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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學解讀 “導說”第五篇(六)

  引用資料(三):“河南安陽殷墟孝民屯村陶範二,商代晚期”


  八


  ∧


  大


  ∧


  ∧


  這上麵的一組符號是出土陶範上刻寫的符號,同樣是個“六聯體”,即有六個刻劃符號組成的。因沒有條件把《楚竹書周易研究》“第三章考古易的發現”中的這一所謂“數字卦”圖片上傳到網上,筆者也沒有發現網上有此圖片,否則上傳到網上更能直觀地看到陶範上的刻畫的摸樣。不過陶範上的刻畫符號大致如上筆者所舉的那組符號,隻是“六聯體”裏排第三第四的刻劃符號連在了一體,像是個“大”字,實乃是“十”與“∧”連帶一起所形成。這種刻寫法如同下麵器物上刻畫符號裏的“大”字:


  ?

  《楚竹書周易研究》“第三章考古易的發現”中所收錄的“河南安陽殷墟孝民屯村陶範”上的刻畫符號,釋文為“八六一六六六”數字。在釋文裏出現了“一”的數字,那是把陶範上排在第三的像是“大”字符號,而釋文為“一”和“六”。實乃那組符號裏的同樣是有兩個基礎符號所組成,即“十”與“八”。在引用資料(一)和(二)裏,《楚竹書周易研究》的作者是將像“十”的符號釋文為數字“七”,而對“河南安陽殷墟孝民屯村陶範”上出現的刻畫符號裏像“十”的符號卻釋文為數字“一”,實際那還是像“十”的符號,隻是與下麵像“八”的符號刻寫時搭在了一起,這是刻寫時不規範所致,如同不同人所寫漢字是不相同的筆跡字形的道理那樣,因出現在不同器物上的刻畫符號,並非一個時代,更非是一人所刻寫。實乃這陶範上出現的刻畫符號裏的兩個基礎符號依舊是像“十”與“八”。可《楚竹書周易研究》的作者將陶範上的刻畫符號釋文為數字“八六一”的組合,還錯誤認為是“數字卦”。


  引用資料(四):“陝西長安張家坡卜骨,西周時期,現藏陝西省文管所”


  這則“卜骨”是照片,“卜骨”上清晰地看到有兩個本屬“六十四畫符號”裏的兩個“畫符號”,因每個是“六聯體”的組成。“卜骨”上的符號是並列出現的兩個,也是上下排列的“六聯體”。“卜骨”上右邊的“畫符號”為“—、八、八、八、八、—”組合,而左邊的“畫符號”為“八、八、八、—、—、八”組合。在“卜骨”照片一邊是作者的釋文,釋文數字為“六六八一一六”、“一六六六六六一”。通過《楚竹書周易研究》作者對“卜骨”上的“符號”釋文來看,《楚竹書周易研究》作者對這標明為西周時期的“卜骨”上的“符號”,已然釋讀為“數字”。實乃這“卜骨”上的兩組“符號”的寫法與出土的楚竹書《周易》(戰國末期)裏的“符號”寫法完全一樣,也與出土的“楚地禱祝簡”(為戰國中期)上的“六十四畫符號”的寫法完全一樣。  我們來看出現在戰國時期竹簡上的本屬“六十四畫符號”的寫法,舉例如下:

  (因圖片無法上傳,故略)

  我們從前圖上看到箭頭指向並列的兩個符號與下圖劃圈裏(這是寫在竹簡上的《周易》)竹簡上的一個符號,其寫法完全一樣,也與引用資料(四):“陝西長安張家坡卜骨”上並列出現的兩個符號的寫法完全一樣,無疑問這些“符號”就是《周易》一書裏所用的那套符號。即“六十四畫符號”裏的符號而已,豈能釋成“數字”?又焉能稱為“數字卦”?

  引用資料(五):“陝西岐山鳳雛村卜甲,周初”


  下麵圖①裏有一圖下所寫“陝西岐山鳳雛村出土的商末至周初卜甲”的圖例就是我們引用資料(二)裏的“卜甲”上的“刻畫符號”,既是《楚竹書周易研究》“第三章考古易的發現”中所收錄的出土“卜甲”資料。這則出土“卜甲”上的所謂“數字卦”,實乃依舊是“六十四畫符號”裏的一個“畫符號”。這則“卜骨”上刻寫的“畫符號”的寫法與商朝時期刻寫的“畫符號”基本一樣。考古上發現屬商朝時期刻寫在不同器物上的“六十四畫符號”裏的某些符號裏的兩個基礎符號其刻寫法像“十”像“八”。而到西周時期出現“六十四畫符號”裏的兩個基礎符號的寫法有了變化,即像“十”的符號變成了像“—”的寫法。但這種刻寫法並不是絕對的,出現在商朝時期裏的“刻畫符號”(即“六十四畫符號”)裏的基礎符號之一的刻寫法多刻寫成像“十”,而很少出現像“—”的寫法。到西周時期則相反,多是出現將“六十四畫符號”裏的兩個基礎符號之一的符號刻寫成像“—”,而很少出現像“十”的寫法了。


  這一“卜甲”上出現在最後的一個符號有些特別,像是甲骨文數字五推倒的寫法。所以出現在不同器物上屬“六十四畫符號”某一“畫符號”,若出現像甲骨文數字五被推倒形狀的寫法時,現在學界裏一般釋文為數字“五”。因為一些學者把這些“畫符號”理解為“數字卦”,自然要把那些“六聯體”的“畫符號”聯想到數字上去解釋。對這一“卜骨”上出現的“畫符號”裏的最下麵的一個符號釋文成數字“五”也是不妥的。因為“五”這一數字,在甲骨文或金文裏的寫法並不同於所謂“數字卦”裏的寫法。


  舉例如下:(見圖②)

  西周之前出現在不同器物上的應屬“六十四畫符號”裏的某一畫符號裏偶有這種像甲骨文裏的數字五推倒形狀的刻寫法,顯然與甲骨文裏的數字五的寫法不同。一種是立式,而另一種是橫式。出現在不同器物上的“畫符號”裏的這種橫式寫法,應是某些地區刻寫上的變異寫法而已,同理不能理解為數字。因這些出於不同地域而少有的變異寫法,不同於商王室裏刻寫的“畫符號”那樣規範所造成。


  (因圖片無法上傳,故略)

  ①圖

  ②圖

  引用資料(六):“陝西扶風齊家村卜骨,西周”


  (圖片略)

  這一“卜骨”上所出現有三個所謂的“數字卦”,並且在所謂的“數字卦”旁還有文字內容。這些文字內容可是關係到這些本屬“六十四畫符號”的用途性質問題。對出現在這一“卜骨”上的刻畫符號以及文句是什麽用意,我們先聽一聽專家學者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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