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同妻離婚案(1)
朱非另立門戶了,有些律師跟他走了,有些選擇了留下。 明是非和沈是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會,民眾聽說銷聲匿跡三年的明是非重出江湖,而且還願意為弱勢群體主持公道,來谘詢和請律師的人絡繹不絕,他們每天既忙碌又充實,真的很開心。 一天,一個神情憂鬱的女人來到了律所,楊清負責接待了她。她看起來三十左右,很有氣質,隻是麵容很憔悴。 “您好,您有什麽需要幫助的嗎?”楊清微笑著說。 “哦,我想谘詢一些事情……”她的眼神有些閃躲,不知因為何事讓她如此。 “您盡管說,放心好了,我們的辦公室都是隔音的,而且我們有我們的職業道德,我們會為客戶保密的……”楊清盡力的安撫著她。 “哦,這樣啊……”她喃喃道。 “對了,請問您貴姓啊?” “免貴姓王……” “哦,王女士,您有什麽事,請盡管說,我是個樂於傾聽的人……”楊清說完往前探了探身體。 “其實也沒什麽,我想……”她欲言又止。 “您想?”楊清重複著。 “我想離婚……”王女士咬了咬嘴唇,終於說出來。 “哦,明白,離婚其實沒什麽的啊,很多人覺得在一起沒意思了,都會離婚的,這是個人的自由,沒什麽大不了的……”楊清一邊寬慰著她,一邊想,都什麽年代了,離婚是件很稀鬆平常的事情,為什麽她會覺得難以啟齒呢? “可是,法院不讓離,他們說我們的關係還沒破裂……”見楊清這麽說,王女士開始慢慢的打開話匣子。 聽王女士這麽說,男方應該也不願意離,所以才會鬧到法院,而離婚的案件必須要先調解,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規定。 “哦,那法院是怎麽說的呢?”楊清繼續問道。 “他們說了一大堆,什麽他沒跟別人同居,沒有家庭暴力,也沒惡習,我們也沒分居之類的,所以,判決我們不準離婚……” “哦,法院的判決也不無道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楊清幾乎隻字不差的把條文說出來,王女士一邊聽一邊點頭,眼神裏滿是讚歎。 要想讓客戶信任你,必須要體現你的專業,這是明是非告訴她的經驗,所以,平時她特別勤奮,沒事就研究法條,畢竟,打官司,事實是我們無法左右的,但法律就不同了,我們要把與案件相關的法律窮盡,然後引用對己方最用力的法律規定,如此,才能打贏官司。 “嗯,對,法官好像也是這麽說的……”王女士點點頭。 “那前麵四條具體的規定,您先生是否都沒有?” “沒有……”王女士不假思索的回答道。 “那您為什麽還要離婚,難道是有其他的情形?”楊清試探道。 “……”王女士沉默著,她在思考是否應該說。 “您知道,您隻有把事實說出來,我們才能想辦法幫您……”楊清盯著王女士,追問著。 “我想問個問題,您對同性戀怎麽看?”她低著頭,不好意思的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