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節 徇私枉法
“出處”元·王磬《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有徇私枉法之私。”意思是為公不枉法。 明·楊士奇《東裏集·別集》卷一《即位詔》:“如有徇私枉法,顛倒是非者,必治以罪。”意思是說,若有為了私利而不惜違反法律,顛倒是非的人,必定要治他的罪。“徇”,依從,曲從。 “本意”為了私利而不惜歪曲和破壞法律。 “錯例” 1.對這份抗訴書的出籠內幕,請檢察院的領導調查清楚,看有沒有事實依據,看符不符合法律程序,對循私枉法(徇私枉法)的個別敗類要嚴肅處理。 2.4月9日上午,原湖南省永興縣公安局副局長涉嫌受賄、循私枉法(徇私枉法)罪一案在永興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3.循私枉法(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訴,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 “分析”音近、形近而誤。“徇(xùn)”,依從、曲從,如徇情、徇私。“循(xún)”,遵守、依照、沿襲,如遵循、因循、循例、循規蹈矩。“循私”,不通。 §§第二十二章 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