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管理,進一步規範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文學作品,以及為用戶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文學作品提供相關網絡服務,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尊重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秩序。 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文學作品以及提供相關網絡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加強版權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侵權作品處理機製,依法履行保護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的義務。 三、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文學作品的網絡服務商,應當依法履行傳播文學作品的版權審查和注意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傳播其文學作品。 四、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文學作品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建立版權投訴機製,積極受理權利人投訴,及時依法處理權利人的合法訴求。 五、提供搜索引擎、瀏覽器、論壇、網盤、應用程序商店以及貼吧、微博、微信等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術手段變相提供文學作品;不得為用戶傳播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文學作品提供便利。 六、提供搜索引擎、瀏覽器、論壇、網盤、應用程序商店以及貼吧、微博、微信等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在其服務平台的顯著位置載明權利人通知、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權利人通知、投訴,並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投訴24小時內刪除侵權作品、斷開相關鏈接。 七、提供搜索引擎、瀏覽器等服務的網絡服務商,不得通過定向搜索或者鏈接,以及編輯、聚合等方式傳播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文學作品。 八、提供貼吧、論壇、應用程序商店等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審核並保存吧主、版主、應用程序開發者等的姓名、賬號、網絡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 九、提供對以文學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貼吧、論壇等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應當責成吧主、版主等確認用戶提供的文學作品係權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經取得權利人許可。 十、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盤服務商,應當遵守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盤服務版權秩序的通知》,主動屏蔽、刪除侵權文學作品,防止用戶上傳、存儲並分享侵權文學作品。 十一、國家版權局建立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監管“黑白名單製度”,適時公布文學作品侵權盜版網絡服務商“黑名單”、網絡文學作品重點監管“白名單”。 十二、各級版權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網絡文學作品版權執法監管力度,依法查處網絡文學作品侵權盜版行為,保障網絡文學作品版權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國家版權局辦公廳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