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節 明火執仗
“出處”清《欽定續通典》卷一一二:“強盜明火執仗,肆行劫殺。”意思是說,強盜點著火把,拿著兵器,公然地搶劫殺人。 “本意”點著火把,拿著兵器,公然行劫(多指搶劫)。 “錯例” 1.廣西三江、武洛江一帶侗族結婚喜用偷的形式,即在晚上暗中娶新娘。與此相反,湘西南與黔東南毗鄰山區的侗家人,男女結婚則往往采用武力,明火執杖(明火執仗)地進行搶婚。 2.大盜明火執杖(明火執仗),偷鋼竟(動)用火車。(人民網2001-07-9 來源:遼沈晚報) 3.參照鋼鐵業的這一連串事件,我覺得在稀有金屬行業一樣有或曾經有明火執杖(明火執仗)、肆無忌憚賤賣國家資源的經濟漢奸存在,一樣有明火執杖(明火執仗)、肆無忌憚賤賣國家資源的利益鏈存在,一樣有明火執杖(明火執仗)、肆無忌憚賤賣國家資源的經濟理論存在。 “分析”音同而誤。“仗(zhànɡ)”,兵器的總稱,如儀仗、明火執仗。“杖(zhànɡ)”,拐杖、手杖,如扶杖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