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疑竇
米月同小慧從李媛媛家出來,心情十分沉重。
小慧憤憤道:“這對夫妻,可以做一部很好的教育警示片,讓這些愛找小三的男人知道是個什麽下場。”米月卻仍在沉思,問:“你覺得,顧小明是殺人犯嗎?”小慧搖了搖頭:“人是不是他殺的,我們不是還沒有找到確鑿證據嗎?”米月苦笑:“你覺得我們還能找到證據嗎?說實話,我這次來,並沒想在證據方麵有突破,隻想抓住這其中的某些細節進行推理。一般說來,如果說顧小明殺人,不外乎有兩種手段,一個是蓄意謀殺,如果是蓄意謀殺,那麽,隻要是一名智商正常的人,殺人的事前事後,他不會不考慮如何不給自己留下證據,比如說,他一般不會在事前還要在受害者房間裏點外賣,之後還出現吵架等容易引起周圍房間的人知情的情節,在殺了人後,一定會考慮如何處理屍體,案發地與西江河不遠,當時又是晚上,他完全可以等深夜無人的時候把屍體仍到河裏的,不會就這樣放任不管,坐等屍臭後被公安發現查到他頭上,更不會自殺或者潛逃,所以說,我們可以排除他是蓄意殺人。再就是激憤殺人,這種動機是有的,孫秀梅對顧的惡語相向以及威脅,會造成顧小明失去理智,殺人泄憤和滅禍,但從他今天的言行舉止以及當時的情景看,說他殺人,有幾個不合情理的地方,比如說,如果是他出於一時的瘋狂失控殺人,而在殺了人後自己想到西江河跳河自殺,當時他從現場出來,是經過西江河的,在經過西江河而沒有當場跳河,卻還回到家,把自己身上的物品放到家裏,期間還與弟弟通了電話,然後到河邊跳河,這就說明,他當時心裏應該是非常冷靜,這種冷靜,對一個平時沒有殺過人,生性膽小怕事的人來說,是很難做得到的;還比如,他有必要殺她嗎?雖然當時雙方在打架吵罵,但他說過,這種事不止一次了,有一次還動了刀子,也被他勸下來了,在他心裏,他應該還是顧忌她肚子裏的孩子的,就算他再失出理智,也沒有到下如此手段殺人的地步;再比如,孫秀梅是被她自己所穿的一條紅色內褲勒死的,我看過屍檢報告,孫秀梅是渾身赤裸,呈大字形仰臥橫在床中間,頭部至腹部蓋著棉被,頸部勒有短內褲,我們從顧小明的供述看,他知道孫秀梅已有身孕,並沒有與她發生*關係,那麽,在他相處和離開的時間內,倆人是在飯後相互打罵,甚至出門後還在打罵,受害者應該沒有脫光衣服,就是顧小明要殺人,或者是一時激憤殺人,對一個已懷身孕的弱女子,他可以直接用雙手將其勒死,不太可能會脫光她的衣服,甚至脫下她的內褲來殺人,這也不太符合常理。”
“也許,孫秀梅當時把內褲放在床上或其他什麽地方,被他順手拿來當凶器呢?”
“不排除這種可能,但作為女人,一般情況下,在明知有人進來的時候,是不會隨便把短內褲放在顯眼位置的,即使放在顯眼位置,她也會本能的收藏好,反而有這種可能,就是這個殺她的人,是突然闖入的,因為,她還沒有來得及收好她的內褲。”
小慧一時沒有說話,她似乎在對米月的推理存在不少疑慮,米月歎息了一聲,道:“當然,我們並不能證明顧小明說的就是實情,雖然看不出他有說謊的表情,過去這麽多年了,人的一些回憶,也很難從表情上看得出來,我們回去,還是好好重新看看案卷吧,看來,我們的工作重點,是要找出顧小明從孫秀梅家出來之後,究竟有沒有人出入過她的房間。”
米月再一次帶著自己的疑點,細查顧小明殺人案的案卷,她試圖從現場的蛛絲馬跡中找到她的需要的東西。
現場勘查記錄:現場位於市東城區沙塘路豐碩公寓404室,門前有一雙棕色拖鞋,門鎖著,沒有新鮮破壞痕跡,入門即為睡房,靠北牆放一塑料矮櫃,櫃上放著書,一雙拖鞋,一張婦幼保健院的藥費單,靠西北牆角處放著一張150CM×180CM的睡床,床上有一具女屍,全身赤裸,呈大字形仰臥,橫在床中間,頭朝西,雙腳著紅色涼鞋,雙腳叉開朝東,頭部至腹部處蓋著棉被,頸部被用紅色短褲勒著,雙腳相應的地下有腐敗血水,且有蠅蛆,搬開屍體,床墊上有腐敗血水,在西牆上吊著一雙黑色女裝皮袋,袋內有一張男女合影照片,靠西北牆角處有一矮桌,桌東側旁有一白色塑料袋,內有兩個方形快餐盒,兩雙筷子及兩個園柱形紙杯,盒內有飯菜殘渣,杯內有湯的殘渣,南牆有一窗,窗上掛一布簾,在靠南牆上放著矮櫃,櫃上有電視機、VCD機及VCD片,靠東牆上放著一布衣櫃,內有衣服,在靠東北牆角處放著一個皮箱,箱內裝有衣服,經勘察現場未見其他異常痕跡。現場提取指印5枚,相片一張。
米月歎息,這個現場勘查,僅反映門及門鎖無新鮮的破壞痕跡,但南牆上的窗戶未表述檢查情況,窗戶是否完好,有無攀爬、被撬情況不得而知,房內有幾個人的腳印、指掌紋、屋內有幾個人的洗澡用具、拖鞋,衣櫃、箱子內是否有男性衣服等不清楚,米月想找出有第三者進出現場的證據,卻無從查起。
再看屍檢報告:屍體全身裸露,足穿紅色涼鞋,頸部戴一綠色玉墜,屍長160CM,雙手指甲紫紺,屍體高度腐敗,呈下行型,麵部巨人觀,腹部及腿部表麵有腐敗水泡形成,屍體上蛆蟲長度為1CM,舌尖突出,位於上下牙齒中間,右上唇粘膜見一0.5×0.3CM淤血,頸部勒有一條短睡褲,於頸部打一活結,屍體體表未見其他外傷性損傷。解剖所見:頸部皮下及肌肉未見出血,舌骨和甲狀軟骨未見異常。根據檢驗,結論是,孫秀梅係窒息死亡,綜合分析死亡時間距屍檢時間為三天左右。
DNA檢驗鑒定書:證實現場提取的牙簽基因分型與屍檢提取的肋軟骨基因分型一致,但屍體陰*試子和現場提取的筷子、快餐盒、吸管、杯子等物及嫌疑犯顧小明家提取的刮胡刀和牙刷未檢出有效基因分型,無法比對。
米月又一次失望了,筆錄反映現場門前及門口矮櫃上各有一雙拖鞋未提取,勒在被害人頸部的短睡褲、蓋在被害人麵前麵部的被套未提取,塑料矮櫃上的保健院收費單未提取,上麵是否有嫌疑人的指紋不清楚;床上、地下、被套上的血水未提取,牆上女式挎包內的物品既未記錄也未提取,嫌疑人離開現場關門時是否在門及鎖上留有指紋、窗戶玻璃、電視機、VCD機、電風扇上是否有指紋未見勘查記錄;從屍體解剖看,未提取心血、髒器進行常規毒物化驗,被害人被扼頸時作為本能應當有的反抗行為,但未提取被害人的十指指甲檢驗鑒定。米月更無法判明是否有第三者進入現場的直接證據和根據死亡的準確作案時間。
米月查閱現場走訪證據,與404房同在一層的還有4個房間,包括樓上樓下住戶,應有十多戶,但卷內僅收集了403室及405室兩名證人材料,其中403室的張某某反映,9月28日晚上6點多鍾,自己正在房間看電視,聽到404房的女客開門後與一個男的有說話聲音,說的什麽聽不清。又過了半個多小時,隔壁的404房好像有送外賣的敲門,之後有男女打鬧的聲音。405室的李某某反映,9月28日他們全家國慶節期間回了老家,10月1日回家的時候,發現404房有臭味,便告訴了公寓管理員,管理員用備用鑰匙打開門後,才發現有一女子死在床上,於是打110報警。
米月查找其他證人,包括公寓管理員劉某某,給顧小明送快餐餃子的快遞員王某某,除此之外,沒有證人證實當晚上404室除顧小明外,還有其他人員出入,也沒有證人證實404房的女子與其他人有來往。
米月查受害人的手機號通話清單等相關信息,證實案發當天顧小明先後接到孫秀梅5個電話,最後一個電話是下午5時20分打來的,通話時間1分20秒左右。偵查人員當時居然沒有收集受害者的通話清單,待顧小明歸案後已喪失獲取條件。
看來,米月得重新對404室所在樓房的相關人員,包括在案發期間有可能見到出入樓房人員的目擊者進行一次徹底摸排,她一定要找出出入404室的第三者。
米月把摸排顧小明案的事交給了吳昊,要篩查出孫秀梅被害案案發期間現場周邊豐碩公寓居住人員情況以及出入豐碩公寓的人員情況,確定人員名單後,逐個進行走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