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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學無止境5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製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製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製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否則罰5~10萬元。)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製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製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誌。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麵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製性標準、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能源】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的要求,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製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製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麵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能源】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製拆裝方案、製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孤獨給敗來悄悄到北京一個考場,他看到許多學者正在做著下麵的一些考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一、強化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


  1.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 B ),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A.質量和速度 B.質量和安全

  C.速度和安全 D.速度和效益 .


  2.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 A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市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C.省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D.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C )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A.10 B.14 C.15 D.20

  4.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B )個月內開工。


  A.2 B.3 C.6 D.9

  5.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 A )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A.兩個 B.三個 C.四個 D.五個


  6.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 A )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A.資質等級低的 B.資質等級高的


  C.由雙方協商決定其一方的 D.資質等級低或資質等級高的均可


  7.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 D )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A.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C.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D.建設單位


  8.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 C )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製度和群防群治製度。


  A.安全第一 B.預防為主


  C.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D.安全第一、質量為主


  9.施工現場安全由( A )負責。


  A.建築施工企業 B.發包方 C.當地**部門 D.施工個人

  10.工程設計的修改由( B )負責。


  A.建築施工企業 B.原設計單位 C.發包方 D.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1.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製度,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 D )規定。


  A.地方** B.省級** C.建築施工單位 D.國務院

  12.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應( C )。


  A.罰款 B.追究法律責任 C.吊銷資質證書 D.追究刑事責任


  1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 C )吊銷其營業執照。


  A.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建築施工企業 C.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D.當地**

  1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 B )執行。


  A.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B.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C.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D. 可按照其他相關法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自( C )起施行。


  A.1997年11月1日 B.1998年1月1日


  C. 1998年3月1日 D.1998年5月1日


  (二) 多項選擇題


  1.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ABCD)。


  A.先進設備 B.先進工藝


  C.新型建築材料 D.現代管理方式 E.先進單位


  2.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ACDE)。


  A.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B.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C.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D.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CDE)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A.法律 B.法規 C.公平 D.公正 E.平等競爭


  4.工程監理人員認為施工不符合(BCD)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A.施工質量 B.工程設計要求 C.施工技術標準


  D.合同約定 E.施工進度

  5.下列(ABDE )情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A.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B.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

  C.振動對環境有汙染和危害

  D.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E.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6.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ABCD)。 ’


  A.地基基礎工程 B.主體結構工程


  C.屋麵防水工程 D.其他土建工程


  E.電力、郵電通訊

  7.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有關規定處罰外,可以(BCD)。


  A.罰款 B.責令停業整頓 C.降低資質等級


  D.吊銷資質證書 E.追究刑事責任


  8.(ABC)建築活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A.搶險救災 B.臨時性房屋建築 C.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D.軍用房屋建築工程 E.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

  9.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C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製定。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C.國務院 D.中央軍事委員會 E.****

  二、自測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 D )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A.橋梁 B.鐵路 C.道路 D.房屋


  2.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 兩 )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A.兩 三個月 B.兩 一個月 C.一 三個月 D.一 一個月

  3.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是在( D )情況下。


  A.建設單位自施工中止之日起滿一個月後恢複施工時

  B.建設單位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超過三個月後施工時

  C.建設單位超過延期時限才開始施工時


  D.建設單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滿一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


  4.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 B )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A.三個月 B.六個月 ,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5.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 A )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A.執業資格證書 B.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C.個人所在地縣級建設主管部門 D.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

  6.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C )。


  A.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B.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禁止直接發包


  C.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D.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可以將建築工程**發包 .


  7.( D )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A.總承包單位 B.分包單位 C.施工單位 D.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


  8.( A )可以規定實行強製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A.國務院 B.分包單位 C.建設單位


  D.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

  9.有關法律規定,由( C )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A.國務院 B.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

  C.國務院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D.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建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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