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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武昌起義爆發(下)

  第158章:武昌起義爆發(下)


  1911年10月10日晚上10點30分,起義軍分三路進攻,總督署和旁邊的第八鎮司令部。並命已入城之炮8標則在中和門,及蛇山佔領發射陣地,向督署進行轟炸。


  起初,起義軍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指揮,加上兵力不夠,進攻受挫。晚12點后,起義軍再次發起進攻,並突破敵人防線,在督署附近放火,以火光為標誌,蛇山與中和門附近的炮兵向光處發炮轟擊。


  湖廣總督瑞澄打破督署后牆,從長江坐船逃走,第八鎮統制張彪仍舊在司令部頑抗。起義軍經過反覆的進攻,終於在天亮前佔領了督署和鎮司令部。張彪退出武昌,整個武昌在起義軍的掌控之中。


  1911年10月10日深夜,正在保定軍咨府軍官學校學習的T盟會員何貫中,第一時間得知起義發生的情況,立即將同寢室的李濟深等同學組織起來,潛出校外,將清軍南下的唯一大動脈漕河鐵橋炸毀。


  漕河鐵橋被炸,清軍南下鎮壓起義運動的行程被耽擱,這不僅極大地支援了湖北武昌起義軍接下來的軍事行動,其更大的意義在於,這為G命黨人在全國範圍內舉事贏得了充裕的時間。


  結果

  漢陽、漢口的G命黨人聞風而動,分別於1911年10月11日夜、1911年10月12日光復漢陽和漢口。


  起義軍掌控武漢三鎮后,湖北軍政府成立,黎元洪被推舉為都督,改國號為中華民國,並號召各省民眾起義響應。


  影響

  引領革命

  G命軍攻克總督府,佔領武昌,消滅清軍大批有生力量,在華夏國腹心地區打開一個缺口,成為對清王朝發動總攻擊的突破口,並在全國燃起燎原烈火。


  武昌起義勝利后的短短兩個月內,湖南、廣東等十五個省紛紛宣布脫離清政府宣布獨立。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成立,孫Z山被推舉為臨時大總統。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儀退位,清朝滅亡。結束了二百多年清王朝封建統治和二千多年封建帝制。


  十天後,山東十府被何富完全掌握。1911年10月21日,山東寧夏、甘肅、青海、四川、外蒙古、內蒙古七省宣布獨立,何富為七省督軍,消息一出華夏國一片嘩然。


  山東屬於何富的發家之地,當然不可能讓新軍、清政府官員存在。於是何富對他們進行強行驅趕。


  新軍、以及清政府官員們,只能灰溜溜的離開山東。載灃等王公大臣們,想不到何富居然來了這一手。


  何富為不背上賣國賊的罵名,他宣布自己不會出兵討伐G命黨、清政府,說白一點就是守著七個省就行。


  這一下載灃等人都鬆了一口氣。這樣一來,朝廷會有更多的新軍,去剿滅湖北的G命黨人。


  不到幾天的時間,良弼就被G命黨打的潰不成軍。最終,隆裕、奕框等王爺們做主,叫袁S凱出面吧!


  三天後,河南袁S凱老家中。此時的他,正在用釣竿釣魚。而此時他的管家告訴他,朝廷來聖旨叫他去剿匪。


  還任命他為湖北總督,並且在剿G命黨的時候,各地官員都會派兵援助他。袁S凱一聽陰沉著臉憤怒道:「他娘的,這官太小了吧!」


  「老爺,湖北總督那可是封疆大吏一品呢!」袁S凱的一名小妾道。


  最終,袁S凱還是進京,見過隆裕太后沒有多久,就來到他的大本營天津小站。走進小站軍營中,袁S凱回憶起剛建立之初的場景。


  「慰廷,想不到我會來吧!」徐世昌大笑道。


  「菊人兄,想不到啊!我還真沒有想到你會來…..。」在客套一番話后,袁S凱和徐世昌開始聊著正事。


  袁S凱手裡有六個鎮十幾萬人,再加上武器精良、士氣高昂,不到五天的時間,就快要打到漢口城下。


  當袁S凱並沒有攻下漢口,而是在火車上想著下一步行動。「慰廷啊!朝廷封段祺瑞侯爵,叫他為朝廷賣命,我可是聽說段祺瑞非常渴望做官、封侯啊!」徐世昌微笑道。


  「菊人兄,段祺瑞哪裡我已經想到辦法。」袁S凱微笑道。


  「爹,我們可以直逼京城。讓那個小皇帝和載灃他們滾蛋。這樣一來,整個華夏國都被我們收入囊中。」袁S凱的大兒子袁克定微笑道。


  「混賬東西,亂說什麼呢?你看看人家何富,不到十七歲的年齡,已經是七省總督。再看看你,今年都三十多歲,還是一點見識都沒有。天下是那麼好打的嗎?你沒有聽說過佔領天下容易、守天下難嗎?」袁S凱鄙視他這個大兒子道。


  「菊人兄,如果我們剿滅G命黨,天下還是朝廷的。但有G命黨在,北洋軍就一定會存在。所以,這天下,還是要存在北洋軍。」袁S凱說完,叫專利回京城,他要和清政府談條件。


  轉眼到11月3日,這一天早上,清政府又弄出一個叫《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簡稱《十九信條》)的信息。


  而這個《十九信條》)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位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它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彈劾時,非國會解散,即內閣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


  第十條 海陸軍直接皇帝統率。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應特定條件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國際條約,非經國會議決,不得締結。但媾和宣戰,不在國會開會期中者,由國會追認


  第十三條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本年度預算,未經國會議決者,不得照前年度預算開支。由預算案內,不得有既定之歲出;預算案外,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由國會議決

  第十六條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第十八條 國會議決事項,由皇帝頒布之


  第十九條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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