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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四章. 判決

  省城的新聞媒體一向不怎麽去法院,影響小的案子,旁人沒興趣,影響大的案子,又要講和諧,宣傳部會發個通稿,大夥兒照登就是了。偶爾有些殺人犯伏法或者貪汙犯宣判,也就隻有社會版的記者會去看一看。


  ??可是今天就不同了,大批記者蜂擁而至,把光明區的區法院塞得滿滿的。區法院當然不敢擅專,立即報告了上頭,上頭立即指示不要把記者們放進去。本來呢,不放人進去的理由是很多的,比如沒有事先預約啊,不是雙方相關當事人啊。


  ??可是區法院事先得了另一邊上頭的吩咐,打電話的時間稍微拖延了那麽一會兒,而且這又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沒道理拒絕記者入內。而且法警們人少力弱,也不會和無冕之王較真,一不小心,就讓記者們全進去了。


  ??法律的威嚴,那是對體製外的事,體製內大家隻論權力和級別,誰也別想對誰擺出威嚴來。省城的傳媒都是官辦的,這時候來的,更加是有編製的正牌記者,還有不少是主編副主編。


  ??有些省裏麵的大報紙,級別本來就和光明區差不多,來個主編副主編,那是要區長出來接待的。法院院長都不敢得罪,下麵的人就更不敢放肆了。所以區法院這差事沒辦好,上頭也不能怪罪,誰叫體製就是這樣的呢。


  ??法官剛坐上主席位,就是一陣卡擦卡擦的拍照聲,被閃光燈閃的花了眼,他敲了敲木錘,說了聲:“肅靜!”然後那幫記者就把相機調成靜音,閃光燈卻沒關,照樣拍照,法官也沒法子,品級比不上人,說話就沒底氣,隻好當看不見。


  ??接下來就是例行的程序,傳兩邊當事人上庭——這其實是兩案合一,先有蔓莎服裝告神弓集團不履行協議,然後又神弓集團告蔓莎服裝要求取消協議,兩邊說的基本上是一件事,為了節省法庭資源,所以兩案合一,一起審理。


  ??這隻是表麵說法而已。真正的要害在於,黃文斌是在光明區法院起訴,而張利國是在市中院起訴。華夏采取的是二審終審製度,在下級法院判了,當事人不滿意,可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區法院的上一級是市中院,兩院都在市委管轄之下,對這案子的看法,最多就是中立。


  ??但如果在市中院初審,二審就要放到省高院,省高院可就在省委的管轄下了,一向不怎麽給市委麵子的。孫雪峰對於黃文斌的助力,在去法院是法院很大,到了省高院就小了。所以張利國要跑到市中院起訴,就是看準了這一點。


  ??至於這案子究竟應該由哪一級法院審理呢?其實並沒有一定之規,通常小事由區法院來審理,大事由中院審理,可什麽是小事,什麽是大事,又全看上位者的心意。兩個公司之間的一紙協議要不要履行,能不能強製履行,看起來是小事。但要是牽涉到幾億十幾億的資金來往,十幾萬人的工資飯碗,這又是大事了。


  ??結果這一次還是黃文斌贏了,中院想來想去,兩邊都不敢得罪,還是扔給下邊算了。至於官司總會打過來,那也是以後的事情了,能拖一天是一天,說不定兩邊打著打著,張利國和黃文斌哪一個忽然死了呢。就算沒死,有了這麽一段時間緩衝,也好想個辦法躲開去。


  ??張利國漏算了這點官僚習性,就此輸了一局,官司在光明區法院開始審理。


  ??兩邊當事人上了法庭——當然不是張利國和黃文斌,而是神弓集團和蔓莎服裝的代表律師團。法官再問了一遍:“你們兩邊不如先調解調解,看看能不能達成一致。”這倒不是推諉,所有的經濟糾紛,就算是非分明,照例都是要調解的。要是那些不懂法律的普通人,調解的時候說不定就要吃個虧。不過黃文斌和張利國誰也不缺錢,找的都是大律師,自然不會上當。


  ??調解來調解去,雙方用法律條文交鋒了一番,連法官都沒怎麽聽懂——這事也不奇怪,基層法官事務繁忙,哪裏有這麽許多時間去研究法律條文。華夏的法律都是人大搞出來的,從來不參考法官的意見,又語焉不詳,經常來個“除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外”,除了參加製定法律的,誰知道都有哪些情形啊!


  ??大律師們有的是人脈錢和時間把新出的法律弄清楚,自己弄不清楚,還可以去請教人,很多人都是可以直接去人大問製定法律的人,究竟這一條條是什麽意思,中間的界限在哪裏。可是基層法官哪裏有這個條件,隻能自己琢磨,一忙起來甚至都沒時間去看。平時那些小糾紛也就算了,現在碰上這種大事,那點學識就不夠用了。


  ??幸好華夏的法院,學東西永遠隻學一半,雖然也有法庭,也有法官,站在審判席上似乎威風淩淩,傳證人傳證據問完被告問原告,其實壓根就是無用功,真做主的是合議庭,那些證據證言都早已審議過,怎麽判也早就說好了。


  ??所以法院分外討厭忽然提出新證據的,還有就是法庭翻供的。新證據也就罷了,頂多不予采納,翻供可就討厭了,照例是一定要重新考慮的。他一個人翻供不要緊,背後多少人要徹夜加班啊。


  ??又幸好,這是經濟糾紛,情節也很簡單,沒什麽可以爭辯的地方,隻是對適用哪一個法律看法不同。可是兩邊都是大律師,弄出什麽幺蛾子來也不奇怪。調解不成,接著就是正式開庭審判,法官提心吊膽,生怕兩邊提出什麽新證據。


  ??再幸好,兩邊擺事實講證據,說的都是老一套,沒什麽新意。法官總算是鬆一口氣,這下可就輕鬆了,隻要按照合議庭的意見判就是,誰也不能怪罪他。


  ??蔓莎服裝和神弓集團的糾紛,其實一清二楚。蔓莎服裝和神弓集團幾年前簽訂了一個協議,可以互相入股,現在蔓莎服裝要求履行協議,神弓集團不肯。對於協議的真假,因為蔓莎服裝提出來的證據很確實,神弓集團也沒法子否認。


  ??不過神弓集團的律師說了,這是好幾年前的協議,現在早就已經時移世易,連董事會都換過兩茬了,股東也已經變更,協議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裝的律師就反駁說,董事會換了就換了,壓根沒關係,入股的事情是股東會批準,股東會不管換沒換人,都是那一個,何況神弓集團的股東會壓根沒怎麽變。


  ??然後神弓集團的律師說我們股東會去年通過了決議,原則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裝的律師就說你們的原則關我屁事,協議上已經給了入股的權利,那就是雙方的事情,不是你們單方可以毀約的。


  ??這就要說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也可以使股份製,不過股東可以排他的,其他股東不同意,新的股東就進不來。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開募股的,募股協議一旦簽訂好,股東同意了一次,以後就算變卦也沒用。


  ??神弓集團的律師又提出他們不願意履行協議,寧願賠錢。蔓莎服裝的律師當然說我不要你賠錢,就一定要履行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從維護社會公義處罰,一般是要支持繼續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團的律師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麵是好幾百個簽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團屬下工廠的工人弄的,都說隻有張利國才能保證神弓集團運行平穩,蔓莎集團不知是個什麽東西雲雲。


  ??這樣的東西如果事先說好,法院認可,那就是輿論利器。可法院不認可,那就什麽都不算。蔓莎服裝的律師也拿出一封信來,卻是神弓集團的股東們寫的,一致要求黃文斌趕緊給神弓集團注資。從股份來說不算多,可是從人數來說,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


  ??雙方表演完畢,這就到了宣判的時候。本來不應該當庭宣判的,可是誰也不敢繼續拖延下去,光明區法院的人如坐針氈,不論是省政法委還是市委,都不是他們能得罪的龐然大物,夾在中間很難做人。


  ??那就隻好完完全全按照法律來判,可是區區一家基層法院,怎麽知道完全按法律是怎麽判呢。判詞斟酌又斟酌,還是擔心有問題,請示上級法院吧,又語焉不詳。本來很簡單的條文,被律師們引經據典一說,光明區法院上下都覺得模糊起來。


  ??到底哪一邊是對的啊!這是光明區法院經濟庭上下的共同心聲。


  ??法律不清楚,那就要考慮社會公義和輿論影響,神弓集團要是好好的,你黃文斌持槍淩弱仗著錢多硬要入股,那是黃文斌不對。可是張利國把神弓集團弄得一團糟差點破產,還把自己親生弟弟撞到重傷,這就是張利國不對了。從感情上來說,就是你張利國搞出這麽一大堆事情來,才鬧得大夥兒這麽為難,不搞你搞誰!


  ??既然有了定計,那就要立即宣判,免得夜長夢多,萬一張利國又搬出什麽大神來,壓力就更大了。還不如早點宣判,張利國一上訴,案子就到市中院了,不用他們區法院為難。所以法官當庭宣布了判決結果。


  ??“本庭宣布,蔓莎服裝與神弓集團入股協議糾紛一案,判決如下:神弓集團應履行和蔓莎服裝達成的入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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