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名聲初啼
整個玄武,如果說武戰城的基建變幻稱第二,就沒地方敢稱第一了。
為了兌現承諾,秦道廣調集全國的能工巧匠三十萬人匯集武戰城,開始了轟轟烈烈擴城行動。這一切的總指揮,正是武戰學院司馬武衝。學院為了這次再造武戰城,也是調集眾多師生,與武戰城府衙抽調的精英,共同組成造城統籌小組,同一規劃、落實造城行動。
駐地武戰城的州牧江秋離,原是武戰學院的一名女老師,以女子之身破格晉升督撫一方,可見王朝對武戰學院的青睞之意。
做為造城統籌小組的總指揮,大修士司馬武衝今日竟然虛火攻心,頭痛難忍,帝國調撥的一批一千萬兩白銀巨款,竟然在武戰城府庫之中離奇失蹤了。
朝廷震怒,要求江秋離必須在十日之內破案,追回失銀,以免延誤工期。
武戰城府衙,司馬武衝鳩占鵲巢高踞主位,以手撫額,一臉焦慮。
身邊江秋離親手接過下人熬製的湯藥,遞了過來,勸解道:“院長,已經派出全城的衙役到處查尋線索了,也急不在一時,要不你先喝藥吧。”
入聖修為的司馬武衝,竟然到了需要吃藥調理的程度,這說出來,估計無人能信。
三年了,花重俞開始蓄起了胡須,變得更加內斂穩重,這時鼻子一嗅,湯藥成分映入腦海。一些降火的草藥以及補元氣的人參,但藥中多了一味“五靈脂”。“五靈脂”的藥性與人參相克,一起入藥不但不能起到清熱解毒的效果,反而會對人體造成很大傷害。
方欲出言提醒,見司馬武衝意味深長地掃過自己,頓時嘴巴緊閉。
司馬武衝接過看也不看,隨手喝了。
不時更加難受,他當然知道自己真實的病因,但卻無法與人分說。歎了口氣,說道:“聽說武戰城濟世堂的董棄醫術精湛,猶擅針灸之術。重俞,你走一趟,將人請過來吧。”
目視花重俞出門而去,江秋離道:“這個就是那個寫出《雲夢朝司法審判製度及當代意義》的花重俞?”
司馬武衝點了點頭,沒有答話。
江秋離見他沒有說話的欲望,場麵一時冷清,遂令人取來此書慢慢翻閱。
雲夢朝統治者總結了曆年驕兵悍將濫殺無辜的慘痛教訓,高度重視政刑建設,懲前朝司法之弊,改革司法體製,重視民命,審慎用刑,形成了獨有的司法審判製度。司法審判製度非常嚴密,審判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為犯罪嫌疑人留有申訴喊冤的機會,也正是由於雲夢朝獨有的司法審判製度,降低了冤錯案件的產生。
鞫讞分司製
“分權製衡、鞫讞分司”,從製度設計目的出發,就是要保證司法公平。“上下相維,內外相製”“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雲夢朝司法從偵查犯罪、逮捕犯人之始,到調查事實,再至檢法議罪,直到州縣長官簽字宣讀判決書,都有一套完整的分權製衡製度。
偵與審不得由同一機構所為,審與判不得被同一職責人員統攬,即偵、審、判分司行權。“鞫之與讞者各司其局,初不相關,是非可否,可以相濟,無偏聽獨任之失。”在嫌犯招供之前、調查案情之始,將初審之官與檢法議刑之官分開,即審理案件的人不能檢法斷刑,檢法斷刑的人也無權過問審訊事宜,防止司法官員徇私舞弊。
雲夢朝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機關,一律由專職官員分別負責“審”與“判”。在地方,雲夢朝諸州置州院、司理院兩個法庭:州院的錄事參軍初審理民事案件,後也審刑案;司理院的司理參軍,掌獄訟勘鞫之事務;另設司法參軍“議法斷刑”。重要的州升為府,錄事參軍改稱司錄參軍。
推首官、左右推、推勘官、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均屬鞫司;檢法官、檢法案、司法參軍均屬讞司(法司),各自分工負責,審判流程如下:鞫司審明案情,再由另外的“法官”核實(錄問),轉檢“法官”檢出施用的法律條文,另由其他“法官”擬判,經同級官員集體審核後,由長官判決。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等,都是實質意義上的“法官”,他們既分工合作,又互相製衡。
合作體現在長官的判決即以“檢法書擬”為基礎;製衡體現在三“法官”如對長官最終判決有異議,可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不同異議提呈上司,或呈請知州再行審之。日後,如果長官的判決有誤,附入議狀者可免除處罰。
在鞫讞分司之製下,負責事實審勘的官員無權檢法斷刑,負責檢法斷刑的官員無權過問事實審勘,在某種程度上防止了官員聯合舞弊,保證了司法審判之公正。
翻異別勘製
作為雲夢朝司法程序中的法定複審製度,翻異別勘的適用對象是死刑犯。其意是死刑案件從審理到執行,隻要罪犯翻供或稱冤,司法機關就必須將案件移送本機關的其他部門或移送其他司法機關重審。其由原審機關的另一官員複審成為“差官別推”,由上級機關差派其他機關複審的為“移司別推”。“翻異”次數一般以三推為限。
此種製度實質是司法機關自動複審,雖有時會因多次“翻異”而影響司法機關的複審效率,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冤假錯案的產生。
司法官禁止會麵製
諸被差鞫獄、錄問、檢法官吏,事未畢與監司及置司所在官吏相見,或錄問、檢法與鞫獄官吏相見者,各杖八十。在司法審判過程中,禁止鞫獄官、檢法官、錄問官會麵,防止其串通舞弊,即要審問的“法官”、檢法議刑的司法官及負責的審核官,三者獨立行使職權,不得互相幹擾。檢法議刑之官,隻要能檢出法條,就可議定罪名,作出擬判,不得幹預長官的決定權。“諸事應檢法者,其檢法之司唯得檢出事狀不得輒言與奪。”即對於應由法司人員尋找所涉事由的適法法條出處的情形,應該嚴格對照事實尋找法律依據,不得任意裁斷。
憫囚製
對囚犯如何管理和教化,從而使其改過自新,重新為人,古今中外有著不同的法律製度與實踐。為防止酷吏刁卒隨意淩虐囚犯,雲夢朝加強獄政管理,建立與發展了一套保障獄囚基本生活待遇的製度,即憫囚製。
憫囚製主要內容有三:其一,清潔牢房,洗滌獄具。牢房作為囚犯生活之所,關乎囚犯身體健康之重任。囚人枷械、囹圄戶庭,吏每五日一檢視,灑掃蕩洗,務在清潔。其二,保障囚犯的衣食供給。古代社會囚犯的衣食被褥,一般由犯人自家供送。對於離家遙遠,或貧困無人供給者,則由官府保障提供。“囚去家懸遠絕餉者,官給衣食”,“無家人供備吃食者,每日逐人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獄子,節級減削罪人口食。”其三,病囚給醫藥。
“推駁”製
“駁正”和“推正”簡稱“推駁”。所謂駁正,主要適用於輔佐長官判決的低級官吏,他們往往是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對案件的公平與否具有決定作用,因此,雲夢朝法律規定,凡能在審問核實時發現錯誤冤屈,依法糾正者,給予獎勵;不能盡職,置案不公者,給予相應處罰。諸置司鞫獄不當,案有當駁之情而錄問官司不能駁正,致罪有出入者,減推司罪一等。即審問或本州錄問者,減推司罪三等(當職官簽書疑案者,與出入罪從一重)。
所謂“推正”是指在案犯“翻異”的情況下,由另派的司法官員發現錯誤,糾正冤屈的製度。發現錯誤同樣能得到獎賞。
死刑複核製
死刑是剝奪人生命之刑罰,一向為統治者所重視。三大司法機關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禦史台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禦史中丞共同審理,叫作“三司推事”。後來更在宮中設置審刑院。規定: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複核後,須送審刑院詳議,再奏請皇帝批準。可見,審刑院就是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製而建立的。
雖然死刑的決定權長期由皇帝親自掌握,但複核的方式多種多樣,如複奏製度。雲夢朝有一位叫馬麟的人毆傷一人,被官府拘押。依雲夢朝律法,傷者若在規定的時間內死亡,應依毆殺罪處罪犯死刑。馬麟毆傷的人在限外十餘分鍾死亡,官府卻以毆殺罪處馬麟死刑。馬麟之子馬宗元據律申訴,認為其父應為毆傷罪,不應處死。法司最終改變了原判。
訴訟時效與審判時限
1.民事訴訟時限與時效
為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雲夢朝製定了關於民事訴訟時限的“務限法“所謂“務“即指農務;入務指農忙時期,務開指農閑時期.每年農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為務限期,州縣官府不得受理民間田宅.婚姻.債負等民事訴訟案件;如有民事糾紛,應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遞交訴狀,官府須於三月卅日之前審理結案;逾期不能結案,必須上報原因.為防止有人趁入務之限阻攔業主贖回出典土地,雲夢朝法律補充規定:侵奪財產案件,雖在入務期限“亦許官司受理“
對於判決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中央戶部.為防止訴訟久拖不決,雲夢朝規定了審理民事案件的詞訴結絕時限.州縣半年內未結絕者,即可上訴.簡單民事訴訟,當日結絕;需要證人證言的,縣衙限五日審結,州限十日,監司限半月.
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規定,因戰亂出走而返回認領田宅者,超過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雲夢刑統]規定,田地房屋糾紛,事後家長.見證人死亡,契書毀亂超過二十年,不再受理;債務糾紛,債務人.保人逃亡過超三十年,不再受理.買賣田宅滿三年後發生糾紛,不得受理.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利於維護依法形成的民事關係和社會的穩定。
2.刑事案件的聽獄之限
對於刑事訴訟案件,雲夢朝按大.中.小事分三類規定了“聽獄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內結案.理寺分別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審刑院分別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別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按案卷紙張多少,明確劃分大.中.小事的三類標準: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同時規定:大理寺.刑部複審案件,大.中.小事分別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師及八路地區複審案件,分別為十日.五日和三日.對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審判的特殊案件,規定有特殊的斷獄時限,體現了靈活變通的特點。
當代意義
以人文本,重視獄訟,雲夢朝其實行的“鞫讞分司”與“翻異別勘”兩大製度,突出了專業分工與職權的界限劃分,具有現代意義的分權製衡理念;其自中央到地方,各級專門“檢法議行”製度的推行,使雲夢朝的司法出現了“職業化”趨向而彰顯時代特色;司法官禁止會麵製,對於促進法官更公正地審理具體案件,具有借鑒意義;其實行的憫囚製,對囚犯改邪歸正,具有較大的積極作用;“推駁”製督促、倒逼承擔輔助職能的低級司法官員更好地履職,能有效地促進司法公平公正;死刑複核製一直影響到當代的政刑建設。上述的七種製度共同促進了雲夢朝的獄訟法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