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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七、案外有案,行長神情恍惚

  也就是該材料分發給行長一個星期後的一天上午,夏天正在趕寫著準備市中院開庭的《關於岸尾公司貸款的有關情況說明》,陳作業打電話給夏天:“老夏,我現在在中級人民法院,你幫我查一下,一年前的一年期貸款利率是多少?”


  夏天說:“好的,你不要放電話,我馬上告訴你。”


  陳作業說:“我要準確的。”


  夏天拿出文件夾,打開利率表,說:“陳行長,是月息12.078‰。”


  陳作業重複著說了一句:“12.078‰月息。好了!”說完放下了電話。


  夏天想道:“估計是西湖春天證券經營公司的拆借案開庭了,陳行長在獨自忙這事。他被當年的同學折騰成著樣,也是不值。看來,還是‘少吃鹹魚少口幹’的好。”


  好一個陳作業“在獨自忙這事”!說來也是,這筆業務從頭至尾都體現這一特點:陳作業力主獨自拆出,資料檔案由他獨自保管,原來準備偷偷獨自收回,但現在卻變成獨自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有點一以貫之的是,這筆打官司的文書資料像拆借資料一樣,仍由陳作業自己獨自保管,因為他擔心問題外泄,若被人上達到總行,說句難聽的話,若是隻斷了他的三頓,處罰還是輕的。因此,這事除了作為一把手的王顯耀知道外,夏天也隻因王顯耀提點了一下,了解個大概。而要解決問題,隻能由他自己一個人著忙。不僅如此,整天還神經兮兮地擔心進一步東窗事發而身敗名裂。


  夏天在繼續寫著準備打印的文件,由於王顯耀近來不是經常到支行來,夏天還叫韓小妞編好了文號,隻待行長簽發後就立即打印成文。當時的文稿是: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8)第056號


  關於寶安岸尾公司貸款的有關情況說明


  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我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4月至6月貸款給我行的股東之一的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並提供舉證材料(見附件)。


  一、貸款有關情況。


  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因合作籌建汽車城項目缺乏資金,於1994年4月至6月間向我行累計貸款21550萬元,其中,1、以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名義貸款4650萬元,用岸尾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29套房地產建設權作押。2、以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義貸款16900萬元。首次簽合同時,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呈報寶安規劃工土局核批的岸尾村工業用地15.5萬平方米作抵押。在具體操作中,因為該地塊沒有交清地價,無法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時,我服務社考慮到與岸尾公司的股東關係,采取一邊貸款,一邊辦手續,一邊催還款的辦法操作。截至1994年6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前來稽核時,岸尾公司在我行的貸款餘額仍有8900萬元,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於1994年7月12日下達稽核結論指出:“抵押物不實。你社貸款給岸尾公司18筆貸款,金額16900萬元,6月20日餘額8900萬元,是以土地作抵押,但無土地使用證及紅線圖。”此後,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確實也想了不少辦法,采取措施,防範風險。在8900萬元貸款餘額中,采取的補救措施有:①以存入發展銀行的1000萬元企業存單質押貸款1000萬元(存款到期已兌付還款)。②以安延公司78輛商品車質押貸款2000萬元。當時扣下三證和車鑰匙在銀行存放(後因海南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提走,服務社又與岸尾公司和安延公司商量尋找新的擔保人。1995年6月14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岸尾公司和有定期存款的中山某公司簽訂擔保合同,覆蓋原合同。③剩餘5900萬元貸款,由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和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於1994年7月11日簽訂擔保合同,並詳列了擔保貸款的清單,以此覆蓋原土地抵押貸款合同。上述補辦手續的過程是根據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為防範風險,在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辦理的。是對岸尾公司借款還款後的餘額進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據數額高於合同數額不奇怪。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於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換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領導班子。更換前,服務社原負責人多次與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凱歌公司商量進一步充實抵押手續。岸尾公司從未對貸款提出異議。此前,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稽核組於1994年6月以專項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對貸款持肯定態度。湖貝支行新領導班子到任後,多次約請了岸尾村委兩屆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前來商量還貸事宜,雙方均氣氛融洽,頗具誠意。起訴前,我行於1997年8月19日送達(97)03號《深圳市民銀行貸款逾期通知書》,岸尾公司亦辦理了回簽確認手續。在法庭調解的過程中,參加調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對借款不持異議。


  二、舉證附件清單:

  1、貸款給岸尾公司帳戶的根據(借據收方憑證18張);


  2、1995年4月30日還款400萬元的憑證一張;

  3、岸尾公司劃款支票13張;

  4、岸尾公司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股東的證明材料一份:

  5、岸尾公司與安延公司關係的證明材料兩份:區辦公室關於成立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的批複;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的合作合同。


  6、貸後檢查催收材料兩份:1995年6月10日更換擔保合同;1997年8月18日逾期通知書。


  7、原借款合同七份;


  8、銀行進帳單12份。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下午,行長室人聲鼎沸,兩個行長和郝文婷均在。這是因為陳作業和郝文婷參加了上午中院開庭的湖貝支行與西湖春天證券經營公司拆借案的庭審,回來後集中在一起,一是向王顯耀這個當家人匯報案情,二是商量行止。


  王顯耀聽完郝文婷的庭審介紹,心裏顯然很不高興,擔心這宗有手尾的案件遲早會纏上身。


  夏天在走廊上能看到行長辦公室的動靜,以為他們聚在一起是一個機會,正好討論岸尾公司的再審問題。於是,他拿了寫好的文件便往行長室走去。


  在行長室裏,陳作業和郝文婷並沒有像往常一樣坐在王顯耀大班台的對麵,而是在作為會客室一部分的真皮沙發的對麵,也就是王顯耀座椅位置的較遠的側麵。


  王顯耀看到夏天到來,在不動聲色地一邊用鉛筆在本子上寫著什麽,一邊對夏天說:“坐吧。”


  夏天看見王顯耀無精打采地在寫著什麽,估計心情不好,自己坐在沙發上,與郝文婷、陳作業互為對麵。這時,王顯耀開口問道:“老夏,有什麽事?”


  夏天說:“我看到郝律師也來了,正好議一下岸尾公司的再審的事。我寫了一個說明,行長看行不行,如果行的話,打印好後給法院送過去。”


  王顯耀對夏天說:“我對當時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的情況並不了解,先給陳行長看看。”然後,他又對郝文婷和陳作業說:“要不,你倆看一下。”


  夏天對王行長的講話很感意外,估計他一定碰到什麽難言之事,已經表現出放棄對該案的再審。於是,夏天把文稿遞給郝文婷。


  郝文婷接過夏天的文稿,看後遞給陳作業,而陳作業則無心看下去,翻了一下,便拿在手上了。


  夏天對郝文婷說:“郝律師,你的看法呢?”


  郝文婷說:“哎呀,這事能不說,就不說,我看盡量少說。”


  夏天把目光轉看向陳作業,陳作業也回答說:“我同意郝律師說的,盡量不說。要對方舉證。”


  夏天聽後心裏有點不高興,說道:“大家知道這個案子是通天的。對方的證言、證據已經舉在法院放著。要是真的到了法院庭審的時候,我們這邊便沒有人會說話的了。我寫的這個東西,一是根據法院孫小姐找我聊案情的時候的側重點作一些解釋,二是針對岸尾公司提出的要點,把死馬當成活馬醫。我的看法,現在不是從理論上談論要如何、如何從簡,而是在實踐上看,寫在裏麵的東西哪個行?哪個不行?日後對我們有什麽影響?要刪簡什麽內容才比較合適?等等,也就是從法律的角度把關的問題。這不是應對一般的經濟糾紛,要不要答辯對我個人也沒有什麽影響,完全由行裏定。啊?”


  王顯耀聽到夏天講話的意思,好象埋怨行長不管事、不作為,於是,停下一直忙著的筆,對夏天說:“拿給我看看,你再將情況說說。”


  夏天說:“對方已經舉證借款是假的,而我們則憑現有材料說這是真的,因此我們也要舉證。在這些可以拿出的證據當中,究竟哪個可以給法院,哪個不給?行裏要決定。”


  王顯耀翻到舉證部分,當即將錢打到安延公司的進帳單一項圈掉了。然後,王顯耀說:“材料再給陳行長看一下,完了我再看看。”


  陳作業不願意再看,說:“我看過了。”


  結果,王顯耀詳細地看了一回,用手中的鉛筆寫了“同意”兩個字。寫完後,王顯耀問夏天:“這是應法院的要求寫的?”


  夏天說:“不完全是。法院要求支行書麵解釋合同7900萬元,而借據8100萬元,是怎麽一回事?那麽,現在從通常的最簡單、最小化來說已經說不清楚,沒有辦法才從最大化去講。要講到三個更換合同關係,對法院了解當時情況有好處。”


  王顯耀說:“我看可以,這樣也能說清楚合同與借據不一致的情況。但是,要改一個詞,將合同的‘更替’、‘更換’的說法,改為‘重簽’。”


  夏天說:“好的。”


  這個月的月底,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收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岸尾公司貸款糾紛案的再審裁定書:

  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 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 01X4、01X5號


  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岸尾公司)與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貸款糾紛案,業經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並已發生法律效力。岸尾公司不服該調解,向本院申請再審。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二案進行再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院長:×××


  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湖貝支行的領導班子對該裁定書所述及的老貸款倒沒有什麽大多的考慮,因為這與他們的責任沒有太大的牽連。反觀作為副行長的陳作業的言談舉止,好像倒是更加希望湖貝支行在這方麵敗訴,因為這樣一來,原湖貝金融服務社的法人代表莊宇便要承擔瀆職的罪責,可能要坐牢了。人們怎麽也弄不清楚,這陳作業與莊宇才共事了一年,為什麽結下了那麽大的梁子,非要置人於死地而後快呢?能說他因為年輕,沒有社會經驗,所以,處理事情便不知深淺的理由解釋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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