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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章 撤銷合同

  穆媽媽對兒子說:「小宇呀,這件事情,還是得你自己拿主意,媽媽都支持你!」


  可穆天宇沒有了主意,他並沒有媽媽李延平那代人的家庭概念,他只是想見一下兒子,但並沒有一定要和小丹陽一起生活的那種渴望。


  他不想打破現在的狀態,郭曉和孟婉已經是一個家庭了,孟婉和穆天宇的兒子,跟著孟婉或者跟著穆天宇生活,本來就是都OK的。現在,孩子已經得到了完整的家庭、得到了完整的父母的愛,何必去打破他?何必去拆散一個完整的家庭!


  「媽,如果您沒有意見,那我想,還是維持現狀!」


  穆媽媽其實心裡很想認自己的孫兒,但她也知道,如果那樣,小丹陽就會沒有了完整的家,親生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小小的心靈里,會留下很多的困擾和遺憾。可是,穆媽媽真的實在是不甘心,這要是在從前,她想著,自己的孫兒在身邊,卻不能相認,那可真的有違倫理常情。


  依照傳統觀念,天大的理由,那也是大不過親情的。


  不過,穆媽媽也是大教育家,她雖然和穆天宇的想法有代溝,但她絕不迂腐老朽。聽到兒子的態度表達,她還是當即表示道:「好吧!小宇,我尊重你的想法,也是為了孫兒能有個完整的家。就維持現狀吧!我不會首先打破現有的平衡,也不會單方面提起這件事情。」


  「謝謝媽能理解我!」穆媽媽聽著兒子穆天宇的表態,當然也知道只有這樣,是目前所能選擇的最好結果。


  穆家決定不提這件事兒,並沒有就此在這件事情上,劃上一個名號。而且,這件事情,最終成了郭家的最大問題。


  郭曉忘記了,當初他追孟婉時,那可都是依賴著當時對他百依百順、十分貼心的游家旺,從了解孟婉每天的情況,到為郭曉和孟婉創造見面機會,無一不是游家旺的功勞。


  游家旺也因此,了解和掌握了郭曉的一切。當看著他進一步的舉報,以及他向中央巡視組反映遭受到人生威脅,都並沒有取得什麼形勢的轉機。


  穆天宇並沒有被停職接受調查,紅珊廣場上的兩棟主打超高層樓盤,並沒有被查封,也沒有被叫停開盤預售。


  反倒是,在調查郭曉的企業賬目中,發現了很多賬目異常,都與作為舉報人的他游家旺有關。


  特別是紅珊廣場停車場修建和經營承包合同,出現了價格畸低的現象。


  直到此時,郭曉被詢問情況時,才恍然大悟。這些年裡,游家旺利用內部發包、自企業交易、畸高或畸低價格等手段,轉移資金、中飽私囊。


  郭曉立即聘請各路法學專家和律師,研究當前的情況。


  特別是中央專家工作組,經過調查,認為消防改造完工之前,樓宇就提前開盤,並不存在安全問題,就像整個大樓還沒有修建完畢,甚至只奠基了還沒有動工時,就能開盤案揭一樣,並沒有真正的危及社會和業主的安全。


  只要在業主入駐樓宇之前,消防改造工程到位,並檢驗合格,拿到消防合格證,就既沒有違背實體合理合法的原則,也沒有違背程序合理合法的原則。


  另外一個方面,專家工作組,更是向中央巡視組建議,這樣的案例,不能先查封和凍結資金,而應該先開展調查,弄清事實真像之後,再行處理。


  而不能只顧及舉報人單方面的要求,根據一面之詞,就不顧一切後果地去拖垮企業,造成行業混亂,甚至引起社會騷亂。


  通過周密的調查,中央巡視組明確表示,消防部門,完全沒有參與任何的商務活動之中,他們對紅珊廣場兩棟超高層樓宇,所做出的責令消防改造通知書,完全合法合理。


  對執行消防改造過程中,同意提前開盤預售,但明確必須在入駐前完成消防改造的規定,也合情、合理、合法。


  很快平息了搶購樓房的業主們,被謠言蠱惑,擔心購買的樓房會不安全,產生的一些騷亂。


  中央巡視組雖然管不著匿名舉報人游家旺的問題,但建議司法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明確向地方黨組織表示,中央歡迎舉報監督黨員和黨員幹部,但也不允許肆意造謠、污衊黨員和黨員幹部,給黨組織抹黑。


  郭曉的法律團隊也決定,正式向法院提出了紅珊廣場停車場的承包經營合同,至少存在著幾大問題,應屬於可撤銷合同。因而,他們請求法院判定撤銷該合同。


  (1)紅珊廣場停車場承包經營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簽訂這份合同時,郭曉根本沒有看過這份合同,而是游家旺各用特殊的身份,造成郭曉在不知道詳情的情況下,被欺騙,簽訂了價格畸低的合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紅珊廣場停車場承包經營合同,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當時簽訂合同時,承包方大肆賄賂了發包方的總裁助理游家旺。由游家旺一手包辦了承包方與發包方合同的訂定、簽署一切事務。造成佔地4千多平米的立體停車場,近2千個停車位,年收益超過4千萬元人民幣的年承租金只有60萬元。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3)紅珊廣場停車場承包經營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


  游家旺利用特殊身份,造成郭曉繁忙,以及利用郭曉的信任,趁郭曉來不及打理及沒有時間細看合同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欺詐郭曉,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了發包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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