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布
曾布(1036年~1107年) 北宋建昌軍南豐(今屬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變法的積极參加者,曾參與制定青苗、助役、保甲、農田水利等法,並主持制定熙寧新常平□。
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曾布上書朝廷,建議修改刑統。他認為「刑統名(例)義理多所未安」,建議刪去刑統疏議中一些「繁長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規定,並指出疏議的「乖謬舛錯」100條。曾布的建議未被採納,他寫的意見也未留傳下來,但從《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見解。
中國古代法典,自秦、漢而下,對強盜、竊盜以及官吏的貪污、受賄、侵佔等罪,都是根據贓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贓論罪」。曾布認為這種辦法不合理, 「盜情有輕重,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繫於主之貧富也。」他主張定罪量刑時應全面考慮犯罪的各種情節,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時曾實行這種辦法,後來廢除了。
曾布主張恢復肉刑。他說:「先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他非難漢文帝除肉刑和後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辦法,認為這種辦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他說:「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因此流刑的威懾作用大;「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勞役1年後就可以得到當地一般人的待遇,因此這時流刑比古時要輕得多。至於徒刑,由於宋代實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時的鞭撲刑差不多,也變得很輕。他認為,「刑輕不能止惡」,犯罪的人越來越多,最終還是要依靠殺人來辦罪,結果成了「欲輕而反重」;當時死刑條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來處理依法應處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軍士開小差應斬,賊盜的贓物滿一定限額應絞等,這樣便可減少死刑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