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
第四十九章
曾毅雄心中一陣無力,天啊,這是經典的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現象嗎?連自己老婆都反水站到了對手的陣營,也是平生僅見了。
公訴人說道:「主審官,證人的證詞非常有力地證明了韓海的犯罪事實,無論是呼之欲出的作案動機還是作案的實力,畢竟在那些年,能一下子拿出幾百塊的人實在不多。韓海是幕後黑手的推測已經無限接近事實了。」
主審官問,「被告律師,你們有何話說?」
韓海寒著臉道,「這些都是似是而非的證據,事情不是我乾的,我不會承認!」
曾律師趕緊補充說明,「說到邏輯鏈,不止你們推斷的販賣周惠蘭的幕後黑手是我當事人韓海這一條。還有另一條邏輯鏈也是成立的,那個幕後黑手不是別人,正是駱峰,那封信可以是駱峰寫的。後續周惠蘭被賣她所遭遇的一切也是駱峰所為。他們倆私奔之後,因為某些原因,他將她給賣了。而周惠蘭回來之後,想奪回自己的丈夫,同時,不想讓別人知道她識人不清,可不就得污衊我的當事人嗎?」
說出這樣的話,曾律師內心也是一陣無力,但是沒辦法,他作為辯護律師,必須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周徽嵐得到法官允許之後,說道,「這一點推測很難成立,你說的假設如果成立,駱峰就得每隔幾年就給楊建平寄一筆錢,那十年,我國處理閉關鎖國的狀態,這個是很難實現的。他口中的嫌疑人駱峰,十多年前就去了港城,他連回來都有困難,怎麼還做那麼分散的事?」
「或許他去香港前交待了人來辦這事?誰知道呢。」韓海冷冷地道。
眾人都無語了,在那些年裡,普通人沒辦法四處流竄的,只有你有這個作案的便利不是嗎?
公訴人面容冷靜地看著韓海,真是不見棺材不落淚。
「主審官大人,請傳證人。」
「准!」
韓家人愣了一下,怎麼還有證人?
這位證人實在是太讓人好奇了,所有人都忍不住扭頭看向大門。
一位高高瘦瘦的人逆著光走了,從身形和髮型上可以看出是一位男子。
「這——這是——」李桂香死死地捏著周永善的手臂。
韓海死死地盯著來人,后槽牙咬得咯吱響。
韓惠竹看到來人,也是頭皮一陣發麻,最麻煩也是最危險的情況出現了。公檢法為了維護自己的形象,真的是拼盡全力了。因為她知道,光依靠周家,是沒辦法將這個人從港城請回來的,一般人辦不到!
唯獨徐秋蘭韓永福等人還在狀況外,這是誰?
「駱峰,這是駱峰!」周氏這邊的人認出來了。
「就是那位被傳勾引惠蘭侄女私奔的駱知青吧!」
「他來作證了,一定能戳穿韓海的謊言!」
「韓海這次插翅難逃!」
「肅靜肅靜!」主審官敲了敲。
駱峰的出現,讓周氏這邊的人不由得看向韓家這邊,待看到徐秋蘭等人一頭霧水像是搞不清楚情況的樣子時,頓時覺得解氣又好笑,怎麼,你們口口聲聲討要的證人來了,你們都認不出來嗎?
駱峰緩步走到證人席上,向主審官微微鞠了一躬,然後站定。
西裝革履溫文有禮的他顯現出了良好的教養。
他的視線,先是落在被告席的韓海身上,接著是落在原告席的周徽嵐身上,見到她本人時,駱峰微微一愣。
因為周徽嵐和他想象中被販賣迫害了近二十年的中年婦女的形象有些不符。她穿著雖舊但甚是整潔,面容姣好仍可從中窺見曾經的滄桑,眉眼間目光清正溫和,不見愁苦。
兩人對視時,她微微頷首,目光很是坦然。
駱峰在港城被找到時,完全沒有想到,自己竟然在內地背負了近二十年的誘拐婦女私奔的名聲。而另一個主角周惠蘭,卻被幕後之人賣到了邊遠山區,吃盡了苦頭,受盡了折磨。
周惠蘭,他還記得她,她算是他淪落到鄉下之後遇到過的少數的溫暖善良的人。
他當時聽到她這十八年裡來的遭遇,心中義憤填膺。
當來人告訴他,幕後黑手目前仍然逍遙法外,周惠蘭被販賣的案件中缺乏關鍵性的證據,而他是關鍵的證人時,對於來人提出的請求,請他回家出庭作證,他二話不說就答應了。
主審官示意公訴人提問。
公訴人直接詢問駱峰:「駱峰,被告韓海說你當年為了帶受害人私奔而打暈他,是否屬實?」
駱峰斂了斂心神,答道,「這並不屬實,我們三人當時到了粵省就分道揚鑣了,我並不曾打暈他,亦不曾與受害人周惠蘭私奔。」
「反對——」曾律師道,「我當事人當時說的是懷疑,其實他並未見到打暈他的人,而是根據那封遺留下來的信判斷打暈他的人是駱峰。」
公訴人說道,「我的提問是基於檢查筆錄、被害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材料,被告人在最初的時候確實是說過這樣的話,後來改口,這些都是有眾多村民作證的,這便是所謂呈堂證供,被告人抵賴不了。」
主審官:「反對無效。」
「那封信他怎麼解釋?」
公訴人又問,「這封信可是你當年所寫?」
「不是。」駱峰搖頭。
「他說不是就不是嗎?必須經過筆跡鑒定才能確定他有沒有說謊吧。」韓海想拖時間!
公訴人:「我們請來了專業的筆跡鑒定專家,一會就能出鑒定結果!」
韓海不敢置信地看著這一幕,多年的人生經歷,讓他一直都堅信『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這次也一樣,他一直都沒放棄,他堅信,雖然過程艱難,但自己最後肯定能安然無恙地能出去的。可是現在,他不確定了。
在鑒定期間,公訴人問駱峰:「駱峰,你交待一下你當年從儀水縣柳回家乃至前往港城的行程。」
駱峰道,「那年,我接到家裡的信,辦了相關的手續之後就回家了。路上偶遇同去粵省的周惠蘭韓海二人,就一起結伴,到但了粵省就分道揚鑣了。我家在粵東,他們要去的地方是粵西。後來我又趕了六個小時的路,轉了兩趟車回到家的。次日,我們全家就登上了前往港城的輪渡。我手上還有一些當年的票證,已經作為證據提交上去了。」這些票證當初被他無意中帶到了港城,他想著以後這些小東西就成了對大陸的一種念想,就隨手收集起來了。
只花了半個小時左右,經筆跡鑒定專家鑒定,那封信並非駱峰所寫。
「即使不是他所寫,也有可能是他授意別人寫的。」韓海不甘心地反駁。
公訴人:「同理,這封信亦有可能是被告授意他人所寫。」
公訴人:「現在我們來整理一下,首先,那封信一看便知是以被害人的口吻所寫。那封信如今已經被證實並非出自被害人周惠蘭之手,那就證明了有人模仿了她的口吻和筆跡。這人一定是非常熟知被害人的熟人。他們當時在粵省,只有兩個人有嫌疑,被告人韓海和證人駱峰先生。」
「被告人的意思就是駱峰處心機虛地矇騙了被害人與他私奔,然後再轉手賣了她。這個推測是不成立的。首先,駱峰先生並不缺錢,再者,當年駱峰先生與被害人並無太多的交集,兩人之間更無仇怨,構不成動機。最後我們來看駱峰先生的行程單。」
「這是他當初乘車的票據以及他當年回到之後立即去了居委會報備的憑證,我們還調查了一些當年的目擊證人,他們的證詞可以證明駱峰先生當年是孤身一人回到家的。而到家的次日,他們便直接登船去了港城,這一路都有相關的出關憑證,可以證明當初駱家是七口人去的港城,其中並無被害人。從駱峰先生當年的行程中可以看出時間很緊迫,他並無作案的動機,也無作案的條件(時間),且駱峰先生已經準備去港城開啟新的生活了,沒有理由還去犯罪。這有悖邏輯。」
「至於辯護律師剛才所提及的另一條邏輯鏈,那個幕後黑手不是別人,正是駱峰,那封信可以是駱峰寫的。後續周惠蘭被賣她所遭遇的一切也是駱峰所為。這也是不成立的,在短短不到六個小時的時間內,駱峰需要將被害人哄出來一起私奔,然後翻臉,最後聯絡人販子,將被害人賣掉,還得趕路回家,這可能嗎?」
公訴人的這一番話,讓曾律師啞然。他的直覺是對的,和公檢法作對沒有好下場。
公訴人的話如同驚雷一般,韓海腦子裡一片混沌,根本想不出來如何破局。他從駱峰出現后就知道完了,一切都完了。
條條路都被堵死了,現在並非他狡辯就能逃脫的,一時間韓海心如死灰。
周氏這邊,周永善兩老手握著手,激動地看著公訴人。
公訴人繼續說道,「之前辯護律師說過,動機不是構成故意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只是證據體系中的一環。動機的存在並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還需要客觀證據及言詞證據形成證據鎖鏈,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才能定罪量刑。如今這案子中,兩個合理性懷疑已經排除了其中一個,加之經依法審查查明相關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查、檢查筆錄、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如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基本可以判定韓海犯罪事實成立!」
「本局認為,被告人韓海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販賣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販賣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追究被告人韓海的刑事責任。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公訴人的話音一落,韓永福身子就是一軟,整個人無力地癱坐著。
徐秋蘭整個人惶恐極了害怕極了,整個人都打顫。
韓惠竹也是死死地咬緊了牙關。
周氏族人這邊則是激動,他們要贏了,遲到的正義終於姍姍來遲,不容易太不容易了。
主審官:「現在休庭半個小時,半個小時后,繼續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