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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涉外經濟合同的簽訂

  所謂涉外經濟合同,就是我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外國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就他們之間在經濟技術和貿易關係中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1)涉外經濟合同的簽訂應注意的問題①首先要做好市場調查和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了解,搜集多種必要的信息資料,這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基礎和前提。


  ②簽訂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③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準確。


  ④要注意制訂好擔保條款。


  ⑤對於條款應明確地加以規定。


  (2)涉外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住所。


  ②簽訂的日期、地點。


  ③標的的類型和標的種類、範圍。


  ④標的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⑤標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⑥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


  ⑦能否轉讓或者轉讓的條件。


  ⑧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⑨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⑩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涉外經濟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中國機構或者其他部門。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訂立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於所適用的法律已有選擇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項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內地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訂立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於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仍不能協商一致作出選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


  在簽訂涉外經濟合同時,往往會牽扯到各國不同的法律、風俗、政治等,需要特別慎重,要事先做充分的調查,以備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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