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 糊塗駙馬
建陽公主走後村民們和秦香蓮等人也紛紛被衙役帶走。很快,公堂上除了開封府的嫡系以外剩下陳世美一個人了,連普通的衙役都沒有了。
陳世美察覺到之後瞬間抖了一下,蜷縮起來:「你們你們不是要公報私仇吧?」
他這個問題太可笑了。他已經被判鍘刀之刑了今天若沒有建陽公主在場,此時他已經是身首異處,還值得報復什麼?
但顯然包拯似乎沒這麼想他道:「左右將府門關上。」
張龍趙虎不明所以但對於包拯的話,他們向來是不打折扣的執行,立刻去把大門關上了。
陳世美更驚慌了,一邊哆嗦一邊說:「包,包拯,濫用私刑是犯犯法的」
包拯道:「本府自然知道,本府只是想問你些事情並非濫用私刑你大可放寬心。」
說得輕巧馬上要死了你讓他怎麼放寬心?
包拯說完也沒管陳世美是怎麼想的,繼續問道:「本府有個問題,還望不吝賜教。」
陳世美苦笑:「什麼問題?大人只管問是了我已經是這步田地,也沒什麼好隱瞞的了。是韓琪嗎?不錯,韓琪是我派出去的。他之前被人追殺,逃到駙馬府門口,被我救下,從此當了我的心腹,這次」
包拯突然出聲打斷他:「且慢,你說你和韓琪是如何相識的?」
陳世美愣了一下,重複道:「是,他被人追殺跑到了駙馬府門口,我,我救了他」
這奇怪了。
天子腳下,京畿重地,難道真的會有那膽大妄為的江湖人士不要命了追殺別人?如果真的是有這般的深仇大恨,又怎麼會因為韓琪入了駙馬府不再追殺?他們連在京城殺人都不在乎了,會在乎在駙馬府添一條人命?更何況韓琪入府之後也不是窩在了駙馬府,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別的不說,追殺秦香蓮這事,追殺韓琪的那伙人有足夠的時間把韓琪殺個幾十回了,哪輪得著韓琪去秦香蓮面前大義凜然?
包拯看了一眼公孫策,後者顯然也在思考這個問題,見到包拯看他,想了想后緩緩點了點頭。
他們多年搭檔,彼此之間的默契比一般的夫妻都要深,只一個眼神交換,根本不需要更多的語言交流,能知道對方在想什麼。
包拯繼續道:「本府要問的不是這個,本府想知道,每個科舉中舉之人,吏部都會派專人查證身份,駙馬有妻有子,又怎麼會身世清白的呈現到皇上面前?」
「這個」陳世美有些為難,他不知道要不要背叛自己的恩人。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他雖然這幾年沒做什麼好事,但是現在都到這個田地了,他也懶得再拉什麼人下水了,何況這人是確確實實幫了他,讓他過了幾年穿金戴銀吃香喝辣日子的人。
包拯冷笑:「你到現在是不是還覺得,這人是幫了你,是個大好人?」
陳世美愣了:「難,難道不是嗎?」
公堂的人都是知道內情的,聞言都氣笑了。
如果說這群人里,誰對陳世美的痛恨最深,那包拯都算不上,畢竟他無論如何是先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評判的,而獨獨慕喬是首先站在一個女人的角度來看問題,所以他們現在還能忍住嘲諷,慕喬可沒忍住。
「說你傻白甜真是侮辱了這個詞,好歹你都是考過狀元的人,那人到底是幫你害你你腦子進了硫酸嗎算不清這筆賬?」
劈頭蓋臉的一頓罵讓陳世美一時之間有點懵,其他人同樣也很懵。
慕喬在開封府的形象一直是一言不合打人,開封府大大小小的建築托她的福,這段時間基本都翻新過了。也因為如此,眾人都忘了,她一開始和開封府打交道,正是公堂上一番義正言辭把包拯都給逼的甘拜下風的話。
陳世美過了半天才反應過來,結結巴巴的說:「我哪裡,哪裡傻了?」
慕喬冷笑一聲:「一個有妻有子的人還想再結一次婚難道不傻嗎?你真當所有人都是白痴,對你的所作所為一輩子都發現不了?而且,幫你隱瞞信息,讓你同皇家結親,那可是欺君大罪!你真當幫你的人對你無欲無求?別的不說,你樂意這麼幫一個素昧平生的人嗎?」
陳世美在她說第一點的時候還不覺得有什麼,接下來的話卻讓他臉色發白了。
誠然,在當年剛剛和公主成親的時候,他也想過這個問題。可是幫他那人雖然之前一直為他出謀劃策,但兩人成親之後,便銷聲匿跡,無影無蹤,似乎世界上從沒有這個人出現過一樣。陳世美也有過不安有過想要尋找的意思,但是他畢竟是剛剛進入了京城這個圈,而對方已經是不知道浸**了多少年的老人,陳世美別說找人了,連人家的消息都沒有。久而久之,他也忘了這回事。此時慕喬舊事重提,他才反應過來。
那人既然當時能做到讓他身世清白的邁入皇家,現在同樣可以把他從包拯的開封府里撈出去。若是沒有確切的證據,即便是包拯也無奈他何!可是為什麼那人這次沒有出現?
答案只有一個,那人放棄他了。他自始至終,只是那人一枚棋子罷了!
陳世美此時不禁在想,若是自己當初沒有受到那人的誘惑,而是不去肖想駙馬的位置,老實的當自己的狀元,現在雖然地位不會那麼高,但也是家庭和美,兒女饒膝,早已實現了自己當年立志時的抱負
陳世美想著想著,突然難以自抑的大哭起來。
包拯說的沒錯,那人確實是害了自己一輩子的人!
「浪子回頭金不換」。但是陳世美回頭的太晚了,即便回頭也無濟於事。但他倒是還有一點貢獻,將自己同那神秘人所有的交集都告訴了包拯,包拯最後也投桃報李,讓陳世美和他的一雙兒女見了見面,做了一個告別,這才將他按在龍頭鍘之下給鍘了。
作者有話要說:3(83中文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