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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審案

  (給二十分鍾,查錯字後再看。)

  “劉員外,這老漢不識字,肯定不能夠確認你這欠條上所寫欠款數額是多少,不排除你在讓他畫押之時,有欺詐行為。所以,你需要一個中人,證明你們當時簽訂欠款之時,老漢確實是向你借了一百兩銀。”陳遜嚐試著從這個方向突破。


  “有,當時我的管家在旁邊,還有我家的幾個下人。”劉員外回道。


  “管家和下人都是受雇於你,靠你吃飯,所供之言必然會有益於你,理應避嫌。”陳遜挑刺道。


  這種放貸破家的醃讚事,一般都不會幾家合起來做,甚至於主家都不會親自參與,隻會由下人具體執行。


  陳遜在賭,這劉員外沒有中人。


  “還有這老漢所在村莊的村正在旁做中,他可以作證。”劉員外的回答使得陳遜的突破還沒開始,就已經希望破滅。


  不用請那個村正過來,就可以知道他們肯定是同流合汙。


  看著門外那些百姓,他們眼中並沒有什麽期盼的神情,多的隻是看熱鬧。


  在他們的認知中,坐在高台上的陳遜,不可能會幫老農。


  因為,沒有利。


  本來想認真的審一審這個案子,以無懈可擊的辯解幫著老農“打敗”邪惡的劉員外,可最終發現自己根本沒有能力做這種高智商的事情。


  劉員外家裏估計都放貸上百年了,所有可能被抓為把柄的地方自然都已經做得天衣無縫。


  要想從法理上幫助老農,基本無解。


  可今天這個案子又不能由自己一言堂而定。


  若是輕易段定老農沒有借,那今後若是有人真借錢了,循著老農的流程再走一遍,豈不是坑了借出人。


  民間的借貸關係是不可能禁止的,存在即合理,今天自己一言斷定老農所說未真,那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欠條”都會成為廢紙。


  但是,若承認這張“欠條”也不行。


  陳遜十成有九成九肯定,這就是高利貸積累出來的欠條,劉員外可能隻付出了一鬥米,但是從老農那裏收獲卻已經非常豐厚,不知道具體數額的利息,還有老農的女兒。


  若是承認這張欠條,那就是助紂為虐。


  “將縣丞帶過來。”陳遜對手下命令道。


  東莞縣丞名叫覃文,是東莞縣三個主官中,唯一還活著的一位。


  之前的縣令王旭和縣尉樂誌都已經死在了陳家莊莊的利刃下。


  由於有兩位主官的前車之鑒,這位縣丞相當的配合,看到陳遜之後立即行禮,顯得非常的謙遜老實。


  “我問你,本朝律法中,有沒有規定負債必須子還?”這是陳遜找到的第二個突破口。


  “回大人,本朝律法之中,並無規定必須父債子還。”覃文先回答了陳遜的問題,接著又補充道:“但是父債子還乃民間約定俗成之理,子女受父親供養,自然應該承擔父親的債務。”


  “我問你什麽你就答什麽。”陳遜不滿覃文後麵的補充,這會讓他後麵的操作變得有些尷尬。


  “是。”覃文這次不敢多言。


  “具體說一說,本朝律法中對於償債的條例。”陳遜再次問道。


  “《宋刑統·公私債務門》中有理欠令:諸欠官物有欺弊者,盡估財產償納;不足,以保人財產均償;又不足,關理欠司;又不足,保奏除放。”


  “還規定:諸欠無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應配及身死而財產已竭者,準此””


  陳遜在小時候讀過私塾,知道這兩句話的意思。


  債務人有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如果惡意欠債不還,將以其財產清償;


  如果資不抵債,以擔保人的財務填還;


  如果還不足以償還債務,將債務人關押入理欠司(意味著其家人要籌資還債、贖人);


  若還是不足以還清債務,則按程序“除放”債務,債務至此宣告結束;


  如果債務人身故且無欺弊記錄,其債務也隨之消滅;


  如果債務人有欺弊記錄,但已受過處理、財產已經清償,債務也將因債務人身故而消滅。


  總之,債務人的子女並無償還其父母生前欠債的法律義務。


  官府規定中,需要負債子還的階段,就是將債務人關押理欠司的時候。在這個階段,子女若是想盡孝,可以幫助父母還債贖人。若是不想盡孝,則不用管。


  不過有個前提,就是債務人的財產都用來清償了,若是子女有繼承債務人的財產,則需要將這些財產吐出還債。


  看著堂上的老農,很明顯,他的女兒並沒有繼承他的財產。


  都已經被賣入妓館了,還談什麽繼承。


  “也就是說,劉員外並沒有強迫劉老丈女兒替父還債的權利?”陳遜問道。


  “是的。”覃文低著頭不敢看陳遜,也不敢看劉員外。


  他知道,劉員外要栽了。


  “那逼良為娼,罪當如何?”陳遜問道。


  “杖五十,徒千裏。”覃文惜字如金的回道,這句話,相當於判了劉員外的死刑。


  “大官人饒命啊,是老漢自己把女兒賣給我的,我沒有逼良為娼啊。”劉員外也跪了下來,一邊磕頭,一邊大聲呼喊。


  “你可知道,買買平民為娼妓,也屬於逼良為娼?”陳遜一句話就將劉員外的求饒之路給堵死了。


  在這時代,就是這麽曹丹。


  官府可以做許多很殘酷的事,但是卻規定百姓不能做,百姓要講禮講道德。


  就像是娼妓的來源,官府可以判人全家婦孺為娼,但民間卻不允許買賣。


  不過規定是規定,總會有一些有錢有權的人會覺得自己也具有“官府”的特權。


  在長期的約定俗成中,做一些違法亂紀的事。


  民不究、管不舉。


  就這樣,無知又盲目的百姓,被這些貪官胥吏,紳士富商壓迫剝削,沒有盡頭。


  “大官人饒命啊…啊,我…我不要這錢了,我…我馬上就把老漢的女兒贖…贖回來送回家。”劉員外從陳遜的話語中聽出了自己將要麵對的命運,嚇的說話都開始哆嗦了。


  “晚了。”


  “聽令!”


  “威武!!!”站在大堂兩邊的親衛,裝的像模像樣。


  “王二欠劉福白銀一百兩,現已明確其無力償還,立即關入大牢,通知其家屬帶錢來贖人。”東莞縣沒有理欠司,隻能先關進大牢,至於王二(老農)有沒有家人,之後再說。


  過了今天,有的是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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