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學解讀 “導說”第六篇(十五)
⑸《僖公二十五年》:“秦伯師於河上,將納王。狐偃言於晉候曰:‘求諸候,莫如勤王。諸候信之,且大義也。繼文之業而信宣於諸候,今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黃帝戰於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對曰:‘周禮未改今之王,占之帝也。’公曰:‘筮之。’筮之,遇《大有》之“睽”。曰:‘吉’。遇‘公用享於天子’之卦。戰克而王享,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複,亦其所也。晉候辭秦師而下。三月甲辰,次於陽樊。左師圍溫,左師逆王。夏四月丁巳,王入於王城,取大板於溫,殺之於隰城。”
本卦例是筮出的《大有》,並得出的是《大有》中的以“睽”為繇題的繇辭,“公用享於天子”。此例中的“睽”是《大有》中的第三繇題。而今本《周易》“大有”卦裏的第三爻辭不過是以“九三”為爻題。無論稱繇辭或爻辭,其辭都是“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而這一筮裏隻引用“公用亨於天子”以及結合取象來解筮。此筮例中解筮出現的“戰克而王亨,吉孰大焉”,是從繇辭“公用享於天子”分析出的說法。而“且是卦也,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是取象《大有》卦畫中內卦“乾”卦為“天”,及《睽》卦畫內卦“兌”為“澤”來解出的認為。即從《大有》卦中的一繇辭及《大有》卦畫取象和繇題《睽》卦畫取象等字義來聯想、比附所認為是神示之意,以勸晉候(文公)勤王,而在諸候中樹立威信,建立大業的計謀。
此筮例是在秦伯率軍駐紮在黃河岸上,目的是為了護駕周襄王回周京的背景下。狐偃進言晉文公,講了一凡勤王的道理,意在不能讓秦伯護駕周天子,而讓晉文公去勤王,樹立威信,建立霸業。晉文公聽了進言,就讓龜卜與占筮來‘先知’此事的吉凶,才筮出此卦的。先是龜卜,卜偃卜出“黃帝戰於阪泉的吉兆,而晉文公還要看看卜筮是吉是凶,又筮出《大有》卦裏的“睽”繇辭“公用享於天子”,這不都兆示著文公所想事情的吉兆嗎?卜偃又隻取象《大有》與《睽》卦畫裏的“八卦”《乾》“天”與《兌》“澤”,認為“水澤授受著天日的照耀”,豈不都預示著晉文公心想事成麽?最後也"真"的是迎接周襄王進入王城。
從這則卦例來看,算卦是假托,而狐偃的謀略進言才是真。豈能相信卜偃筮出的剛好是六十四卦繇辭中唯一的“公用享於天子”這句繇辭麽?豈不相信那是卜偃順口講出的《大有》卦裏“睽”繇題裏的繇辭麽?這隻是給晉文公一個借口。即龜卜、筮卦都有神顯示兆示,還不去幹這事呢?文公也就有了信心。這種筮法,到像引用春秋《周易》文本裏的文句直接說理的那樣。不過八卦筮卜與直接引用《周易》裏的文句闡明事理是不同的功用與性質。筮卜是“神道設教”之功用,更能迷惑人,更能使人迷信,因為那時的人們認為龜卜與揲蓍都是通天的工具,即與神溝通的工具,能先知得神靈兆示的吉凶‘天機’。自然卜筮是非理性的巫術迷信活動,而直接引用《周易》裏的文辭闡明事理則是理性的人文智慧。
(6)《襄公九年》:“穆薑薨於東宮。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隨其出也。君必速出。’薑曰:‘亡。是於《周易》曰:‘隨:元亨利貞,無咎。’元,體之長也。亨,嘉之會也。利,義之和也。貞,事之幹也。體仁足以長人,嘉德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然故不可誣也,是以雖《隨》無咎。今我婦人而與於亂。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謂元。不靖國家,不可謂亨。作而害身,不可謂利,棄位而姣,不可謂貞。有四德者,《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我則取惡能無咎乎?必死於此,弗得出矣。’”
這一筮例雖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例子,但與《左傳》中記載的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十一筮例中其它的筮例的筮法則不相同。其它十個筮例都是“變繇”筮法,而唯此例中所說的“是謂‘《艮》之《隨》’”則不是“變繇”筮法,因為這“《艮》之《隨》”之說,在春秋《周易》文本裏的《艮》中是沒有以“隨”做“繇題”的。
此筮例先說的是“艮之八”,而太史解卦時說是“艮之隨”。這筮例上的“八”說,在易學上雖有定論,是謂占出的一個不變卦,即沒有“變爻”的卦,才稱“八”。首先把《左傳》裏的筮例以今本《周易》釋之,本身就是錯誤的,因春秋《周易》文本並不是爻式結構,焉能說“變爻”呢?除非這一筮例是其它卦書筮之的筮例。
而此卦是穆薑薨於東宮之前,即要搬入東宮時而進行的卜筮,所得的“卦”是“艮之八”。而讓太史解釋這一卦的吉凶時 ,太史在解卦時卻說的是“艮之隨”。那麽,這裏的“八”說是何意呢?又如何將“艮之八”變成是“艮之隨”的說法呢?
此卦例筮出的是“艮之八”,而太史所言是“艮之隨”。可這個“隨”則不是《艮》卦的繇題,因春秋《周易》文本中的《艮》中沒有以《隨》來做繇題的。
若以《艮》卦畫( ),從第一基礎畫變起,而得出六個不同的卦畫來。即:
1 2 3 4 5 6
賁 蠱 剝 旅 漸 謙
《艮》卦裏是以“艮之賁”,“艮之蠱”、“艮之剝”,“ 艮之旅”、“艮之漸”、“艮之謙”來做為六句繇辭的繇題稱謂,所以是沒有《艮》之“隨”的說法。
那麽,由《艮》畫變《隨》畫,即所謂的“變卦”,就得有五個“變”畫出現。如:
(因無法打出卦畫符號,此圖略去)
若由《艮》卦變《隨》卦,就得出現五個變繇(後稱五個爻變),即起卦時,出現了五個“變數”(或“六”或“九”),由《艮》變出《隨》,這《隨》不是《艮》卦裏的繇題,那麽這“艮之隨”就是一個“變卦”說法了。可又為何出現“八”說,若“八”說是個不變卦的稱法,即後人所認為是個沒有爻變的卦,才稱“八”,這豈不是矛盾的說法麽?筆者認為《左傳》裏記載的有十一筮例是以春秋《周易》文本占筮的筮例。而十一筮例中有十例是“變繇”筮法。所謂“變繇”筮法,即在用揲蓍起卦時,先得出六個蓍數,這六個筮數隻能是從“六、七、八、九”中所產生。若又規定“六”與“九”是“變數”,即起卦時揲蓍出“六”或“九”時,就知道是變數,目的是在得出某一卦時,就又跟著得出某一卦裏的第幾繇(後稱“爻”)是個變繇,也就得出某一卦裏某繇辭,以此做為占問事項的占辭之用。
這“變繇”筮法是與春秋《周易》文本作為卜筮之用有關,是以六十四卦裏的六個卦名稱(含卦畫)做為每卦裏繇辭的繇題排序形式結構所決定的。
我們所看到《左傳》裏記載的以《周易》筮之的十一筮例,除此例外,其它十個筮例都是“變繇”筮法,可得到“某之某曰”的那種稱法,即得到某一筮例裏的某一繇辭。但人們會說,難道這十個筮例在起卦時都出現的是一繇變嗎?當然不會,隻是在於人為的規定。假如規定起卦時,見有“六”或“九”數是“變數”,就知道在“數”轉換成卦畫符號時,也就知道一卦中某繇辭就是“變繇”,以變繇辭做為斷卦的占辭運用。那麽在起出一卦,即通過“三”、“六”十八變得出個揲蓍之數時,如出現是二個以上的“變數”,即假定出現了三個變數,那麽就得出這一卦裏的三個變繇,是否要以三個繇辭來推斷所問事情的吉凶嗎?而《左傳》裏的十個筮例,卻是以一卦中的一個繇辭來斷吉凶,都是稱“某之某”(如“觀之否”曰、“屯之比”)。這就在於若出現了二個以上的“變繇”時,並規定以最先得出的一個變繇,或是最後的一個變繇,做為斷卦的占辭,就把一卦中出現二個以上的變繇這一問題給解決了。而不會在起出一卦時,出現四個變繇,而說:“遇觀之益,觀之渙,觀之漸,觀之否曰”。若在起卦時得出是《觀》卦中多個變繇,而按筮法規定隻取一繇辭為占斷辭,就得出是“觀之否”,那麽就會說:“遇觀之否曰:是“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所以以春秋《周易》文本筮卜,若想得出某卦裏的某繇辭,就隻能是“變繇”筮法。
如占出“乾”,若是第四繇、第六繇是“變繇”,即《乾》變《需》,若說《乾》之《需》,這隻能是“變卦”稱法,即有《乾》卦符號變出《需》符號。而《需》不是《乾》裏的“繇題”,即春秋《周易》文本裏《乾》中是沒有以《需》作繇題的。這就是說若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畫時,所變出的另一個“六聯體”的符號(當然也就知道這個“六聯體”的符號是六十四卦裏的某某卦)就超出了春秋《周易》文本的每一卦以六個卦名稱做繇題的範圍,隻有取一個“變”畫時,才不超出春秋《周易》文本裏的每一卦六個卦名稱做繇題的範圍,也就能得出春秋《周易》文本裏某一卦裏的某一繇辭來。正是春秋《周易》文本作為卜筮起卦的局限性,才有卦名稱為繇題的“繇式《周易》”再一次改造成以“六、九”為爻題的“卦爻式《周易》文本”。即今本《周易》就解決了起卦時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爻問題。
若以春秋《周易》文本來卜筮,若起卦時出現兩個以上的“變”畫,就得規定二個以上的“變繇”出現後,隻看最初或最後的“變畫”確定為“變繇”,也就得出某一“繇卦”來斷人事吉凶。假如筮出《乾》時,看最初的“變”畫是第四畫,而《乾》裏排第四的繇題是以“小畜”稱之。那麽就得出“乾”裏的第四繇辭是本此占筮所得的占辭了,那麽,就會說:筮之遇“乾之小畜曰:‘或躍、在淵、無咎’”。若按規定以筮出最後的“變畫”(由筮出的變數即九或六來看第幾畫是變畫)對應的繇辭來斷吉凶的依據,那麽就是 《夬》,也就會說:“筮之遇乾之夬曰:亢龍有悔”。若起筮時是個沒有變數的卦,如起筮得《乾》而無變數,就按《乾》的畫符號的八卦取象或結合其“卦辭”來斷吉凶,也就會說“筮之遇乾之八”,表明筮出了一個無變的卦。那麽,這一筮例中出現的“八”說,是不是代表沒有“變”的卦呢?
這一筮例裏的“八”,既是指筮出一卦是個無“變”之卦代稱,也不能當數字“八”理解。這一筮例裏的“八”,既是代表筮出一卦裏不變之畫的稱法,又是指那個不變之畫的寫法。
對於這一筮例中出現“八”的說法,已在“《周易》文本說”裏有詳細的解說,故此處就不再做詳細的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