能認栽。B不可以強制要求把C的房子過戶回來,只能接受問A要違約金這個求償方式。


  在房價暴漲的那些年,把物權絕對權和債權相對權演繹得淋漓盡致的,都是這些「一房二賣」,是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動產物權領域,尤其是在可量販、可一般化、標準化的物的動產領域,這種法條幾乎沒被援引過。


  說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這套房子的戶型、面積、位置,是獨一無二的,被違約后,不可能拿到一套絕對一模一樣的房子來償債。


  可是,蘋果手機,電子產品,那是高度標準化、可量販的。一台手機的物權被侵犯了,換一台一模一樣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么?

  正是因為動產,尤其是電子產品類動產,其物權的可替代性很強,這塊的研究、司法實踐很空白,大家都沒想過爭物/債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馮見雄爭了,而且是用一種這麼罕見刁鑽、但偏偏很正當的角度。


  換句話說,甚至蘋果公司用那樣一種假設的、極端的行為模式來解決問題,法理上來說都是比今天打這個官司更恰當的:比如,蘋果公司希望馬和紗停止侵權,事實上他們可以派個人把馬和紗的手機砸了,然後恭恭敬敬讓那人給馬和紗賠錢,賠手機的物質損失。


  然後,等馬和紗拿著錢再去各種蘋果渠道買IPHONE時,想辦法無形封殺,不讓馬和紗買到(當然,馬和紗還是可以買二手,找別的人身份出面代購,估計封不住)。如果蘋果公司那麼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實現不了。


  ……


  「拿著一台破手機,爭『物權絕對權、債權相對權』這口氣?這馮見雄還真是能惹事兒啊。這種理由要不要採信呢?司法實踐上,沒有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組織雙方就法律適用展開了一些辯論,杜丘明和馮見雄自然是針鋒相對,口若懸河,說到後面場內的記者們根本聽不懂了,哪怕是法製版出身的。


  王H法官覺得頭痛欲裂,在庭審過程中再次提出,確認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同時,休庭15分鐘供雙方與自己的當事人溝通請示。


  這個做法倒是沒問題的,畢竟民事案件都是允許調解的,一些疑難的,前所未見的事實,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合意,自行了結,那就再好不過了。(人身關係類問題除外,那個不許調解,也不許自認。比如說,要求確認誰是誰爹誰是誰兒子,或者一男一女有沒有夫妻關係,這種案件是不可以調解和自認的,一定要講證據,講事實。)

  杜丘明方面,立刻跟拉蒙德先生打了一些電話。對方似乎也意識到問題在變複雜,對於本來就很沒必要的賠錢問題鬆了口。


  「尊敬的審判長,我方願意接受調解——只要被告也接受調解,我們甚至可以放棄經濟上的賠償請求,只要他們道歉、停止侵權就行了。」


  馮見雄想都沒想就懟了回去:「這不可能!我們要堅持違約!賠錢儘管提好了,只要你算得清楚該配多少,放馬過來。但是不繼續違約是不可能的!我們有依法違約的神聖權利!」


  「被告代理人!請注意你的態度!」王H法官也有些動怒了。


  這馮見雄特么什麼人嘛!怎麼就這麼死皮賴臉,把「說話不算、沒有誠信」這種行徑說得那麼理直氣壯?


  誒,對了,民法通則上有關於「一切民事行為應當依據誠信原則」的總綱的呀。馮見雄這麼蠻橫,能不能算他是違背了誠信原則、或者是惡意締約……不對,得組織一下措辭……


  還是看看領導的意見,這個案子哪方不能得罪吧。


  在國內判案,尤其是大案,庭內的口述勝負,終究不是決定性因素的,還得看案子的影響力。


  既然自己是背鍋俠,就好好背完最後一任鍋,說不定下場反而有所轉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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