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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公司的基本特徵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未做概括性定義,只對公司進行了分類,但從公司法的具體規定中,可以看出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徵:(1)公司須依法設立。一般來說,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符合公司設立條件後方可設立。但其他如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等特別法對有關公司有特別設立條件及程序規定的,公司的設立應優先適用其規定。有些涉及企業衛生、環境等特殊領域的公司,國家規定需批准方可設立的,應當經過批准。


  (2)公司是企業法人。根據《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作為企業法人,公司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立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明確了公司可以獨立地享有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獨立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濟實體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要求它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公司因具有法人資格,其財產和責任均獨立於股東。


  (3)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又包括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由於我國已有合夥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根據這兩部法律,允許設立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因此,我國的公司法中,未包括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我國公司經過多年的發展,數量不斷增加,規模逐漸均衡。截至2004年,我國已有公司120多萬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萬家,其餘為有限責任公司。這次修改公司法,仍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對其分別進行規範,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4)公司以股份出資行為為基礎而設立,作為現代企業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徵之一是股份形式與股權結構,亦即股東投資的產權模式。


  (5)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於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則成為公司的重要因素,並以此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業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內容的公司不應稱為公司,因為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


  開一家屬於自己的公司一直是郭元強的夢想。1984年,他考入清華大學,在機械工程系鑄造專業學習。1992年畢業后,他被分配到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激光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郭元強從事的鑄造專業,是金屬製造應用極為廣泛的領域。鑄造行業,在國外有著巨大的產品市場,而國內的產品質量卻遠遠達不到國際要求,走不出國門。郭元強想,既然我是學鑄造專業的,為何不能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優勢,創辦一個能夠滿足國外客戶需求的外向型公司呢?說干就干,1995年年底,郭元強毅然辭去公職,回到兗州市谷村鎮,貸款20萬元,白手起家組建了兗州市聯誠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公司自組建之初,就明確了「高起點、外向型發展」的思路,堅持發揮自身優勢,以質量和信譽去贏取國際市場。


  很多人都想創業開公司,公司的組織形式有很多種,特徵也各不相同。在開公司之前,想清楚開一家具有什麼特徵、什麼形式的公司很有必要。切勿隨大流,盲目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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