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學解讀 “導說”第一篇(十六)
上卷《周易》導說
第一篇《周易》文本說
四.今本《周易》的前身——“春秋《周易》”文本
(1.後續一)
⑿ 《左傳·昭公十二年》:“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黃裳元吉’,以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嚐學此矣,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彊內溫,忠也;和以率貞,信也,故曰“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元,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飾;事不善,不得其極。外內倡和為忠,率事以信為共,供養三德為善,非此三者弗當。且夫《易》,不可以占險,將何事也?且可飾乎?中美能黃,上美為元,下美則裳,參成可筮。猶有闕也,筮雖吉,未也。’”
⒀ 《左傳·哀公九年》:“晉趙鞅卜救鄭,遇水適火,占諸史趙、史墨、史龜。史龜曰:“是謂沈陽,可以興兵。利以伐薑,不利子商。伐齊則可,敵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名位敵,不可幹也。炎帝為火師,薑姓其後也。水勝火,伐薑則可。”史趙曰:“是謂如川之滿,不可遊也。鄭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鄭則不吉,不知其他。”陽虎以《周易》筮之,遇《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與也。微子啟,帝乙之元子也。宋、鄭,甥舅也。祉,祿也。若帝乙之元子歸妹,而有吉祿,我安得吉焉?”乃止。”
以上是《左傳》一書中保留的十三個筮例。這十三個筮例中有三例是直接點明“以《周易》筮之”。十三個筮例中除兩例外,均稱謂一樣,即“遇某之某曰”。如“遇《觀》之"否"曰”。其卜筮出現的“繇辭”與今本《周易》一書裏的“爻辭”一樣,而那時不稱“爻辭”是稱“繇辭”。
《左傳》中的十三個筮例,有兩例的稱法,則是“其卦遇《蠱》曰”和“其卦遇《複》曰”。而且這兩例所引用的繇辭也不是出於《周易》一書裏的句子。這兩例是出自《僖公十五年》與《成公十六年》裏記載的卦例,這兩卦例是不同與《周易》的以外卦書。這種異於《周易》的卦書,並與考古上發現的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簡上的卦書相同。王家台秦簡上的卦書,被學界認為是《歸藏》,其卦畫符號及卦名稱與今本《周易》相同,但結構形式及內容與今本《周易》完全不同。這說明《左傳》一書裏記載的筮例,反映的筮書,僅僅是與《周易》裏的六十四畫符號及名稱相同,而內容不相同的筮書,至少有兩種以上,這符合《周禮》中所雲的“三易之法”。
在《左傳》一書中出現的筮例共十三例,而其中有十一例,卻是以《周易》筮之,所出現的“繇辭”與今本《周易》裏的爻辭能夠一一對應。但從這十一個筮例的稱法中,皆不反映“九·六”爻題。從十一個筮例中來看,所反映的是一種不同於以“九·六”爻題為結構形式的《周易》文本,我們給這種《周易》文本命名為“春秋《周易》文本”。
《左傳》一書中既有記載“以《周易》筮之”的筮例,也有引證《周易》文辭說明問題或闡明觀點的引用例子,如同引用《詩》、《書》那樣,直接是用於說明事理的例子。我們也將《左傳》一書裏記載引用《周易》的例子列舉如下:
①《左傳·宣公六年》:“六年春,晉,衛侵陳,陳即楚故也……楚人伐鄭,取成而還。鄭公子曼滿與王子伯瘳語,欲為卿,伯謬告人曰:‘無德而貪,其在《周易》《豐》之“離”,弗過之矣!’間一歲,鄭人殺之。”
②《左傳·宣公十二年》:“知莊子曰:此師殆哉。《周易》有之,在《師》之“臨”,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執事順成為臧,逆為否,眾散為弱,川壅為澤,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謂臨,有帥而不從,臨孰甚焉!此之謂矣。果遇,必敗,彘子屍之。雖免而歸,必有大咎。”
③《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子大叔歸,複命,告子展曰:楚子將死矣!不修其政德,而貪昧於諸侯,以逞其願,欲久,得乎?《周易》有之,在《複》之“頤”,曰:‘迷複,凶。’其楚子之謂乎?欲複其願,而棄其本,複歸無所,是謂迷複。能無凶乎?君其往也!送葬而歸,以快楚心。楚不幾十年,未能恤諸侯也。吾乃休吾民矣。”
④《左傳·昭公元年》:“晉侯求醫於秦,秦伯使醫和視之,曰:‘疾不可為也,是謂近女室,疾如蠱……’。趙孟曰:‘何謂蠱?’對曰:‘淫溺惑亂之所生也。於文皿蟲為蠱;穀之飛亦為蠱;在《周易》女惑男,風落山,謂之《蠱》,皆同物也。’趙孟曰:‘良醫也。’厚其禮而歸之。”
⑤《左傳·昭公二十九年》:“秋,龍見於絳郊。魏獻子問於蔡墨……對曰:‘……龍,水物也,水官棄矣,故龍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潛龍勿用’。其“同人”曰:‘見龍在田’。其“大有”曰:‘飛龍在天’。其“夬”曰:‘亢龍有悔’。其“坤”曰:‘見群龍無首,吉’。《坤》之“剝”曰:‘龍戰於野’。若不朝夕見,誰能物之…… 。”
⑥《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趙簡子問於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諸侯與之,君死於外,而莫之或罪也’。對曰:‘物生有兩,有三,有五,有陪貳。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體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諸侯有卿,皆有貳也。天生季氏,以貳魯侯,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魯君世從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雖死於外,其誰矜之?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自古以然。故《詩》曰:‘高岸為穀,深穀為陵。’三後之姓,於今為庶,王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壯》,天之道也。’”
從以上《左傳》裏引用《周易》的六個例子來看,無論是引用《周易》裏的句子,或是引用《周易》裏的名稱所作的解釋直接用於闡明事理時,則與《左傳》裏記載的十一個筮例,以《周易》筮之時所用的稱法是一樣的,即都是“某之某曰”的格式。
現將《左傳》裏記載的兩種運用《周易》(即卜筮與引用)時的稱法對比如下:
⑴《左傳》記載的用《周易》筮之時的稱法
《僖公二十五年》:“筮之,遇《大有》之"睽"曰”
《昭公五年》:“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謙"”
《襄公九年》:“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
⑵《左傳》裏記載的引用《周易》時的稱法
《宣公十二年》:“《周易》有之,在《師》之"臨"曰”
《襄公二十八年》:“《周易》有之,在《複》之"頤"曰”
《昭公二十九年》:“《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
通過對比來看,雖然是兩種用法,但顯然,所用的是一種文本,即“春秋《周易》文本”。不過兩者運用時,在表述上是有區別。史巫用於卜筮時的稱謂程式是: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 ’。或省略去《周易》名稱而說:筮之,遇‘某之某曰’。如“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而其他人士在引用時的稱謂程式則是:《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如 “《周易》有之,在《師》之"臨"曰”。這“某之某曰”,如同“某篇裏的某句子”的說法。用今天的話說,猶如“《師》篇"臨"裏說”。而在卜筮上,猶如“《坤》裏的"比"繇辭說”。 爾後,才引出“某之某曰”裏的一句話(卜筮上稱“繇辭”),無論是引用以此闡明事理,或是卜筮以此聯想附會人事吉凶,表明所用的是一種《周易》文本。雖然春秋時期人們使用的是一種文本的《周易》,以《周易》卜筮時言“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引用說理時言“《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筮之,遇”;與“有之,在”,顯然是對《周易》的兩種用法,兩種話語,兩種性質的對待。從春秋《周易》文本的定型流傳,就圍繞著《周易》形成了兩種話語與運用。“筮之”與“有之”也表明了兩者運用《周易》是有質的不同,既理性與非理性的區別。
“筮之”與“有之”,更是表明了當時兩者使用的《周易》是一種文本。當然那時的《周易》文本是不同於 今本《周易》的結構形式。
通過《左傳》一書中記載的筮例及引用當時《周易》文本內容來看,那時的《周易》文本,既不是用“九·六”這種數字來編排《周易》每篇裏的句子為爻辭的“爻題”;而是以《周易》裏的六十四畫符號及名稱來編排《周易》每篇句子變成繇辭的“繇題”。最具有證據證明《左傳》裏所反映的春秋《周易》文本不是以“九·六”爻題的結構形式,而是以《周易》裏的六十四個符號及名稱為“繇題”(或稱“繇稱”)的結構形式,莫過於《昭公二十九年》裏所引的“《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這一引用例子了。
現將這一引用例子抄錄如下:
“秋,龍見於絳郊。魏獻子問於蔡墨曰:吾聞之,蟲莫知於龍,以其不生得也。謂之知,信乎?對曰:……龍,水物也。水官棄矣,故龍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潛龍勿用。’其"同人"曰:‘見龍在田。’其"大有"曰:‘飛龍在天。’其"夬"曰:‘亢龍有悔。’其"坤"曰:‘見群龍無首,吉。’《坤》之"剝"曰:‘龍戰於野。’若不朝夕見,誰能物之?”
這一段記述了“昭公二十九年”的秋天裏有龍出現在絳城郊外,魏獻子聽說此事,並向蔡墨問龍一事。蔡墨回答魏獻子時,是引經據典來證明他認為古時候是有龍的。蔡墨所引用的就是《周易》“乾”、“坤”兩文裏出現帶龍的句子,來證明所認為古時候有龍的證據。這裏且不說引用《周易》一書裏帶龍的句子,來證明古時候有龍的說法正確與否,但這裏畢竟不是用《周易》來卜筮的例子。我們可通過這一引用例子中所引用《周易》“乾”文裏凡帶龍的句子內容及稱謂,以此再現“春秋《周易》文本”的結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