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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癸朝

  “癸朝初時期所成《皇朝經世文編》對於地方政府在癸朝朝市間管控中的具體作用意義了大致說明:”


  ““今夫獄治於州縣,定於府廳,覆於司道,成於撫按,而後聞之上,覆之法司,而獄治決。刑名之職掌,係重且嚴矣。””


  “可見。地方各級政府從法律層麵對於市間的管控有著一致。覆蓋的特點。這對於中央政府對於市間的管控乃係有效貫徹和落實。”


  “除了癸朝代的“特別行政區”。如京畿。盛京。蒙古。和部分少數民族特區因為有著政治聯盟。關外龍興。民族治理等因素的製約有著差異性管控製度外。其餘省份幾乎全部按照三級政府的分級管控為主。”


  “省級——巡撫。總督。總督。巡撫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總督轄一省或數省。掌“總治軍民。統轄文武。考核官吏。修傷封疆”等具體地方政務。另外。因為具體管控需要。總督和巡撫還掌控兵權。以增加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的管控能力。”


  “巡撫衙門。”


  “府級——知府。同知。通判。府以及同級的直隸州。廳是省下一級機構。由司。道領導。下轄州。縣。首領為知府。主管一府政令及所屬州縣。包括宣布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查奸究。考核屬官。征收錢糧賦稅等等。是承上啟下的地方行政組織。其中知府乃係府級政府的最高行政領導。同知和通判為知府的輔助官員。分掌糧運。督捕。水利。刑獄。等等。”


  “縣級——知縣。縣丞。癸朝代的縣級政府乃係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最基層組織。乃係皇權統治的延伸。”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中對於縣級政府的職能設定和對於皇權統治的重要性有過說明:”


  ““自州縣而上至督撫大吏為國家布治者。職孔庶矣。然親民之治。實惟州縣。而上皆以整傷州縣之治為治而己。夫天下者。州縣之積也。故天下治權始乎州縣。”由此可見。縣級政府雖然是癸朝朝最基層的管控機構,但卻也是皇權統治中最為重要的機構。它直接管理著 百姓這一皇權的基本構成。乃係皇權向百姓傳達統治意識。征服象征。治國政策方針貫徹落實的最有效執行機構。”


  “縣衙。縣級政府對於市間的管控方針。辦法來自省。府級政府的管理和命令。更來自於中央政府管控法令的下達。最大程度上代表著癸朝政府對百姓的統治和管理。”


  “之二、從皇族到賤民,市間管控的階級差異性明顯。癸朝朝作為少數民族——滿族建立的皇權王朝。癸朝朝有著鮮明的階級區別和階層特權分別。在皇族。滿洲貴族。官僚階層,普通平民。各個階層的市間管控有著明顯區別對待的特點。”


  “一、癸朝代皇族主要包括宗室和覺羅。按照《大清朝會典事例》之規定:“”以顯祖宣皇帝本支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為覺羅。””


  “也就是說。從努爾哈赤的父親塔克世那一輩開始分開。努爾哈赤的兄弟子孫為宗室。塔克世叔伯兄弟的子孫為覺羅。癸朝代皇族和曆代皇族一樣。是市間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擁有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所以。在對於皇族成員的管理和控製方麵,癸朝朝政府有著特殊的管理辦法和相應的特權賦予。”


  “曆朝曆代。皇族為了彰顯特殊性。突出統領特點。一般都會設置專門管理皇族事務的機構和官員。癸朝朝作為我朝前朝之前地最後一個王朝。也有專門管理皇族人員事務的機構——宗人府。”


  “宗人府遺址。《清會典·卷一》記載:“設宗人府,置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掌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正碟。辦昭穆序爵祿。均其惠養而布之教令。凡親疏之屬婿受治焉。”


  “宗人府的職掌可分為兩個方麵。一是掌皇籍。修譜碟。記錄宗室。覺羅。與皇帝的血緣關係。二是序爵祿。分親疏遠近尊卑上下。對於皇族人員專門管理機構的設置體現了皇族人員的特殊性和特權性。最重要的是。癸朝廷針對皇族人員戶籍的專門編修。為皇族人員享有各種特權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並以此和其他階層區分開來。宗人府對於皇族人員的有效。係統管理。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皇上對於皇族人員這一特殊。顯赫階層的有效管理,乃係癸朝代市間管控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滿洲貴族階層。自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開始。那些堅定站在努爾哈赤身後的滿洲家族們為後金政權的建立和穩固。癸朝朝的建立和發展。癸朝入關乃至一統中原的過程中做出了巨大貢獻。立下了不世功勳。皇太極時期。為了消除諸王貝勒對於皇權的嚴重威脅。創設“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製度。將八旗滿洲大臣。也就是滿洲貴族階層納入了議政參政階層。從此旗權正式走向政治。成為癸朝朝的特殊群體。”


  “對於這些在癸朝朝建立和穩固過程中做出巨大貢獻的滿洲貴族們。癸朝朝統治階層除了在選用官員。聯姻聯親。家族勢力扶持。先祖世職承襲。等方麵予以特權照顧。而且在市間管控方麵也擁有著眾多特權。”


  “《皇朝文獻通考.異姓貴族一》中的記載:”


  “臣等謹按我朝封爵之製親親而外,次及勳臣,所以隆報功之典,廣世祿之恩也。”


  “可以看出。癸朝朝統治階層在國家層麵。法律層麵予以滿洲貴族功勳。並因為功勳而獲得特殊照顧的肯定。除了世襲官職。政治。經濟方麵的特權照顧外。在司法管控方麵也有著專門規定。”


  “《大清律例·名例律·八議》就對於滿洲貴族階層的邢獄管理,有過明確法律條文的規定:”


  ““勳貴功臣、皇親國戚犯非“十惡”罪時,適用“議”的程序,即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明確規定了滿洲貴族階層在司法方麵的特殊性。除了“十惡”大罪以外。滿洲貴族階層犯罪隻能“聽聖裁”。而不經過相關邢獄衙門的審理。對於滿洲貴族階層的特殊管理。除了有著皇權等級分明的主導。還有著對這一特殊群體的實際管控需要。在政治目的和統治需要方麵的考慮大過等級觀念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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