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學會保護自己——一起勞動爭議帶來的啟示
勞動者要學會保護自己
??——一起勞動爭議帶來的啟示
??日前,讀者張亭向本報反映,他在本市公司付出3個半月的勞務,對方共欠他1090元工資,至今未付。張亭述說,他於1995年7月1日至10月4日在公司工作,該公司口頭與他達成每月540元工資的協議。在此期間,該公司隻發過張亭400元錢。10月份,該公司計劃開發一種新產品,將此任務交給張,張認為自己不能勝任,而該公司認為張能勝任,雙方為此發生矛盾,張提出不幹了,公司同意,張向公司要所欠的1090元工資,對方不付給。
??經調查,張亭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始終未簽訂任何文字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均為口頭達成。
??就此問題,記者走訪了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有關人士說,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勞動法》,其中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受法律的製約,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即日起,在10日內雙方必須辦理有關勞動合同,合同須以文字形式簽訂,如沒按上述規定去做,雙方均違反了《勞動法》。而張亭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建立在口頭上的,故而雙方都不符合《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
??據有關部門介紹,類似張某與公司如此的爭議現象,目前普遍存在。其根源是,當前勞動力市場與勞動就業崗位供大於求,勞動者相對處於弱者地位,形成勞動者一旦有用人單位錄用,便以弱者身份處於“服從”地位,很少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一些用人單位則利用這種心理,不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不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始終是口頭協議。為此,雙方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主動權往往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利益受到損害,有苦難言。有關人士呼籲,“弱者”應拿起法律的武器,學會保護自己。
??(1996年4月15日發表於《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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