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楊或然卒死留罵名
5月29日,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楊或然牽頭集資的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案開庭。
夏天是應該參加的債權人之一。另外,因為在湖貝金融服務社投資小鏟島項目的310萬元中,有20萬元劃入了來昆公司帳戶,湖貝支行也按王顯耀的要求,向破產庭申報了債權。因此,夏天的到庭可以說是公私兼顧。
早上上班後,夏天叫任爾為開車,送他到位於紅嶺中路的中院破產庭參加第二次債權人大會。
夏天進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到了四樓見了經辦法官,被告知在五樓會議室。
在過道上,一個不到三十歲的女孩瑟縮在一張椅子上,好像打著擺子般難受,兩條腿被抬到與屁股高的凳板上,把頭埋在自己的大腿中間。她的周圍圍坐了很多穿著黑衣服的人,好像在保護她不受別人侵犯似的。
夏天走進會議室,看看時間還早,隨手打開公文包,拿出了上次開庭的有關材料看了起來,其中一份是《民事裁定書》: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6)深中法經字第1065號
申請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筍崗路華凱大廈613房。
法定代表人:楊飛燕,經理。
申請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破產還債,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查明: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居民楊飛燕和解貴成共同投資設立的私營企業,1993年8月18日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該公司成立後,經營狀況較差,特別是超經營範圍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造成重大虧損,投入資金無法回收,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現有資產不足200萬元。
本院認為,申請人經營管理不善,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呈連續狀態,符合破產條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還債;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周小華
審判員:張中庭
審判員:蔡曉歡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曾波平
接著,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當初寫的債權申報:
關於申報購房款債權本息的說明
市中院破產庭:
我與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八月簽具合同,購買“清水河新村統建樓”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從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據同期人民幣定期存款利率(兩年期)11.7%計算,利息為23212元,合計債權本息為115012元。
利息計算公式為:91800×778天÷30天×11.7%÷12個月 =23212元。
特此說明。
債權人:夏 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開一張有楊或然簽署了名字的《承諾書》,這是當年夏天和卜一定看到建房有問題時,找到當時的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同時也是來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楊飛燕的父親的楊或然和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的實際操作人李小果要求退房款,而叫李小果寫在從軟皮抄上撕下來的一張紙上的。全文如下:
集資建房退款承諾書
茲有夏天、卜一定兩同誌向我公司購買清水河住宅各一套,已交款共計壹拾捌萬叁阡陸百元正。因情況變化建房無望,我公司答應爭取六月底退款壹拾萬元,餘款八月十五日前退清。
此據。
深圳來昆有限公司
95,6,21,李小果。
旁證人:楊或然,6,21。
上午十點,兩個法官,一個叫張中庭,一個叫蔡曉歡,和書記員曾波平來到了會議室,張中庭說:“開會了。我問一下來昆公司的法人代表楊飛燕,你的精神沒有什麽問題吧?”
那個叫楊飛燕的女孩原本伏在桌上,聽到法官提問,抬起頭,搖了搖。
張中庭說:“沒有問題就好。”隨即又問道:“外麵那些穿黑衣服的都是你帶來的嗎?來幹什麽的?”
楊飛燕說:“擔心我支持不住,來看著我的。”
張中庭接著對大家說:“現在開庭。這是本案的第二次開庭,上次開庭以後,清算組的同誌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工作,找回來30多萬元,除去一些費用,以300多萬元的債權來分攤大約5.5%的破產賠付率,大家不要嫌少。為什麽會這樣呢?下麵我們就請清算組的組長、也是深圳幫哇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沈誌向大家說一下吧!”
沈誌說:“我們接到中院的清算任務後,可以說高度重視,馬上接管了該公司在華凱大廈的辦公室,立即清理帳目,根據線索走訪了債務人。這家公司的債務人主要有清水河公司110多萬元,南山麗麗幼兒園5萬元,其他一些商務往來、應收的出差款等一共有20多萬元。我們到了清水河公司找到該公司領導,他們說:‘他都還欠我們的錢呢,你不信看看我們這邊的帳,也掛著。’他們拿出的合同也是有這麽一回事。後來我們又到了南山的麗麗幼兒園,我們是開著法院的車去的。這是一家私營幼兒園,園長是一個不到二十歲的小女孩。從來沒有見過警車到來,她當時穿著裙子,我們一走進她的房子,話還沒有開口,她的腿就不聽使喚,嘴上也不利索了。我是法學博士,算讀了幾年書,也聽過尿都嚇出來了的故事。但是,當時很不走運,我們看到了一幕穿著裙子的女園長嚇出的尿直接往下掉的情景。當我們說明來意:有五萬塊錢,是我們債權人的,要抓緊拿回來分配。這女孩定了定神後說:‘我雖然沒有錢,但是晚上我就去借,也不一定能湊齊,盡我努力。’第二天,她送來了三萬五,一再說沒有辦法了。然而,我們還是受到她的鼓舞,對二十幾個散戶一個一個去追,一天一天去追,半年下來弄回30多萬元。情況就這樣了。”
張中庭說:“現在聽聽債權人發表看法。”
這時,一個小商販模樣的人說:“我是賣海鮮的,都怪這個個體勞協的楊會長,這家夥是個騙子,當初告訴我說:他的女兒‘在搞房地產,關外價格,關內享受,進出關還不用邊防證,就在鐵絲網上挖個洞,十分方便。’我聽了他的話,覺得不錯,便把我十多年在深圳賺上的積蓄15萬元都給他女兒的公司了。你們看,能還回來多少?能回來8000元,在深圳,買他女兒當小老婆也不用花那麽多錢哪!真氣死人了。”
這時,楊飛燕兩眼紅紅,哭喪著臉。
旁邊一個與會者見狀自歎道:
喪臉淚眼哭爹娘,壽夭皆為狠心腸;
貪婪圖財身先死,蠶為絲食命早亡。
休將自己心田昧,莫把人財裝私囊;
生前枉聚千百萬,死後罵名忝為香。
這時,有人問道:“楊飛燕,你把債權人的300多萬元是怎麽花掉的?”
楊飛燕說:“我沒有管理公司經營上的事,……”
那人還沒有等她說完,便質問道:“你是法人代表,不管經營上的事,誰管事?”
楊飛燕很想哭,但還是忍住了說道:“當時是我爸爸在管理。”
有人問道:“你爸爸現在在哪裏?”
楊飛燕抹了一把眼淚說:“我爸爸剛剛去世,唔,唔,唔……”她終於哭出了聲。
這時,有人感到詫異,說:“前幾個月我都還在電視上看到他作為市裏的會議代表滔滔不絕大談發展深圳的個體經濟,怎麽說死就死了?是不是自殺?”
楊飛燕說:“請你們不要侮辱我爸爸,人都已經去世了。”
另一個人說:“侮辱?你能給我錢花,我隨便你侮辱。讓我脫光褲子,任由你打我的屁股都行!”
這時,張中庭說:“各位債權人心裏有氣我們理解,但是還是要多看看怎麽樣來處理這事好一點。大家再說說。”
這時,夏天說:“我是湖貝支行的代表,我們在這個公司申請破產前,並不認識公司的法人代表楊飛燕。湖N是陶淵明筆下桃花源的所在地,他在桃花源中說:‘隻知有漢,毋論晉魏’,借用這句話,形容我們債權人受騙上當的情形好像也很合適。當時,楊或然向湖貝金融服務社大力推銷這四棟房子,要求服務社要買下兩棟作為員工宿舍。當初,我們服務社被楊或然騙走的錢遠遠不止這三筆40萬元,而是300多萬元,方法都是打在他可以控製的公司帳上。現在,錢到手了,人死了,看來帳也消了。”
另一個年青人接著說道:“我是一個剛來深圳為單位領導開車的司機,我的領導是楊或然的戰友,結果在他的誘騙之下,我向老家借了十萬元給了楊或然。現在真是後悔莫及。我來深圳的第一個教訓,就是被人騙得‘未見富貴,先見貧窮’。連買褲子的錢都被楊或然這個短命鬼騙走了。好在單位有製服發,不然,今天我都窮得沒有褲子穿而不敢來法院了。”
另一個債權人則向清算組的沈誌發問道:“沈律師,你們公司的招牌的名字好像起得不錯,什麽‘幫哇!幫哇!’的,難怪法院會找你。但是,一百萬下去,你就幫回個五萬塊,你這是有點幫倒忙啊!”
沈誌紅著臉,連忙說道:“不是的,我們還是很認真的!但是,有一句話大家也許能理解: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有的時候我們也是沒有辦法啊!”
這時,另一個債權人說:“清算組不能成為別人合法躲債的幫凶。這家公司三百多萬的債務,短時間內就花個精光,錢是怎麽花光的,合不合法?合不合情?合不合理?都要做個分析。如果他們公司的相關人員有轉移資產的苗頭,要請法院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內的措施。這樣才是真正的‘幫哇、幫哇’!才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他說完後,很多債權人同聲附和:“對!對!應該這樣!”
夏天想:對於楊或然的子女來說,楊或然這一死,確實是死得不錯。因為他死了,他為子女名字下麵掛著的幾個空殼公司,經他出麵取得的銀行貸款或投資款上千萬元也就了了,看來隻能是一風吹了。這也是他為什麽要爭當湖貝金融服務社法人代表的原因。
夏天想到這裏,以銀行和自己個人債權人的雙重身份,對張中庭說:“我看能不能這樣:收回來的錢,現在作為階段性的先做一次分配。但不能結案,工作還是要做,因為大的資金沒有收回來。等待日後收回來時可以再做分配。”
張中庭說:“這個建議可以考慮,很好。”
看官,也就是因為夏天這一句話被法院采納,該案沒有被中止,七年以後的2005年,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又追回了上百萬元用於債權人作第二次分配——這是後話。
卻說當日夏天回到支行後,回憶自己看到的楊或然幾年間的折騰,想想債權人對楊或然的看法,不由生出一段感慨來。
就這樣,楊或然當年假借自己身為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之利,憑著一紙“合作協議”,騙走的310萬元的其中20萬元,在來昆公司破產的時候,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破產分配,追回了11782.84元。而應楊或然要求,另帳劃往他女兒楊飛燕為法人的另一家公司的290萬元,也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6月6日下判《民事判決書》,中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但三被告均沒有按協議約定出資,合作協議書無法履行。……本院認為:原告是專業金融機構,不宜直接參與實業投資,原告與三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依法應確認為無效。原告訴訟請求合理,本院應予支持。第三被告(楊飛燕掛名的姹紫嫣紅公司)應將收到原告的出資款290萬元及占用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四計)退回原告。……”
案子是由法院判下來了,但是由楊或然一手操辦的、由他那神經兮兮的女兒掛名的私營公司已經在數家銀行貸了上千萬元的貸款。而公司的注冊地址就在文錦南路的一家賓館裏,可以說該公司身無長物。隨著楊或然的突然離世,這些銀行的貸款,連同湖貝支行的310萬元投資款及其利息,就算是真的打了水漂了。
看官,在深圳沒有建立公務員體製的時候,楊或然畢竟是一個國家幹部,用他自己的話來說,也當過算不上芝麻官的小官,可謂是久經沙場。不知是機緣還是巧合,竟然讓他以一個公司的名義投進300萬元到湖貝金融服務社,堂而皇之成了股東,進而成為董事之一。接著,幾經折騰當上了金融服務社的董事長。隨後,他絞盡腦汁,發動了一波緊似一波的爭權奪利的人事爭鬥,究其目的就是為了斂財。至於他當年究竟怎樣施展手段,以達到其個人目的,小的已經在此前的故事說了個大概,煩您稍作融會貫通便會了然於胸。
楊或然——這位曾經供職於市工商局的原湖貝金融服務社的董事長,以向在建中的香港赤臘角機場供應石料的名義,騙取了湖貝金融服務社310萬元美其名曰的“投資款”。同時,他利用其女兒掛名的空殼公司向數家銀行貸款,數額竟達到近千萬元,然後一死了之,導致銀行血本無歸,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正是:
官場曆練爐火青,人為財死詭計添;
公私商農錢都要,錢財到手見老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