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 卓雲案線索
車子一路疾馳而行,鍾櫻賭氣的閉上了嘴不願在多說一句話,為此感到困擾的我唯有緊閉雙眼佯裝困倦,時間的推移加重了我的疲乏,我索性蜷縮在椅子中睡去。
極少的時光我的夢中會是安詳的靜如一片大海,此時的我貪婪享受著這一刻的寧靜,直到一身呼喚聲將我帶回了現實。
鍾櫻催促著我下車,堆滿笑容的臉不時的囑咐著鍾瀾需得謹記購買的食材,鍾瀾臉上也不見了陰霾,看來在我沉睡期間二人達成了和解。
放下我和鍾櫻車子再次緩緩的啟動,帶著鍾櫻的囑咐鍾瀾開車去了集市。
我跟隨鍾櫻進到了一棟大廈,跟著她進到了電梯進入了她的家,鍾櫻招呼著我坐下自己忙活著茶水和點心,我隨意的瀏覽著眼前簡潔的溫馨的三居室套房很是適應,然而這種適應並未給我帶來舒適的感覺,隻覺得空氣中彌漫著一種幹澀的氣氛與我置身於自己家中是一樣的感受,唯一不同的是,眼前與麻威一般大小的女孩開朗上進勤勉。
我仔細的查看著試圖尋找這個房間中多出來的與缺失的那部分的根源,直到目光落在了一張照片上,這是一張這個房間僅有的被擱置在不起眼的角落的一張全家福。
“麻依姐你坐啊。”
鍾櫻走到我跟前拉著我試圖令我坐下卻意外的撞落了那張照片,當她的目光與那張照片接觸之時,她全身瞬間僵硬。
“沒事吧。”我小心翼翼地問道。
鍾櫻撿起了地上的照片隨手篩進擺滿書的書架之中,她垂著頭推著我在沙發上坐下。
我感到一陣的局促我不知是否該問起那張照片背後的故事,還是佯裝一切未曾被發現,佯裝沒有見到此刻鍾櫻臉上滿滿的傷感。
“那個.……”我試圖開口,但仍是一陣的尷尬。
鍾櫻接上了話語緩和了我的尷尬。
“那是唯一的一張我們家的全家福,其他的都被我哥撕掉了,就是這張還是我偷偷的私藏的。”
“為什麽?”
“多少有點難以啟齒,我媽是個賭徒,因為賭不僅搞得家無寧日負債累累最終也害了自己逼得自己走上了絕路。”
注視著眼前稚氣未脫的少女,聽著她如此平緩的敘述著這段不堪的往事,我悠然的升起了一絲敬意。
“對不起。”我下意識的說道。
鍾櫻托著我的手道:”與你何幹呢,隻是我哥是個特別極端的人,他至今也不能諒解她。“
端詳著眼前的少女,我的眼前緩緩地浮出了麻威的麵容,他現在在哪現在可好,他是否今生都不願見我,他對我的恨是否已深入骨髓。
“麻依姐,麻衣姐。”
鍾櫻輕晃著我的肩膀叫回了突然失神的我。
我一臉的呆滯的看她道:“啊,怎麽?”
“你看樣子累壞了,要不到我的房間睡會吧。”
此刻的我隻覺得全身心的疲累,我接受了她的建議,在她的房間中沉沉的睡了過去。
不知睡了多久,但當我從異常倦怠的夢境中醒來,我已然看到天空那輪耀眼的太陽,我驚訝的從床上爬了起來,目光落在了身旁的茶幾上,隻見上麵擺放著一杯牛奶以及一個裝著三明治的盤子,在盤子底下還壓著一張字條。
我取過字條隻見上麵寫道:
麻依姐,當你看到這張字條大概我和我哥都已經出門,你請隨意,早餐已經為你準備不要客氣,昨夜本想喚你起床,我哥精心準備了一大桌的菜肴,但是看到你睡得如此深沉想到你睡前的那般倦怠實在是不忍打擾,但願沒被你怪罪。
對了,最後告訴你一個小秘密,昨晚我哥整宿的沒有睡覺擔心你中途醒來需要幫忙,我哥的心思你該明了了吧,前段時間他與華顏姐分手,雖然很可惜,不過如果你能成為我的新嫂子我還是會很高興的。
鍾櫻 敬上
看完鍾櫻的留言我莫名的笑了,鍾瀾竟是如此細膩之人也是少見,他和林華顏分手,哈,林華顏那隻老狐狸找個機會一定糗糗她,我如此想著從床上爬了起來,出了鍾櫻的房間進到了,隻見水槽邊上已經為我備好了全新的牙刷和毛巾,被如此厚待我不由得感到一陣溫暖,洗漱完畢結束早餐之後我準備離去卻發現手機昨夜忘記了充電,我在房中尋找著充電設備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進入的了鍾瀾的房中並且在他的書桌上我找到了充電線。
手機充電之時我閑來無事打量著鍾瀾的房間,隻見在他的床頭貼著一張巨型的灰狼的照片,書架上的書籍一大半也都是與狼主題相關的書籍剩下的部分皆是刑偵懸疑之類。
我隨手翻動著書架上的書籍一不留神撞落了一份文件袋,袋子落地之時當中的文件散落了一地,我連忙蹲下身收拾,拾撿中我意識到這份資料與卓雲被殺一案有關,我懷揣著極大的好奇心翻閱著。
資料中講述卓雲之所以會回到朦城皆是因為了救治他在潛逃期間收養的一名棄兒,孩子患有血癌危在旦夕,走投無路的他決定鋌而走險回到朦城,警方推測卓雲握有凶手的把柄以此威脅勒索凶手,由此引起凶手的報複滅口。
我腦海自動的檢索出卓雲被殺的畫麵不由得打了個寒噤,伴隨的記憶是淳於罄寒和澤武的敵對,糾緊的思緒牽動的嘴角露出一陣的苦笑。
我繼續閱讀的卷宗,眉頭跟著一點點的蹙起。
案件在不斷的艱苦調查中終於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他不是別人而是淳眾集團董事長——淳於家瑾,淳於家瑾之所以會被鎖定為嫌疑人,線索正是來自青楓交給我而我轉交給鍾瀾枚嵌有淳於罄寒母親藍靈兒照片的懷表,在懷表上檢驗人員萃取下了除了我和青楓之外的第三者指紋,那枚指紋正是屬於淳於家瑾,然而除此之外並沒有查到更有利的線索,淳於家瑾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