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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章 民智漸開

  “正如皇上所言,”陳大受道:“乾隆元年田賦占國家歲入八成還多些,到乾隆十年這一比例已經降到不足五成了,而且還有繼續下降的趨勢。”


  “都聽見了吧?”黃越接著道:“這巨大的變化說明了什麽?”


  “說明工商業已經逐漸取代了農業的地位,成了國家經濟的主要命脈!這是幾千年來未曾有過的!”


  “工廠裏開動機器需要知識技能,做生意訂立契約也需要識文斷字,知曉律法。”


  “黃廷桂管著農部,他最知道的,京師大學堂的農學院這幾年出了很多新成果,現在就是種田靠原來的老一套也行不通了!”


  “依靠科學技術的指導去做,一畝地就能打下更多的糧食。”


  “這一切都需要所有的百姓讀書識字,有最基本的學識,這也是朕決意開設女學,又力求所有男童至少學完三年小學的原因所在!”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那一套已經行不通了,越往前走就越是死路一條!”


  “什麽‘女子無才便是德’,更是狹隘愚昧的鬼話!說到底就是對女人的輕視!”


  “讀書可以使人明理,如今民智漸開,百姓們更在意自身的尊嚴和體麵,將來也勢必更看重社會的公平、公正。”


  “咱們為政者也必須重視起來,所以才要對律法作出修改。”


  “上次議到官製的變革,整飭底層官吏侵害百姓的所作所為,其實現行律例中的缺陷也為這種現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比如笞、杖、徒、流、死這五刑是自隋律沿襲下來的,最初的本意是依據罪行的大小輕重對罪犯施以適當的刑罰。”


  “但隨後的演變就與這一初衷漸漸的背道而馳,到如今早已經麵目全非了!”


  “處以笞、杖、徒、流之刑的人本都罪不致死,但這四種刑罰中的任意一種都可以合法的將人犯置於死地!”


  “比如笞、杖這兩種刑罰,律例中隻規定了笞刑是從十到五十下這五等,杖刑是六十到一百下這五等。”


  “可是要打得多輕多重卻完全無法界定,隻憑上憲的授意和行刑之人的心腸。”


  “若是下了死手去打,五十下的小板笞刑一樣能要了命!同樣都是打八十大板,既可以打得你不痛不癢,也可以讓你立斃杖下!”


  “這不正好給了那些貪官墨吏敲詐勒索、大發黑心財的機會?每年不知有多少原本罪行輕微的人,就因為拿不出銀子去行賄而被打死打殘!”


  “試問你們在座諸公,如果這樣的律例還不修改,立法的本意何在?公平公正又從何談起?”


  這一番話說的眾人啞口無言,一陣沉默過後,孫嘉淦心悅誠服的道:“聽皇上說這番話之前,臣還覺得自己沒有錯,要跟皇上據理力爭一番。”


  “現在才知道,是臣隻看到了自己的差事,想得太過偏狹,太過因循守舊了!”


  “臣與孫喜淦一樣的心思,”史貽直道:“皇上每天管著各省各部所有的大事,卻能把律例上的事情想得比我們這些法司主官更明白透徹,實在令臣汗顏!”


  “劉延清你不必再說了,”黃越阻止了正要開口的劉統勳:“話不說不明,理不辯不清,人非聖賢,所以才要聚集起來會商,以求集思廣益。”


  “朕處理政務也時常出現紕漏,需要你們來拾遺補缺嘛!”


  “如果這裏隻是朕的一言堂,說什麽都是不易之論,不容置疑。沒有一點兒反對的聲音,那就是你們這些樞相有虧職守,這個禦前會議也沒有再開的必要了。”


  “朕接著再說這流刑,按現行的律例,人犯最遠的要流放出去三千裏,最近的也要兩千裏。”


  “不要說能夠活著回來的人是鳳毛麟角,很多人還沒走到地方就死在了途中!”


  “朕登基之後雖然取消了株連製度,但哪個人犯的家眷舍得讓其一人跋山涉水,曆盡千難萬險去邊遠煙瘴、荒涼苦寒之地?”


  “往往是舉家上路,結果是一人獲罪,全家遭殃,很多時候是接二連三的倒斃在流放的途中,這不還是換了一種形式的株連?

  “所以朕的意思是把笞、杖、流這三種刑罰都取締,而用徒刑代之,把遷徒和發遣也一並取締。”


  (遷徒是將罪犯強行遷離原籍一千裏外安置,未經官府許可永不得回籍,多適用於鬥毆殺人之類案件;發遣是將犯罪之人發往邊疆地區給駐防官兵為奴,多適用於政治性案件;)


  “皇上,”劉統勳道:“按現行的律例徒刑隻有五等,最短的一年,最長的五年,不足以完全替代以上三種刑罰,皇上是想把徒刑的長短期限都作改動?”


  “隻往上改,下限不變。”黃越道:“將徒刑的年限分為無期和有期兩種,有期徒刑從一年到二十年,中間可以按半年為一階細分為若幹等級。”


  “那罪刑較輕,不足以判處一年徒刑的案犯適用何種刑罰?”史貽直問道。


  “改用拘役。”


  “拘役?”


  “對,拘役的刑期最低一個月,最長一年,案犯的刑期應在一年以上的適用徒刑,在一個月以下的則不提交檢察廳和審判廳,由按察署自行審理處罰。”


  劉統勳道:“按察署以往的處罰手段無外乎苔、杖和枷號這幾種,取消了以後用什麽處罰人犯?”


  “用拘留。”黃越道:“拘留分為處罰拘留和刑案拘留兩種,處罰拘留最短五日,最長三十日,用來處罰罪行輕微的人犯。”


  “刑案拘留用以羈押案件偵辦中的嫌犯,最長三個月,一般限定按察署在此期限內將案件偵辦結束移交檢察廳,案件重大、案情複雜的可向檢察廳申請適當延期。”


  “將刺字也取消,用罰金和沒收家產作為徒刑或死刑的附加刑罰。”


  “朕暫時就想到了這麽多,你們看有什麽不足之處需要補足改進?”


  史貽直道:“臣思量著皇上的宗旨,就是取締了一切肉刑和辱刑,用長短不一的拘留、拘役和徒刑來使案犯所受刑罰更加適應所犯罪行。”


  “這樣既能避免了輕罪重判,重罪輕罰,也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官吏利用判罰和行刑勒索錢財的門路,確是一個好辦法,但有一點臣請皇上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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