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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留

  沙銳打通電話以後,將嚴童玄的事情仔仔細細的給他鎖說了一遍,並讓他很快趕過來。大約一個小時以後,他們所說的律師到了。沙銳見他來了,便又將這事情在簡單的說了一遍。


  律師說道:“我剛在過來的路上仔細的想了一下,嚴公子這種事情應該算是非法拘留。”


  “非法拘留?那這樣說我們不能為他定罪。”空子默很少接觸法律,聽了這話,便有些著急,直接問道。


  律師見這麽問便普及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從這一規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隻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空子默聽他這麽一說,雖說聽的是雲裏霧裏的,但是他明白一點,藍玥婷對待童童的這種行為足以構成犯罪,可以將讓他入獄。


  但是嚴琦和沙銳卻對這個比較感興趣,便問道:“那通常我們所說的綁架和非法拘留有什麽區別呢?”


  律師聽了也便來了興趣,介紹道:“您二位提到的兩者都是指非法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都可能采用綁架的手段實施。”


  “那他們的又有什麽不同呢?”沙銳追問道。


  “二者的區別在於:(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綁架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犯罪客觀方麵不同。綁架罪一般既有綁架的行為,又有勒索財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為,剝奪人身自由是綁架的當然結果;而後者一般隻具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除了因索取債務的情況外,既無勒索財物的行為,也無要求其他利益的行為。(3)犯罪目的不同。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或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而後者是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為目的。”


  律師的這次講解更是聽的空子默暈頭轉向,絲毫沒有明白,他比較關心的是怎麽樣可以找見嚴童玄,對於他們說的這些一點兒興趣都沒有。也不顧其他的感受,直接問道:“那我們現在可以報警嗎?這樣可以立案嗎?”


  “對啊!多久才能立案,我們這樣等了這麽長時間,也是無濟於事。”嚴琦也順著空子默的話問道。


  沙銳看了看律師,點點頭示意他們每個人都很關心這個問題。律師也不急不慢的很專業的解釋道:“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沒有時間限製。”


  “那按照你這麽說,童童昨天這時候出門到現在沒有回來,完全可以去公安部門立案?”沙銳問道。


  “按照以上的規定,應該是可以。”律師說話也是小心謹慎,他們一向習慣說話不留餘地。


  了解完情況,空子默也大概明白,便說:“既然這樣,不管怎樣我的去一下派出所,我們不能再這樣等下去了。”


  “先別著急,我們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不可草率。”嚴琦阻止道。


  “幹爹,不用了解了,我已經沒有信心等下去了,要不您和我一起去,可以嗎?”


  “我肯定是要去的。”又轉頭對沙銳說,“這邊你安排一下,我和子默一起出去看看情況。順便看看能不能找個熟人。”


  “好的嚴總,這邊你放心。我會安排好的。”


  也不等話說完,空子默已經出了家門,嚴琦也跟著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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