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定官製(一)
第一百五十一章 定官製(一)
完成了稱王立國的祭天大典之後,回到臨時行宮的趙安還有一件極為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訂立官製和封賞群臣。
作為一方之主,眼下趙安既然都已經稱王了,麾下文臣武將自然也少不了要封賞一番。
不過,想要大封群臣,首先還需定下的則是夏國的官製。
所謂官製,也就是政權機構的一個重要組織製度。
對於這一點,趙安當初在返回夏都的航船上就與王猛曾經商量了很長一段時間。
官製一般分為中央官製、地方官製和軍事官製三部分。
在華夏曆史上,曆朝曆代中,從秦漢到明清,中央官製發展最為成熟的莫過於三省六部製。
三省,即中書省、尚書省和門下省。
六部,即尚書省之下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
三省六部製自西漢時期開始形成,經過長期的發展,及至隋唐時期正式確立。
三省六部製的確立和完備,是華夏官製史上的重大變革,此後,曆代基本沿襲了這個製度,沿用上千年之久,最後到滿清覆滅才完全消亡。
作為一套成熟完備的中央官製,其對穩固封建王朝統治的積極作用自不必說。
首先,三省的分工,使相權一分為三,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
其次,三省六部職權有分工也有合作相互監督、相互牽製,從而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了完整嚴密的體係,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總體上來說,經過一番商議之後,大部分人還是建議直接沿用唐朝時期的三省六部製。
不過,趙安最終拍板定下的夏國中央官製卻是沿用明朝的中樞官製。
在三省之中,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布詔書,門下省則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
理論上,中書省頒布的詔令和政令,如果門下省發現有不符合或是不可行的地方應駁回,這樣的設置是便於兩大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牽製。
可在實際施行過程中,中書省和門下省常常是要麽形同虛設,發揮不出應有的功能,要麽則是權力過大,甚至出現宦官幹政和相權侵占皇權的事情。
曆史上,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皇權,廢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製,亦罷宰相職,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
在這一點上,趙安是十分讚成朱元璋的做法的,於是也就幹脆罷去了中書和門下兩省,僅保留尚書省,下設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皆歸趙安直接管轄。
不過,因為有著血珠的緣故,為了便於以後讓自己做一個悠閑的甩手掌櫃,趙安在夏國還是保留了尚書令一職,官居一品,負責協助趙安掌管尚書省,趙安不在時可總攬一切軍政大事。
六部之中,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掌品秩銓選之製,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製之法。
吏部下設四司﹕明清為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勳司和考功司。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蔭、請封、捐封等事務。稽勳司掌文職官員守製、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複名複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辦理京察、大計。
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眼下夏國僅設一司,即東洛島。
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考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
禮部下設四司,儀製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
兵部掌全國軍衛、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製,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
兵部下設四司,武選清吏司,考核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升調、承襲、封贈諸事,並管理土司;車駕清吏司,掌全國馬政及驛傳等事;職方清吏司,掌武職官員的敘功、核過、撫恤、軍旅之簡閱、考察、巡防等事,並管理關禁與海禁;武庫清吏司,掌全國之兵籍、軍器並武科考試之事。
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製”。
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戶部相同,即按地區分工設司,眼下夏國僅設東洛島一司。
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製,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
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掌估銷工程費用,主管製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
六部皆設尚書一人,為一部之長,正二品官職,尚書之下設左右侍郎各一人,為正三品官職。
各部設有清吏司的數量雖各有不同,但每司各有郎中一人,正五品官職;員外郎一人,正五品官職,主事一人,正六品官職等。
其中,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廣盈庫、軍儲倉等,禮部另轄鑄印局,兵部另轄會文館,工部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機構。
獨立於六部之外,夏國還在中央設置大理寺和都察院,都歸趙安直接管轄,不受六部幹涉。
大理寺掌刑獄案件審理,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由大理卿執掌,為正三品官員。大理卿之下設左右少卿,正四品官職,左右寺丞,正五品官職。大理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左右寺丞則分理京都和地方刑名之事。
都察院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有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地之職權。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
都察院置都禦史一人,為正二品官職,下設左右副都禦史,為正三品官職,左右僉都禦史,為正四品官職。在各地,都察院置有監察禦史一職,為正七品官職,其品級雖不高,但出外巡查時權力卻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