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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11:帝國政治制度——縮水的皇帝與養老的議會

  允熥吃完盒飯,將剩下的垃圾分門別類放進垃圾桶。大明也實行垃圾分類制度,垃圾桶里要是扔錯的垃圾比較多,下個月會加收附近所有住戶的衛生費。允熥現在只有遺留的公士俸祿,而且這個俸祿還不多,只相當於大明平均工資的70%,他可得省著點兒花。


  扔完垃圾,允熥又倒了杯水,這才開始看《第二次社會革命后帝國政治制度的演變》這本書。


  「第二次社會革命后,大明的政治制度與之前相比有很大的變化。雖然第一次社會革命前後由於資本家當政的關係,制度已經發生了變化,但除設立議會外,從表面上看變動不大;可帝國重新恢復秩序后不僅改變了政治運行規律,而且政府各部門也進行了較大調整。」


  「第一個重新制定的,是帝國憲法。在資本家主政時期,資本家為了從法律上確定自己的權力,設立了憲法。帝國重新恢復秩序后,對憲法進行了較大調整。明確規定了帝國為君主立憲制,帝國皇帝名義上的權力很大,為三軍最高統帥,擁有否決議會決議、修改法律與解散議會的權力;但在實際執行中,皇帝一旦行使這些權力就是重大政治事故。至今尚未有皇帝否決議會決議、修改法律與解散議會的先例。基本可以認為,這些權力其實並不存在。」


  「在確定憲法后,首先被改變的,是議會與都察院。通過這次社會革命,大家徹底認清了都察院這樣的部門在新時代毫無用處,將其撤銷;取代都察院職能的,是議會。由於對第二次社會革命心有餘悸,為了儘可能讓底層的聲音傳到上層,壓制資本家的剝削,帝國中央制定了新的《議會選舉法》。」


  「首先,是取消了選舉人與被選舉人的財產限制。只要是年滿二十歲、沒有犯罪記錄的男性,統統可以成為選舉人與被選舉人。」


  「第二,是議會設置變化。在實地考察了漢洲與弗菻國家的議會制度后,曹克敵認為,每名議員代表的選民人數不能太多,如果太多,那麼這名議員很難代表民意。每名議員代表的選民最好不要超過2萬,也就是說,代表的民眾不要超過6萬。但層級同樣不能多,一旦出現層級,就會有某些人被戴錶的情況發生。為了取得平衡,經過反覆討論,最後決定在國家、省、府與部分縣設立議會,分為三級。設議會的縣的議會的上級是省議會,不是府議會。府縣議會按照每6萬人一個議員的比例設立,但保證議員少於200人,如果超過就分設縣議會,或拆分縣。」


  「議員選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被選舉人要進行公開演講,訴說自己的主張;投票採取匿名方式,任何泄露選民選票內容的行為都將被判處叛國罪,最高可處以死刑;禁止任何政府公職人員參加競選;被選舉人必須是選區戶籍且在選區常住,等等。」


  「府縣議會擁有審議政府年報、審核政府財政預算、彈劾政府官員、選舉省級議會議員、審議稅種設立等權力。隨著議會權力的擴大與穩固,逐漸能夠與府縣政府相抗衡。不過這不全是好事,對於那些設立了議會的縣來說,由於縣議會歸省議會管,縣裡上下都覺得自己歸省直管了,以議會為擋箭牌不聽府里的命令,讓府政府非常頭疼。」


  「省議會的權力與府縣議會差不多;到了國家議會層面,就又不太一樣。國家要制定各項法律來規定國家如何運轉,如果將制定法律的權力完全交給國會,那政府的權力縮水太多了,重建國家的領導者雖然擔心再次發生社會變亂,但也不願自己的權力受到太大限制。經過反覆議論,最後決定議會對於法律條文有否決權與修改權,但必須達到60%以上的議員反對才能建議修改,80%以上的議員才能否決。」


  「即使如此,肅靖王朱忠栩仍然非常擔心,擔心政府被國會控制,擔心議會被暴民控制,他們的後代死無葬身之地。為此,又進行了長時間的考量后,將原本設想的議會改為議會下院,增設議會上院,由貴族擔任上院議員。至於如何成為上院議員,一開始肅靖王朱忠栩的想法是由他們幾個指定,但遭到了廣大有功之臣的反對,最後決定在每次上院議員換屆前由大多數貴族共同商議。」


  「但這種方法仍然並不穩定,而且伯子男們也擔心王爺公爵們一票頂一百票,仍使得中等貴族的權力被侵奪。這種制度磕磕絆絆實行了幾十年後,這時帝國已經建立起完備且遍及全國的教育體系,有些小貴族忽然發現用能否考上大學來分辨是否適合成為上院議員非常公平,至少是他們能找到的最公平的方式,後來就形成了現在約定俗成的選拔制度:只有考上大學的貴族子弟才能參加。因為僧並不比粥多,上院議員的產生就變得非常簡單了。」


  「後來,這種以大學生為議員的風氣從上院吹到了下院。因為所有人都認為大考是最公平的考試,以大考成績論高低也是最公平的方式,所以國會下院的議員漸漸的也都是大學畢業生。」


  「一開始只有國會設立上院,但省府縣議會逐漸都設立了上院。省府縣議會上院議員不強求必須是大學生,因為沒有那麼多貴族大學生願意做府縣議員。當然,許多貴族大學生會把府縣議會作為跳板。其實下院也差不多,走選舉路線的平民大學生也是將府縣議會作為跳板。」


  「與省府縣議會不用,國會上院是有實權的。國會上院是全國最高司法機構,同時擁有駁回下院議案的權力;省府縣議會上院則基本上就是給貴族的一個福利,幾乎沒有權力。不過國會上院雖然權力很大,但極少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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