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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章曹操檄文

  卻說曹操行刺董卓失敗后,逃回到陳留。在好友衛弘的相助下,發兵矯詔,招募義兵。有一名山陽巨鹿人,姓李,名典,字曼成,率數百人也來投曹操。有衛國人樂進,樂文謙率一千多人來投。有泰山鉅平的于禁,於文則率一千多鄉勇也投奔曹操,曹操都留為帳前吏。又有沛國譙郡人夏侯惇,字元讓,乃夏侯嬰之後,自小習槍棒,年十四從師學武,有人辱罵其師,夏侯惇殺之,逃到外方,現聽說曹操起兵,與其族弟夏侯淵兩個,各引壯士千餘人來相投。此二人原本是曹操之弟兄:曹操父曹嵩原是夏侯氏之子,過房與曹家,因此是同族。不數日,曹氏兄弟曹仁、曹洪各引兵千餘人來相助。曹仁字子孝,曹洪字子廉,二人弓馬熟嫻,武藝精通,特別是曹仁,對於兵法有較高的研究。曹操內心大喜,在村中訓練軍馬,不停的招兵買馬。而陳留的衛弘,原本就是大商人,也非常的有錢財,和曹操又是極好的朋友,現見曹操起事,馬上盡出家財,幫助曹操置辦衣甲旗幡。同時四周的大戶人家,聽說曹操起事後,也是送糧食者連續不斷,人數不計其數。


  中平六年(189)十二月初的一天,護衛來家中叫呂寧,說是曹操的信使來了,眾位大人在等呂寧。呂寧一進辦公室,對著曹操的信使道:「是不是孟德兄的檄文。」


  那信使聽后楞了一下道:「大人如何知道是檄文。」


  呂寧笑了笑,讓司馬朗讀檄文曰:「操等謹以大義布告天下:董卓欺天罔地,滅國弒君;穢亂宮禁,殘害生靈;狼戾不仁,罪惡充積!今奉天子密詔,大集義兵,誓欲掃清華夏,剿戮群凶。望興義師,共泄公憤;扶持王室,拯救黎民。檄文到日,可速奉行!」


  呂寧道:「你回去告訴孟德兄,就說我呂寧立即整兵,擇日率兵前往相助孟德。」


  那名信使道:「多謝大人,我現在就回去告訴我們主公。」


  曹操的信使走後,呂寧對田疇道:「子泰,通知各地的文武官員,讓他們安排好各地的工作和防守事項,並馬上趕回到晉陽來開緊急會議,具體商量我們出兵討伐董卓一事。」


  田疇道:「是主公,我馬上就安排下去。」


  呂寧接著道:「下面我們研究一下律法之事,我想制定二個新的律法:一個是『交易法』;另一個『商標和專利法』。」


  大家聽后一楞,這是什麼玩藝兒,沒有聽說過啊,連名字都是怪里古董的,其內容更是無從得知。顧雍看了呂寧一眼道:「主公,你能這二和律法簡單的給我們介紹一下,我們確實不知道這到底是啥東西。」


  呂寧笑了笑道:「我首先說一下『交易法』:『交易法』的宗旨就是讓人們在商品交易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合約的規定,鼓勵百姓、商人、工廠、機關、團體、府衙、人個等在生產生活中或各種生產經營活動中要講信譽,遵守合約規定的各項事項。不論合約的任何一方有什麼背景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一旦合約簽訂后,明知道是吃虧啦,也必須無條件的執行。有了這個律法后,不僅可以制約合約的雙方,還能把我們的府衙的資源解放出來,你們不是老叫人手不夠嗎?有了這個律法,那我們的很多工作、工程都可以讓百姓、商家去具體操作和完成,我們只要監督工程的質量,在監督方的協助下支付費用就行啦,不用什麼事我們都是一包到底,我們那有這麼多的精力和人力。特別是一些諸如水利工程、公路建設、城池修建、防禦措施加強、公益工程等都可以交給商家去完成,我們只要按工程的進度付款就行啦。」


  司馬朗聽后大搖其頭,堅決不不贊成,他道:「大哥,那這些工程都交給商家、百姓去做,那我們不是沒有錢賺了,府衙的費用還會有所增大呢?這又何別呢,我們自己組織人手做的話,費用會降低,還稍有點利潤。」


  呂寧聽后搖搖頭道:「五弟,你這種想法大錯特別錯啦,我們讓百姓、商家在做工程時賺點錢是應該的,這樣我們的人力資源就會釋放出來,再說我們府衙不能什麼事都一手包干,表面上我們是省錢了,其實如果算上我們投入的人力資源的各種開支的話,說不定是更不划算呢。讓給商家、百姓去做的話,他們啥事都會精打細算,而我們去直接管理確是大手大腳的,那真是出力不討好,還不如釋放人力資源來做其他事呢,我們只要把好質量關,按工程進度會款就行啦。」


  顧雍聽后在心裡想,有這東西確實是好,具對官員進行約束,還有公平的作用。「我覺得此法很好,我們具省事說不定還真能省錢呢,況且此法對各方都有制約,就是府衙也不敢再亂來,那百姓、商家在操作時就能放心大膽的去完成;也利於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糾紛等事務的處理,這是個好辦法。」


  司馬朗道:「大哥,那另外一個律法呢?」


  呂寧接著道:「『商標和專利法』這個有點複雜,簡單說就是任何產品只要有人到我們府首先註冊了該產品的名稱、外形,那這種產品的名稱和相關的外形產品其他人的產品就不準再用此名稱,也不能生產和該產品外形一模一樣的產品,否則就是違法,這一類叫『商標法』。而專利法是指工匠們通過自己的努力發明創造了一種新技術或新工藝,只要發明人到我們府衙申請了專利保護,那他就享有該技術或工藝的獨家擁有權,其他人想使用此技術或工藝就必須經過該專利持有人的同意才行,或者說是使用者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給該專利的擁有人,當然也可以將此專利一次性賣給他人也是行的。這樣我們就鼓勵了技術創新,在一定時間保護了發明人的權利,一般保護年限在十五年,超過年限時其此技術專利就會向社會公開,到那時任何都可使用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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