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水果刀
南湖路一巷12號的鄰居張宗明筆錄證言:
我大哥張宗光在南湖路一巷11號租了房,我是住在南湖路2巷2號的出租屋,大哥在香港做生意,所以11號的出租屋一直沒有人住,但大哥打來電話說他的11號出租房近期每月都扣電費,他讓我查一下他的11號房的電表情況,5月14日早上7點多鍾,我從家裏出來到11號房門口查電表,電表裝得比較高,我看見12號房門口放了一把木椅,便走到門口拿木椅,就見一名女子從外麵巷子一頭過來招呼說:“你在幹什麽?”我說看看有沒有人偷電,那女子便過來幫我扶椅子,還對我說:“我用天線接收器看電視,也還扣我有線電視費。”我說,你這月到銀行查一下,如果還扣錢,我幫你問一下。我看完電表後將椅子拿回到12號門口,那女子也回12號出租屋了。當天10點鍾就聽說這女子死在12號出租屋裏。
巷子口涼茶鋪的賣涼茶的呂春茂筆錄證言:
我15歲就開始跟著爺爺在這裏賣涼茶,賣了40多年了,這個朱長春,一年前才住進來,我也知道,他老婆是在這裏做那個的,那幾年,幹這種事的人多了,大家也見怪不怪,所以我們都明明知道有這事,大家也不管不問。公安也過來查了幾次,都沒有查出什麽事。朱長春經常到我這鋪子裏來坐,我知道,他每次來,肯定是她老婆在家接客,說實話,我看不慣這種人,所以來得多了,我們連招呼都懶得打了。5月14號那天早上,他過來了,臉色很難看,我也沒有怎麽答理他,他坐了10多分鍾,就見他的一個什麽小表舅來了,在我這裏要了兩份豆漿吃了,之後就見他小表舅進了巷子,不到5分鍾,他小表舅氣籲籲地跑過來,說出事了,後來我才知道,是朱長春的老婆死了。那天朱長春到我這鋪子的時間,大概7點50分左右,8點不到,到他小表舅進去巷子,大概8點10分左右,前後也就20多分鍾,不到半個小時。
米月看完所有證人證言,都沒有任何人過問和關注在7點40分到8點10分之間這個空檔期的情況,看來,小慧說對了,既然當時的偵查人員已對朱長春作了有罪推定,那麽,這個非常重要的空檔期,就容易被他們忽視。
米月又細細看了現場勘查筆錄及法醫屍檢鑒定書,現場位於東雲市寧安鎮南湖路一巷12號出租屋內,該屋東麵為南湖路一巷11至1號,西麵是兩米高左右的圍牆,圍牆外為順風路的菜市場、旅館及商鋪,一巷12號出租屋是一間兩層的樓房,一樓正門為外開雙鐵門,鐵門上裝有一把暗鎖和一個門閂,可正常開啟,屋內由西向東分別為衛生間、客廳、雜務間和樓梯間,客廳北側地麵仰臥一具女屍,頭西腳東,上身由外至內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文胸,下身由外至內穿藍色牛仔褲,粉紅色內褲,腳穿粉紅色人字拖鞋。屍體頸部有創口,頸部下方的地麵上有120CM×80CM的血泊,血泊內浸泡一把水果刀,水果刀一麵浸泡在血水裏,一半露在外麵,全長27CM,刀刃長14.7CM,刀刃最寬處為2.5CM。一樓客廳靠北牆有一張神台和木質沙發,木床由上至下有兩個枕頭,一張涼席,一張毛巾被,一張棉被,木床下方有一個撕開的“愛麗絲”避孕套包裝袋,神台上放著一個粉紅色“鬱美丹”漢瑞寶潔陰膠囊紙盒,盒內有5包膠囊,屍體周圍有20多處沾血的殘缺腳印。衛生間正門位於衛生間東南角,南麵由東向西為蹲坑、紅色水桶,紅色臉盆,藍色垃圾桶筐,衛生間北麵為洗手台和櫥櫃,洗手台內殘存有帶血漬的汙點,櫥櫃上有一個倒扣的紅色口盅,口盅內有一個銀白色夾子,夾有4張10元和兩張20元的人民幣。一樓大廳通住樓梯間的第一級台階上有一個殘缺腳印,現場共提取痕跡物證30份。痕跡鑒定證實,現場的水果刀未采集到指紋及有效STR分型結果,右手指甲擦試物未檢有效STR分型結果。劉秋伶*頭擦試物、*道精子、左指甲擦試物均檢見未知名男性A與死者的混合STR分型,其結果與朱長春、王某放、謝某仲、劉某輝以及楊某昌血樣的STR分型結果均不一致。
法醫鑒定書證實,死者屍長161CM,屍斑淡紅色,上肢屍僵已破壞,下肢屍僵強,雙眼結膜蒼白,雙眼角膜清,雙側瞳孔等大正圓,雙耳道未見血性分泌物,鼻腔見血性分泌物,雙手指甲輕度紫紺,屍體頸部見三處淺表創口,長度介於0.2CM至0.3CM,右頸項部有一14.5×5CM創口,造成右頸總動脈、左頸內動脈、氣管斷裂,舌骨、甲狀軟骨、環狀軟骨未見骨折,心髒未見損傷,腹腔未見積血,脾髒包膜皺縮,胃內容約300G,見形成粉絲。根據屍檢所見,右頸項部的一處14.5×5CM創口,創口邊緣整齊,創角銳利,創腔未見組織間橋,符合銳器所致,該創口造成右頸總動脈、左頸內動脈、氣管斷裂,結合結膜蒼白、脾髒包膜皺縮等失血表現,鑒定意見為:劉秋伶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調取劉秋伶的手機通話清單證實,劉秋伶的手機號是151***689,在5月14日先後與劉某輝、王某放、謝某仲的手機呼叫過,用時分別是42秒,5秒(撥出),13秒。除此之處,沒有同其他人員有聯係。
查朱長春的供述記錄,朱長春共被訊問了7次,但卷內隻有5份筆錄,第一次作無罪辯解,辯解的理由是他要靠妻子賺的錢來還債,怎麽可能會殺死自己的妻子,她是同自己吵架,自己拿著水果刀以自殺相威脅,還在她自己的脖子上紮了幾刀,都紮破流血了,是他把水果刀搶了過來,扔到洗手間,在奪刀的過程中,他的手也割傷了,也出了血,她是在他出門後自殺的。其後幾次,當偵查員指出水果刀不是扔在廁所裏,而是在受害人身邊,且水果刀上並沒有檢測出受害者的指紋及DNA殘留,這說明其自傷自殺的證據不足,而水果刀沒有留下任何人的指紋及DNA殘留,說明水果刀是有人故意清洗或擦試過的,洗手台上麵的帶血漬的汙點,經檢測遺留有朱長春及劉秋伶的混合STR分型,又正是清洗水果刀時遺留的證據,朱長春無法抵賴,才供認是他殺死了劉秋伶,其動機是他妻子整天罵他無用,賺不了錢,要靠女人養活,才忍無可忍把她殺了。朱長春之後的4次筆錄,均是有罪供述。
檢察院關於朱長春殺人證據不足的退偵意見,與饒閃閃同米月的推斷相符,一是水果刀的證據,朱長春在第一次辯解的筆錄中已說明水果刀上有他不小心被割傷出血的血跡,又是他奪過水果刀丟到洗手間,那麽,即使劉秋伶是他殺的,他也應該知道水果刀最終放置的位置,沒有必要說謊,供述前後矛盾,而且,也不能排除這期間有三者作案的可能性和合理懷疑;二是即使是有罪供述,在供述殺人的過程中,也是前後相互矛盾,前兩次稱是早上8時許,之後又說是7點40,關於拿刀經過,第一、第三次供稱自己是從抽屜裏拿出刀來把人殺了,第二次供稱是被害人從抽屜裏拿出刀來以自殺威脅他,他在奪過刀來後殺她,關於殺人地點,第一次供稱被害人躺在床上時把她殺了,第二三次供稱倆人均站在地上,其將被害人推至床頭位置殺害。關於殺害的部位,第一次稱捅了她的頸部中間,第二三次又稱捅了她的右頸部。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朱長春實施故意殺人的主要根據是洗手台內有劉秋伶和朱長春的DNA以及嫌疑人的供述,但洗手台內的DNA未排除朱長春第一次供述的可能性和合理懷疑,嫌疑人的供述中的許多內容和細節不穩定,與其他證據不吻合,間接證據無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現有證據無法得出朱長春殺害劉秋伶行為的唯一結論。
米月點了點頭,深深歎息了一聲,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