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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二章 辯駁

  第五百三十二章 辯駁

  秦聿繼續說道:「隨後原告將這些私信掛出來,向許聖的粉絲表明自己的態度,她不會刪除微博,因為她不會因為恐嚇而認可許聖的演技。」


  「這條微博引來了更多的許聖粉絲注意,大量粉絲涌到原告的微博下刷屏,要求原告道歉,原告一怒之下畫了一條條漫諷刺許聖,這條條漫被營銷號轉發后,很快引起大量轉發,徹底激化了原告和許聖粉絲之間的矛盾,雙方由開始的激辯轉為言語攻擊,而這時候,被告出現了。」


  「被告在許聖的粉絲中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公認的鐵粉和站姐,被告先是以官方大粉的身份向原告發出一份警告通知書,要求原告刪微博道歉,但是在原告的眼中,被告跟其他的粉絲並沒有什麼不同,並諷刺被告不是警察哪來的臉發官方警告書?被告因原告的回復激怒,於是雙方發生爭執。」


  秦聿一邊說著,一邊將相關的圖文投影到大屏幕上,每個人都可以清楚直觀的看到雙方發生衝突,以及衝突升級的過程。


  「6月4日下午五點,被告突然在自己的微博掛出原告的真實姓名和照片,並隱晦提及原告的其他信息,當天,以許聖粉絲為首的網友對原告發動人肉搜索,相繼曝光原告的年齡、地址、學校、工作、單位、電話等多項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曝光后,原告的手機被騷擾電話打爆,並收到大量威脅恐嚇的簡訊,並於第二天收到帶血的刀具和死老鼠等死亡威脅。」


  隨著秦聿的陳述,嚴筱歌不由自主想起那些天被騷擾的遭遇,臉色頓時有些不好,咬牙切齒看向對面。


  林錦直接給了她一個白眼,完全不把她放在眼裡。


  「6月5日,原告在微博聲討以被告為首的許聖粉絲行為,但被告仍然不想放過原告。」秦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林錦,林錦感覺他在看自己,緩緩抬起眼皮瞥了眼,一副根本就不在乎的表情,似乎他的指控的人並不是自己。


  「被告在千人粉絲群中表示原告這樣的人不打壓下去,以後還會繼續抹黑許聖,要想個一勞永逸的辦法,於是被告號召千人粉絲群中的所有粉絲通過各種途徑舉報被告,先後封掉原告的博客、百度賬號、豆瓣賬號、天涯賬號等所有社交平台的賬號,意圖讓原告無法在網路上發聲,同時向原告的工作單位舉報原告,並騷擾並惡意投訴原告身邊的親朋好友,以逼迫原告徹底退出網路平台,再也不敢出現。」


  秦聿一邊說一邊將相關圖文證據放出來,讓法庭里所有的人看得一清二楚。最後,他看上審判席,「以上所有圖文資料都經過公證部門公證,完畢。」


  聽完他的陳述,所有人不僅看向被告,這是妥妥的實錘了吧?她怎麼還能一點兒都不承認?


  但此時,林錦和她的代理律師梅麗寒都十分鎮定,甚至都沒什麼反應,彷彿原告就是提出的種種證據全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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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麗寒向審判長微笑示意,「原告方的陳述看起來邏輯嚴謹,證據充分,但實際上,他漏掉了幾點極其關鍵的因素。」


  朱瑋霖示意她發表自己的觀點。


  梅麗寒的目光轉向對面,不急不緩說道:「首先,關於原告方指控被告侵犯原告隱私權。個人隱私是一種不願意他人知悉的個人信息,我們普遍知道的個人姓名、年齡、住址、家庭情況都是隱私,未經權利人許可或違背權利人意願而擅自公布他人與人格權相關的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是一種侵犯隱私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侵犯隱私權有個前提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但如果這個信息是權利人自己事先就已自動曝光的呢?」


  「這不可能!」嚴筱歌下意識反駁。


  梅麗寒看著她微笑道:「貴人多忘事,實際上你不只一次在網路上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早期如校花比賽,你曾經直接微博等各個社交平台上發布鏈接,求網友為你投票,還有S市會展中心的cos比賽,你也曾經在微信、微博、QQ群等各種社交平台拉票,以及四月份你參加某平台的徵稿比賽,雖然你用了筆名,但是你在自己的個人介紹上附加了你自己過往經歷,包括真名和照片,也曾經在網上公開拉票。」


  嚴筱歌渾身一僵。


  「被告發布的是你自己公開的個人信息,也就是你個人許可他人在網路上隨意查看的個人信息,而非你不願公開的個人信息。」


  林錦公開她的信息侵犯隱私權,這幾乎是所有人都認可的事實,怎麼到了這個女律師嘴裡就不是侵權了?


  嚴筱歌甚至感覺,這個女律師真的能一條條地將她的訴訟請求都辯駁掉。


  意識到這點,她心裡慌張起來,不由看向秦聿,但秦聿神情不動,一臉平靜地看著對方反駁己方的論點。


  梅麗寒語氣仍然溫和,「其次,關於被告對原告的肖像權侵權,跟上一個理由相同,這是原告自願公開的個人信息,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說肖想侵權需構成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盈利為目的——所以被告的行為不應構成肖像權侵權。」


  法庭里一片寂靜,所有人的目光都落到了這個侃侃而談的女律師身上,感覺自己的認知在慢慢被顛覆……


  「其三,關於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梅麗寒繼續辯駁,「名譽侵權的前提是行為人故意陳述他人的事實,以達到貶損受害人的名譽和尊嚴,降低社會對受害人的評價的目的。從原告方剛才的陳述中可以看出,這整件事是原告自己挑起的,在跟粉絲的衝突中,原告多次發表過激言論,無差別攻擊他人,在其他網友的評論中多次出現對原告瘋子的評價——也就是說,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是原告自己過激言論造成的,而不是被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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