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萬花小說>书库>都市青春>都市之最強小學生> 第551章 豎子不足與謀!

第551章 豎子不足與謀!

  夏律師眼雎一睜,內心快諫的組織語言。李岩卻再次道,「審判長,關於葉准老先生所說,關於葉問宗師小時候的其人其實,這個隨便百度或者互聯網查一下就有結果,我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看了互聯網葉問的故事後,才寫

  的這則劇本……這樣說來,對方也有抄襲可能!」


  夏律師立刻道:「這不算抄襲,只是借鑒。」


  「說得好,借鑒!」


  李岩直接打斷道:「我也同樣借鑒了葉宗師的生平,根本不存在抄襲的可能…那麼問題來了,既然我沒有抄襲,為了被告口口聲聲說我抄襲,並且在互聯網上,發動言論抨擊。」


  夏律師插話道,「原告的…」


  李岩又搶先道,「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故意捏造並散布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視為誰謗罪……」


  被幾次搶話打斷,夏律師惱了,「法官,我抗議對方…… 」


  李岩第四次打斷他:「我還沒申訴完,請被告不要打斷我說的話語!」


  嗯……


  審判長看了看夏律師,又看了眼李岩。


  「抗議無效!原告繼績申訴。」


  夏律師的臉都青了。


  一旁的汗海林,顯然還不清楚情況,跟傻逼似的,看著夏律師什麼情況?

  怎麼吵得這麼激烈,連誹謗罪也說了起來。李岩繼續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即為誹謗。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

  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視為情節嚴重!」


  本以為這次李岩說完了。


  夏律師剛一說話,「對原告的結果李岩還沒說完,他好像是故意等夏律師插話,結果對方剛一開口,李岩又直接開口。」


  「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誰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一下,汪海林算是聽懂了。


  媽蛋,合著這是在給自己量刑了啊!

  這老傢伙一下子就慌了,眼神看著一旁的夏律師……


  夏律師現在哪管的了汗海林,他已經氣的肺都快炸了啊,迫不及待在那道;「原告……」


  「告你麻痹!」李岩內心冷冷一笑,表情卻是神色自若,第不知道多少次打斷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幹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誰謗他人,同一誰諳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明紐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誰謗罪定罪處罰審判長盯著李岩。


  幾個審判員對視了一眼。


  周圍的法庭工作人員和旁聽席上的人也都聽傻了!

  真的是聽傻了!


  而且他們此時居然發現,李岩自始至終都沒有低過一次頭,因為他跟夏律師不一樣,他根本就沒有稿子,全是靠著一張嘴在那裡說。


  一個專業律師,拿著稿子在那裡結結巴巴插不上話。


  一個業餘的原告,竟在那裡脫稿,法律條文一個接著一個……


  我草啊!

  情況發展跟想的不一樣啊!


  這他媽誰才是專業律師啊,卧槽!李岩卻還在繼續說,「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朕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利用信息網


  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宇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誰謗多人,造成票劣社會影響的……第十條本解釋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

  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嗯,上升到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了…李岩這貨不帶喘氣的直接把200多字的誹謗法條例,一字不落的全部背了一遍。


  趙麗影;「……


  審判官,「……」


  審判長「……」


  全部聽懵逼了有木有……李岩看著夏律師,微微一笑。很多人以為他說完了,卻沒想到他繼續口不喘,氣很順道,」鑒於此事輿論風波持續不斷,社會影響巨大對我本人造成的影響和壓力十分嚴重,我請求法庭秉持刑法中的保護受害者原則,也即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一系列規定體現的侮辱罪,誰謗罪等,追加賠償金額一百萬元以及我個人的精神損失費一百萬元共計200萬元整,並要求被告方公開道歉

  請求法院支持我的這個訴訟請求」


  夏律師氣惱地養李岩,等他繼續說。


  李岩道;「嗯……我想想!」


  一秒鐘…


  兩秒鐘……三秒鐘…

上一章目录+书签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