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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袁S凱退出舞台(上)

  第223章: 袁S凱退出舞台(上)

  而此時中立的袁S凱,正在想著到底幫誰。徐世昌等人覺得,還是幫助何富要好一點。日本、英國、俄國對華夏國民的仇恨,那可是非常多的。


  就在這個時候,楊度匆匆忙忙的跑進來道:「袁公,何富急電啊!」


  當袁S凱一看電報,立刻大叫道:「加入協約國,和何富開戰。」


  徐世昌等人一看電報內容,覺得袁S凱已經把自己,姓什麼都忘記。內容很簡單,那就是同盟國,會支持他稱帝。並且告訴他,華夏國只有,袁S凱一位皇帝。


  徐世昌等人也知道,如果今天不贊成他稱帝的話,十有八九會把命留在這裡。最終楊度、徐世昌、黎元洪等人表面上支持袁S凱稱帝,而心裡則是想著如何反帝。


  1914年10月8日,袁S凱宣布稱帝。建國號洪憲,稱帝的消息一出來,北洋政府管轄的各省,紛紛對袁S凱發出討伐聲。


  日本立刻派遣人員,和袁S凱商議一條秘密條約。這一天中午,袁S凱、楊度等人,接待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並且遞給他一份密約,一共有二十一條。


  其中內容為: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以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華夏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華夏國政府允准,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因華夏國承認日該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華夏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華夏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華夏國政府允諾,如華夏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華夏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華夏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華夏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華夏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華夏國政府,為切實保全華夏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華夏國政府允准所有華夏國,沿岸港灣及島嶼,一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華夏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華夏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華夏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華夏國向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華夏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華夏國設立華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華夏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華夏國允認日本國人在華夏國有布教之權。


  (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擴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廠房,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華夏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


  條約簡述

  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2)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營工商業及開礦等項特權。


  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並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3)漢冶萍公司改為華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採。 (4)所有華夏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5)華夏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華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築權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築海港和船廠及築路的優先權等等。


  當然這一切,是在佔領何氏帝國的情況下執行。袁S凱知道,如果簽訂這份密約的話,會成為華夏國的罪人,但他認為英法這些國家不會失敗,最終他還是簽訂這份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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