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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哲學》(二十一)

  ——《周易》六十四文政治哲學譯解


  第二十一篇《周易· 噬嗑》文譯解

  (原文)


  “( ) 噬嗑,亨,利用獄。


  屨校滅趾,無咎。噬膚滅鼻,無咎。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何校滅耳,凶。”


  (譯文)

  二十一、明察秋毫,亨通,利於刑獄。


  戴住刑具遮住了腳趾,還無大礙。看不到鼻子,是吃美味肉食給遮住了,沒有過失。吃臘肉,遇到苦惡有害之物,小有問題,但無過失。吃帶骨的幹肉,發現了青銅箭頭,利於認真的研究調查,結果問題明確。吃幹肉發現了金屬,是危險的兆頭,但還不至於有害咎。待到肩負刑具枷械遮住了耳朵時,就凶險了。


  (解說)

  《周易》一書裏的第六篇文章是《訟》,是講訴訟,如同現在的民事訴訟,或叫打官司。而本篇內容是指“獄”,即刑獄。如同現在的刑事審判,或叫斷案。本篇內容曆來說法不一,現在的譯本是各有譯法,自然意思是相差很大。從客觀來說,《周易》用字太簡略,而且又多用比喻,這就給一些文章的理解帶來歧義。但《周易》每篇都是講述了一個完整的事物道理,更不是什麽占卜辭。《周易》每篇文章都有中心,有宗旨。把握住這一點,對每一篇內容的理解是不成問題的。正如本篇作者在講述的是斷案上應明察秋毫,才有利於刑獄。


  “噬”(shi)在《辭源》裏解釋是“咬”,“吞”,“涉及”等意,而在本篇裏應當吃東西之意。“嗑”(ke):牙齒相合。《雜卦》裏說:“噬嗑(shì hé),食也”。《序卦》裏說:“嗑者,合也。《彖傳》裏說:“頤中有物曰噬嗑。”這“噬嗑”看來是與口裏嚼物有關了。作者是用口齒嚼東西來比喻道理。以口中有物細品味道,分辨其味來比喻斷獄上應分辨是非,而本篇中也多是借吃食來比喻事理。本篇的立論是“噬嗑:亨,利用獄。”這口中有物,怎麽與亨通,有利用於刑獄呢?這是用口中嚼食來比喻,寓意刑獄上要明察秋毫,不妄斷刑獄。本篇內容就是圍繞著這一問題展開的論述,不過作者從開篇到結尾全用的是比喻。


  “屨校滅趾,無咎。”


  “屨”:拖著。“校”:古代的一種刑具。“滅”:遮住。此句的意思是“腳上戴住刑具遮住了腳趾,還不算大問題”。這是比喻在斷獄上還形不成大的錯誤,即東西蒙住了腳趾,而不是蒙住了視聽,不至於妄斷刑獄而釀成大錯。


  “噬膚滅鼻,無咎。”


  “膚”:肥美的肉。此句之意“吃肥美的肉,遮住了鼻子,沒有害咎。”這是比喻在斷獄上,沒有遮住視聽,還不至於造成錯誤的後果。


  “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醃製的肉,又稱幹肉。“遇毒”:中毒。此句意“吃醃製的肉,中了毒,雖小有問題,而沒有害咎。”這是說中毒是有原因的,不是人為的故意,這就是明辨斷獄的根本。


  “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胏”:帶骨的肉。“金矢”:銅箭頭。“艱貞”:《辭源》裏解釋“處境艱危而能堅守不屈”。本段意思是“吃帶骨的幹肉,發現了青銅箭頭,利於認真的研究調查,結果問題明確。”這吃肉,吃出了箭頭,怎麽結果還是吉呢?這“利艱”的大意是,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是打獵射進骨頭裏的箭頭,加工時沒有發現,吃肉時吃了出來。既不是陰謀,也不是謀害行為,反而又得到了銅箭頭,自然不是壞事情。這“吉”是指事情弄明白了。


  “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這裏同樣是吃幹肉,但吃出了金屬物。不像上麵所講的吃出的是箭頭,並且是有來源的。這金屬物如何在肉裏,就是危險的信號,但還沒有造成危害的後果。“無咎”指後果沒有造成危害。


  “何校滅耳,凶。”


  這是針對開頭“屨校滅趾無咎”對比說明事情出現了嚴重性。此句意思是“待刑具戴到肩上遮住了耳朵,就凶險了。”《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這“小象文”解釋是“聰不明也”,這是耳朵被遮住了,就不能明辨是非了。現在不是有成語“耳聰目明”麽?這是指聽得清楚,看得分明,形容頭腦清楚,眼光敏銳。這“小象文”說的應是正確,在斷獄上不可“聰不明也”,應是耳聰目明,才能明斷是非。這是比喻,用戴住刑具遮住耳朵來比喻不能明辨是非,就走向危險,就會妄斷獄訟,就會造成冤假錯案。另一層意思是,不能明斷獄訟,就是妄斷獄訟,同樣會導致凶險引身,即妄斷獄訟是要觸犯刑律的,這裏是雙重的警示。故本篇是講述刑獄上要明察秋毫,不可妄斷刑獄的道理。


  我們看看唐朝孔穎達奉旨編篡的《周易正義》(又稱《周易注疏》)一書裏對今本《周易·噬嗑》卦的注與疏。


  “震下離上。噬嗑:亨。利用獄。


  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雲“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


  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複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並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雲“分”,“雷電”雲“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雲“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雲“合”。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雲“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雲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


  ○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


  ○正義曰:“雷電並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雲“雷電合”,注雲“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雲“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雲“雷電並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雲“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


  ○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雲:“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雲“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雲:“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雲“上行”,及《晉卦·彖》雲“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雲“雷電”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


  ○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複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複“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過止於此。


  [疏]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複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雲“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幹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


  ○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雲“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凶”。正義曰:“何校滅耳凶”者,“何”謂簷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簷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雲“聰不明”也。


  ○注“處罰之極”至“凶莫甚焉”。


  ○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雲“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複可誡,故雲“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雲“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附今本《周易·噬嗑》


  “()噬嗑:亨。利用獄。


  初九:屢校滅趾,無咎。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上九:何校滅耳,凶。???”


  以上對今本《周易·噬嗑》卦的注疏,本來很簡單的幾十個字內容的《噬嗑》文,孔穎達編篡進《彖》、《象》解釋,王弼的注解,在此基礎上孔穎達又對《周易》經文和《易傳》經文(《彖》與《象》)及王弼的注解再進行疏解。


  《周易正義》是唐朝官方奉旨編纂《五經正義》的內容之一。是孔穎達以三國時魏國的王弼注《周易》,及王弼注《彖傳》、《象傳》、《文言》和晉代韓康伯所注《係辭》、《說卦》、《序卦》、《雜卦》為藍本。孔穎達等人將王韓注合並,然後對《易經》(《周易》和《易傳》)以及王韓所注進行疏解,形成了一部龐大的注疏文本來,以此成為唐代科舉取士的標準教課書。


  是否通過對幾十字的《周易》"經文"所進行三千多字的注疏,而看懂了《噬嗑》文辭說的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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