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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警察的榮譽(上)

  2008年7月20日上午10時,景志虎訴訟秦晉不作為和玩忽職守案在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


  可能是景志虎大力宣傳的原因,今天到場的記者很多。我一進門就看見夏洛緹和她的同事架著高高的攝像機站在那裡。原告席上,景志虎的代理人——身材瘦小,眼鏡寬大的律師何陽正像模像樣地坐在那裡。


  審判長宣布開庭后,原被告雙方履行法庭程序,書記員開始宣讀案由:


  「原告景志虎,男,漢族,49歲,系遠景公司總經理。法定代理人,何陽,何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秦晉,男,漢族,29歲,和平橋派出所民警。法定代理人,左青松,松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景志虎訴被告秦晉在辦理自己女兒景晨被綁架一案中玩忽職守,有不履行警察義務的嫌疑,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稱,2008年8月,秦晉因玩忽職守,致使在自己辦公室里的一副手銬被其原女朋友的弟弟藍湘盜走,手銬又被犯罪分子從藍湘手中騙走。犯罪分子利用手銬綁架了原告的女兒景晨,並造成景晨右胳膊被截肢,發生了嚴重的人身傷害案件。案發後,作為主要負責偵破此案的民警秦晉沒有盡職盡責去破案,而是故意推諉懈怠,致使該案經歷將近一年時間仍未有突破性進展,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遙法外。


  「由於被告的玩忽職守,造成原告女兒截肢,不僅影響了學業,而且給被告的女兒及全家造成了身體、精神上的極大痛苦。故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1935.5元,治療輔助費5962.5元,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補助費81840元,未來教育費5萬元,未來治療費30萬元,精神損失費25萬元,共計109798元。並依法對被告的不作為行為定罪判刑。」


  我知道,這是景志虎有意發狠。他這不是在為女兒鳴不平,而是藉機發難,將秦晉置之死地而後快。


  原、被告雙方進行法庭答辯時,何陽站了起來:「審判長、書記員,各位嘉賓,大家好!請允許我代表原告景志虎為本案作答辯。剛才書記員已經就本案的基本情況作了陳述,我認為,被告秦晉對工作存在嚴重懈怠行為。作為一名民警,被告連自己最起碼的警用裝備都保護不好,這無疑是一種玩忽職守的行為。警械和武器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職權,人民警察有保護警械和武器的權利。法律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隨意轉借給無關人員使用器械,更不能將器械丟失和發生器械被盜的現象。本案中,被告無視法律的存在,知法犯法,將手銬隨意置之桌上而不顧,以至於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我們注意到盜取手銬的人不是別人,而是被告女朋友的弟弟。這明顯存在著疑問:這副手銬到底是被告放在桌子上被藍湘盜走的,還是他有意借給藍湘玩的?這個問題尚待法庭予以證實。但不管怎樣,這副手銬的被盜直接導致了景晨的殘疾,所以,秦晉難逃其咎。


  「第二,被告存在嚴重不履行法律義務的不作為情況。景晨案子發生后,在合理的期間內對景晨的案子漠不關心。在我們當事人多次詢問、懇求的情況下,仍以奧運安保工作忙為借口,一再推諉案件的辦理,致使這樣一樁線索明顯的案子至今仍沒有絲毫進展。在此,我尤其想提醒法庭關注的是,據我們掌握的確切證據顯示,被告在已經知道手銬是藍湘拿走了的時候,卻故意拖延傳喚時間,在兩天後才對藍湘進行傳喚。由此可見,被告作為負責偵破此案的主要民警,對景晨一案無理推託,無辜拖延,無限延長偵破日期,主要是投鼠忌器,影響到他和女朋友的關係。這是一種明目張胆的包庇行為。這種行為對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其行為明顯構成不作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它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公安民警因不作為造成危害的,要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辭退、調離崗位等,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請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判決,我的陳述完畢,謝謝。」


  接下來是被告方答辯。我們新聘請的律師左青松站了起來。


  「審判長,各位嘉賓,大家好!我代表被告秦晉作以下陳述。原告指控被告在景晨一案中存在玩忽職守和不作為情況。我方認為理由不足。原因如下:

  第一,那副手銬不是隨意扔在桌子上的,而是放在秦晉的抽屜里的,藍湘是從抽屜里盜走了手銬。第二,實際上那副手銬不是秦晉的,是秦晉其他同事因工作原因放在秦晉辦公桌上的,但秦晉處於一名警察的職業敏感性,將手銬存放在自己的抽屜里。這不屬於玩忽職守,沒有違反原則。秦晉警官是一位熱愛手銬如生命的民警,他連續五年在全區警務實戰大比武中獲得立姿、卧姿和跪姿上銬的第一名。正是由於他對手銬的這種鍾愛,才使他倍加珍惜和愛護自己的手銬。這樣的一位『愛銬』如命的民警怎麼能將自己心愛的手銬送給別人玩耍呢?


  在我國法律對警察不作為的行為規定中,其中一個重要的要件是作為人未履行特定的義務。而在景晨一案中,市公安局、和平區分局和和平橋派出所自始至終都非常重視,在奧運會安保工作如此繁重的情況下,派出所仍抽出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偵破此案。秦晉為了這個案子嘔心瀝血,甚至遭到了很多人的誤解,但他始終沒有放棄過。直到現在,他還奔波在雲南等地去抓犯罪嫌疑人,因而今天無法出庭。難道他的這種做法還不叫盡職盡責嗎?


  至於原告所說的,秦晉在知道藍湘偷了手銬卻沒有馬上去傳喚他的情況,我們不迴避這一點,但我要向法庭說明的是,當時因為秦晉原來的女朋友第二天要結婚。為了不影響到她們的喜慶氣氛,經過和景志虎的溝通后,並得到了他的同意后,秦晉他們才推遲了傳喚時間。這也是建立和諧警民關係的一部分,是人性化執法的內容。


  本案遲遲沒有結案的原因不在於秦晉沒有履行職責,更不存在不作為行為,而且因為本案案情機緣巧合太多,線索一斷再斷,所以耽誤下來。而絕對不是像被告所說的不作為。我們應該理解警察的工作,警察也不是萬能的,偵破條件受許多客觀條件和因素的制約,許多不可預測的事情隨時會發生。所以,沒有人可以肯定能夠在多長時間去偵破一個案子。警察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難免也會有失誤,有疏忽。但只要他不違反職業道德,不對案情視而不見,雖然案子暫時不能偵破,但如果他是在一直努力著,那麼他就是一位有責任心的警察。我們理解受害者的心情,也同情他們的遭遇,我們懷著同樣的心情對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但犯罪分子藏在暗處,警察在明處,要找到他們抓到他們,有時要付出十分艱苦的努力和長久的等待。我希望大家能理解這一點。我的答辯完了,謝謝大家。」


  接下來進入了法庭辯論程序。


  原告律師何陽首先對左青松的答辯提出質疑。


  「剛才被告代理人在答辯中提到被告沒有不作為行為,並列舉了不作為的一個構成要件,我在此想說明一點,《人民警察法》對警察不作為行為定義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為。』公安機關負有履行法定職責的義務。不履行法定職責就是失職,瀆職行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左青松反駁說:「原告律師說到了不作為的定義,我注意到有一點是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造成一定後果的行為。那麼在本案當中,受害人已經造成了後果在先,公安機關的涉入並未對受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所以,不存在不作為情況。」


  何陽說:「由於你們的消極行為,造成了我們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受挫,信任出現了危機,這難道不叫一種傷害嗎?警察不作為的實質是怠於履行法定職責,並不僅限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作為還表現為漠不關心以及履行職責時方式和步驟不當。所以,被告無法脫咎於不作為行為。而且,如果真的像藍律師說的那樣那麼鍾情於自己的手銬,可為什麼連自己的手銬和別人的手銬都區分不出來呢?」


  左青松解釋說:「那副手銬是奧運安保工作期間配發的新式手銬。它和以前的老式手銬唯一區別是上面有編號。但秦晉不可能每天都拿著手銬去核對編號吧!規範管理的目的是讓民警樹立愛護、保護警械的意識,而決不是用警械約束他們的行為和工作。所以,在本案中,秦晉自始至終是沒有任何過錯的。他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何陽說:「判斷一名警察是否存在瀆職行為不是看他是否有無辦案過錯,而是依據他在辦案中是否盡職盡責,是否存在有私心,是否存在主觀上故意拖延,客觀上不積極執行的行為。在本案中,被告為了袒護以前女友的弟弟,故意拖延執法的時間,實屬瀆職行為。」


  左青松反駁說:「在查出藍湘偷走手銬時,秦晉已經和他的女朋友分手了,如果他心存私心的話,也是去報復他女朋友,在她婚禮場上把藍湘帶走,而決不是縱容他。」


  何陽反問:「如果你剛才說的所為屬於人性化執法的話,那麼被告在一年中遲遲偵破不了一個一般的刑事案件,不能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這樣有悖常理的做法算不算違背人性化執法呢?」


  左青松在思索的時候,何陽又緊逼一步:「如果被告不存在玩忽職守的行為,那麼那副手銬又是怎麼跑到藍湘的手裡呢?如果被告的抽屜鎖好了,如果他能照看好自己的警用器械,那副手銬能自己跑到藍湘的手裡嗎?所以,被告玩忽職守是無可辯駁的實事。事實勝過雄辯。一切原因皆由這副手銬引起,一切後果就必須從這個原因上找答案。所以,我請求法庭對被告這種玩忽職守的行為給予定罪量刑。」


  審判長看著左青松,「被告代理人還有陳述的理由嗎?」


  左青松搖搖頭,「沒有了。」


  這是一個不祥的預兆。現在我唯一的期望就是奇迹會發生。希望秦晉會突然出現在大廳門口,帶著抓到的罪犯,義正嚴辭地告訴他們我們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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