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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合同有哪些擔保形式

  《擔保法》規定合同中的擔保方式有5種:(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解決。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押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須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終於有了娘家了。」上海某擔保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志耀向記者興奮地表示。作為一家成立3年,累計擔保40億元,沒有出現一例問題的擔保公司總經理,王志耀仍感到一絲無助。他向記者介紹,由於以前擔保公司都是單個開展業務,與銀行的合作一直處於弱勢,社會認可度不高。他表示,成立擔保行業協會的好處,最重要一條就是有了統一的組織,在協會內部、協會和銀行、協會和政府間建立了紐帶。王志耀表示,協會成立后,可以加強行業間的合作,以前一些大項目的擔保,單一公司擔保無法獲得銀行認可,今後就可以通過幾家合作來擔保。同時協會與銀行合作,可以使協會會員單位被銀行所認可,在擔保放貸中得到銀行的及時幫助。作為行業協會,還可以將行業的呼聲及時地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而這些都是單一的擔保公司力所不能及的。


  企業在創業時,尋求貸款往往需要有人來擔保,現在有些地方有了擔保行業協會,你可以去協會尋求擔保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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